2014年9月17日晚,2014年财经法律论坛第三讲在上海财经大学顺利举办。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薛军教授带着自己新的研究课题,应邀为法学院的师生作了题为“中国式的‘裁判官法’:关于民事司法解释的法源地位的一种解读”的讲座。讲座由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朱晓喆教授主持。
整个讲座围绕着薛军教授提出的“如何定义司法解释在中国的法源地位,以及对司法解释的定位将如何推动法解释论的空间拓展?”这一问题,步步展开。不同于将某部法律的司法解释视为是该部法律的完全修改与替代的观点,薛军教授主张我们应以一种动态思维思考当下规则多元的法律环境,赋予法律解释者、法律研究者们更大的法律解释空间,创造出更多的法律解释的可能性,使得制定法与司法解释之间应形成一种竞争的、共存的、辩证的、对立统一的关系,使得司法解释成为制定法的补充、完善。其中,法解释原则应遵循实质性推论,而非全然按照制定法效力判断中“上位法优于下位法、新法优于旧法、特殊法优于一般法”的形式性推论方法。在阐述这一观点时,薛军教授分别用罗马和英国法制史作为可借鉴参考,以基于合理性予以规范竞争的罗马多元法律体系中的市民法与裁判官法、英国二元法律体系中的普通法与衡平法为例,引导同学们从问题视角进入机遇视角,将曾经被视作难题的抉择拓展成为一种新的空间与可能。他也主张当司法解释与制定法相冲突矛盾时,并不应完全按照固化的逻辑推理进行抉择,而要如罗马人、英国人一般寻找更加具有内在合理性的推理和选择,权衡该抉择是否符合国际潮流的趋势,是否符合更大多数利益的实现,是否能体现法解释空间特有的价值判断。
演讲结束后,同学们纷纷提出自己的问题和见解,薛军教授耐心一一解答。当被问道中国三十万法官在判案实践中如何获得最明确最具有现实价值的可操作规则时,薛军教授谈到最高法院应更加审慎严谨地思考其对法的实施的影响与作用,可以以个案指引的方式渐渐替代条文指导的方式,以增强其指导审判与规范解释的弹性,切实起到弥补成文法滞后性的作用。最后,讲座在同学们热情的掌声中圆满地结束。(张依茜 供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