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5月25日下午,加拿大蒙特利尔大学Industrial Relations学院(ERIUM)教授Gregor Murray在行政楼五楼会议室为我校师生做题为“Varieties of Collective Bargaining: Building Blocks for a Collective Bargaining and Dispute Resolution Regime”(“不同类型的集体协商:加拿大协商结构,劳动法和工会-管理策略间的相互作用”)的讲座,讲座由吴文芳老师主持。
Gregor Murray教授认为发展集体协商的原因可以分为工人层面、公司层面和社会层面三个方面。在工人层面,集体协商能够促进工人的个体尊严,有利于工人主张权利,确保工人有一定的发言权,让工人更多的掌控工作时间及获得更好的“工作—生活”平衡,改善包括工资和福利在内的工作条件。在公司层面,集体协商有利于争议的解决,能够优化人力资源系统,使好的人力资源实践制度化,并且良好的协商机制能帮助企业提高生产率,吸引合格工人、降低员工流失率,在提高企业运行的透明度的同时完善问责制。在社会层面,集体协商制度有利于促进形成更加公平的社会分配制度,同时在一定程度上能够通过有效对话和创新办法的方式解决劳动力市场问题,并在改善社会工作条件、改善社会保障、通过更加民主完善社会治理手段等方面有重要价值。
在谈到大国发展集体协商所面临的诸多挑战时,Gregor Murray教授认为在面对劳动争议时,应当更加注重产业因素而非地理因素来发展不同类型的集体协商,并且应尽可能地增大地方的立法权限,让每个管辖区有自己的劳动法庭或劳动关系委员会专家来做出自己的决定或裁决。大国发展集体协商制度应当将协商类型化,根据雇主类型、网点的分布、解决方案的影响面、劳动力稀缺程度、工作的季节性等来发展集体协商的结构和决定因素,并考虑各因素之间的动态互动。应当结合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的两种制度建立模式来发展集体协商,虽然在大部分国家集体协商体制及其规章几乎没有从上而下建立的,因为它们是在不同时期、不同地点的特定条件下发生的,但是在集体协商制度建立的初期由上而下的制度推广作用不可忽视。
讲座尾声,Gregor Murray教授详细解答了同学们关于劳动争议的疑问,随后讲座在老师和同学们的掌声中圆满结束。(吴锐 供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