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院第四期学术沙龙第五次活动成功举行

发布者:管理员发布时间:2014-04-18浏览次数:291


    2014年4月15日下午15点30分,法学院第四期学术沙龙第五次活动于法学院二楼会议室举行。本次活动由法学院老师葛伟军博士主讲《有限责任公司股权代持的法律性质——兼评<公司法司法解散(三)>第25条第3款》。
    葛伟军博士认为,实际出资人是否显名应当取决于股权代持的性质,而非其他股东的意见(“半数以上股东同意”标准)。如果代持设立了一项信托,那么实际出资人不得要求显名;如果代持构成了一项代理,是否显名要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如果法院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25条第3款不同意股东显名,那么我国现行的法律框架无法解释股权与投资权益的不同归属所产生的双方地位以及持股性质。应当借鉴英国信托法来解释,其优点有三:一是确定了代持的性质是假定的归复信托;二是厘清了名义股东作为受托人,对实际出资人负有受信义务;三是明确了实际出资人作为受益人的责任。
    在自由讨论环节,李宇博士认为,股权代持的性质问题解决的应该是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之间的内部关系,而关于“显名”要求的“同意规则”则解决的是这两者与公司之间的关系,这两重关系应加以区分;吕铁贞副教授的建议是文章首先应该直奔主题,而标题则应直接反应观点;徐慧老师则认为有必要澄清实际出资人的分红请求权究竟应面向哪类主体?赵泽博士认为,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之间的内部关系不应影响到公司的实质股权关系;胡苑副教授认为,商事法对外观主义的强调重在保护第三人,因此,实际出资人应当为自己的选择承担风险。经过交流,葛伟军博士本人亦认为文章的问题意识及论证方向应当再做调整,以更好回应在沙龙环节提出的诸多问题,沙龙顺利结束。 (陈洪杰 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