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4月24日晚6:30,英国利兹大学周祺副教授在行政楼一楼梯教为我院师生进行了一场题为What contract lawyer learn from law and economics的专题讲座,讲座由法学院讲师赵小波博士主持。
周老师首先介绍了法律经济分析以微观经济为分析手段,以科斯、波斯纳作为法律经济分析的源起。著名经济学家Gary Becker通过“在校园非法停车”为例子,讨论了停车的收益和违法被处罚的成本。 Becker认为成本与可获得的收益的公式,即G <= C.q的公式,G表示违法行为可获得的收益,C表示违法行为被处罚等的各项成本,q表示违法者被处罚或发生高成本的可能性。
其次,周老师介绍了通过法律经济分析来看法律效果。他介绍美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当中规定消费者可以强制要求退货。但是一般来说假设这样的退货成本太高,交易者就不愿遵守,也不会选择销售;那么交易者的退出,最后却会使得消费者受到损害。或者另一方面,销售者也可以通过将价格转移到销售价格当中,那么消费者也会更多的承担压力。所以周老师以法律经济学的角度认为并非法律都会给每个社会成员带来好处。
第三,法律经济分析能够更好的来理解经济活动。他谈到了艺人诉娱乐公司的案例,法院判决艺人获得胜诉。但是如果考虑娱乐公司培养艺人的难度,那么通过一个成功艺人所获得的收益来弥补培养大量的不成功艺人的成本,这就是娱乐公司的行业规则。一旦以该案例形式改变现状,音乐公司将不再试图培养更多人,那么艺人的发展渠道反而受到影响。
第四,周老师谈了现有法律经济分析方法的限制。其前提是各法律相关人需要知道违法的获益、法律成本、发生的可能性,但这三个因素并不一定能够体现成本效益的完全影响,同时以往经济分析中以理性人为假设的前提,也逐渐在当今的影响因素表现出缺陷。
法律经济分析方法可以对传统的律师产生影响,让律师们了解不同的法律所能够带来的不同的法律效果,也使得法律制定者也能够通过更好的了解法律背后的影响来制定更合理的法律。最后,周老师就同学提出的法律经济分析的中国发展、司法运用法律经济分析效果等几个问题进行了解答。讲座在老师和同学们的掌声中圆满结束。(陈波供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