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中国民法学术前沿第四讲——“合同构成理论的反思”成功举行

发布者:管理员发布时间:2014-06-12浏览次数:238


    2014年6月10日晚,“民法学术前沿”系列讲座第四讲在我校国定路校区行政楼一楼梯教举行。本次讲座的主讲嘉宾是北京大学法学教授薛军,他给同学们带来了题为《合同构成理论的反思》的专题讲座,讲座由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比较民法与判例研究所所长朱晓喆主持。特约评议人华东政法大学国际金融法学院讲师、德国哥廷根大学法学博士纪海龙,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讲师李宇。
    薛军教授从合同构成理论中“要素、常素、偶素”学说开始,从合同构成理论问题:一个几乎被遗忘的理论框架、中世纪的合同构成理论、晚近民法理论对“常素”理论的发展以及理论上的反思等方面,对合同构成中的所谓“常素”进行了深入解读。指出“常素”理论是对私人自治的一种历史性控制机制,从历史的角度分析了罗马时代的合同类型与当事人意思之间的关系。薛军教授还引用大量实例,分析了:保证合同中保证责任的定性、委托合同中的报酬请求权问题、行纪人的保付责任问题、抵押和质押中的流质约款效力问题、借款合同的利息支付约定等,详细说明“要素、常素、偶素”的配置。引导大家思考“常素”的意义是什么、合同法分则中的条文的主要意义是什么等问题。纪海龙博士强调,合同是丰满的有不同面向的而不是单向的,合同的主要法律面向是社会关系,合同法的任意性条款是沟通社会关系与当事人意思的桥梁。李宇老师认为,任意性规范是社会上多数人的意愿,所谓常素是多数人的意愿,是对交易行为的典型行为的认同,其与私人自治并不相悖。在场的老师同学还与三位嘉宾进行了进一步的交流互动。讲座持续2个多小时,最后在同学们热情的掌声中圆满结束。(卢显洋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