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立台北大学终身特聘教授陈荣传为我院师生做专题讲座

发布者:管理员发布时间:2014-04-25浏览次数:228


    2014年4月22日下午14:00,国立台北大学终身特聘教授陈荣传在行政楼五楼会议室为我院师生进行了一场题为《一债数保——谈保证人和抵押权的竞合》的专题讲座,讲座由法学院党总支书记周杰普主持,兼职导师谭湘龙博士参加了讲座。
    陈教授首先给出了一个简单的一债数保案例,该案例中涉及到了甲乙丙丁戊已六人,甲为债权人,乙为债务人,丙为乙向甲设立了最高限额抵押,同时丙丁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戊已为一般保证人。陈老师认为该案例中要回答的问题是一个债权得到数个担保会怎么样,其中不同的保证责任如何分配,责任有无秩序?
    接着陈教授先介绍了我国法律有关的条文,包括《担保法》第17条、18条,其中第19条规定了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连带责任保证(即无先诉抗辩权)。同时在《担保法解释》第21条规定了按份共同保证。因此法律和法律解释在保证责任这里概念上不统一。在介绍有关人保与物保的关系时,《担保法》第28条规定保证责任承担物保以外的责任;但是在《担保法解释》38条,又规定了既有人保又有物保,债权人都可请求。在此,法律与法律解释在人保和物保之间的秩序又开始模糊。大陆最新出台的《物权法》,其中第176条规定相当于已经废除了《担保法》28条和《担保法解释》第38条的规定。
陈教授在分析完大陆有关条文后,又例举了《“台湾”民法》中对于保证责任和连带保证的规定。其第739条规定保证人为代付履行责任;748条规定连带保证责任的表述为“应连带负保证责任”。这样台湾有关的法律表述能够通过民国时的语言来表述保证责任和连带保证之间的真实意思。 
   之后陈教授引用了台湾最高法院有关物上保证人与保证人秩序关系的判决,从几个判决来看,台湾在确立保证责任秩序时也不断的出现差异。在早期的判例来看,保证人与保证人秩序关系是平等的,之后的判例则认为保证人提供两个抵押物,应当承担两份责任,没有吸收的关系。因此,但目前不管是中国大陆还是台湾,在不同保证责任之间的秩序分配还是没有统一的解决方案。陈教授认为像连带保证、一般保证责任的秩序分配虽然民法中无明确规定,但是在实务上承认之,应当在民间广泛探用之中总结实际适用的方法。
    最后,陈教授就同学提出的新旧法的适用、立法变化的背景和让与担保等几个问题进行了解答。讲座在老师和同学们的掌声中圆满结束。(陈波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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