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大学法学院徐国栋教授为我院师生做专题讲座

发布者:管理员发布时间:2014-04-15浏览次数:273


    2014年4月10日晚,厦门大学法学院徐国栋教授在国定路校区行政楼一楼梯教为我院师生做了题为《信用委任制度研究—罗马法起源、现代法表现和引进中国的必要》的专题讲座。讲座由法学院朱晓喆教授主持,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肖俊博士作为特邀点评人出席了讲座。
    讲座开始,徐教授首先讲解了是罗马法的含义,随后介绍了目前至少9个国家民法典或者债法典规定了信用委任制度,其中两个地区属于我国(台湾和澳门)。早在罗马法中就有委任他人为自己的计算、以自己的名义贷款给第三人的制度。信用委任就是一人委任另一人借钱给第三人,同时担保第三人向贷款人还债的委任。信用委任合同属于典型的混合合同,当事人涉及委任人、贷款人和借款人;包含借款人与贷款人之间的借贷关系,委任人与贷款人之间的保证关系,委任人与贷款人在一定条件下的求偿关系。在罗马时期,信用委任是银行的一项重要业务,所以必须承认信用委任的合法性才能保护银行运作。原因在于罗马时期贷款人在主人承担奴隶或解放自由人的还款保证义务后才愿意把钱借给他们,并且多种类似这种“恩主与门客”的关系存在着。现代民法的继受有两种,一是搭伙规定信任证与信任委任的立法例,比如阿根廷法、瑞士法、土耳其法;二是独立于信用证规定信用委任的立法例,如德国法、台湾民法典、葡萄牙法、澳门法。徐教授的研究结论是确实存在一种罗马商法,通常人们认为商法起源于中世纪的商人法,此言不确;国人寡知信用委任这一制度;采用信用委任这样的一揽子规定能够减低交易成本、立法成本,满足当代中国仍以某种形式出现“恩主—门客”关系。
    最后,徐教授认为引进信用委任制度对于中国的意义包括解决意欲的借贷人信用不足问题,解决意欲的贷款人和融资援助需求人担保资力不足的问题。肖俊博士从信用委任制度的表里关系、古今关系、民商关系、体用关系四方面对讲座做了精彩点评。讲座在老师和同学们的掌声中圆满结束。(吴锐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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