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院第四期学术沙龙第二次活动成功举行

发布者:管理员发布时间:2014-04-04浏览次数:294

    2014年3月25日下午15点30分,法学院第四期学术沙龙第二次活动于法学院二楼会议室举行。本次活动由法学院朱晓喆教授主讲《寄送买卖的风险转移与损害赔偿》。

    朱晓喆教授认为,寄送买卖是国内和国际贸易常见的一种交易形式,其本质特点在于出卖人仅负责安排运输发送货物,而不承担运输货物的义务。出卖人将货物移交给承运人,并非完成买卖合同的交付义务,所有权未发生转移,但价金风险发生转移。出卖人虽不负担运输义务,但如果未尽到合理安排运输以及其他注意和保护等附随义务,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且价金风险不转移。寄送买卖中独立的承运人并非出卖人的债务履行辅助人,出卖人无须为承运人的过错负责。如果货物发生毁损灭失,在符合适当构成要件时,买受人可主张侵害货物所有权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或违反运输合同的违约责任请求权。
    在自由讨论环节,徐慧老师首先提出问题,风险转移与损害赔偿的内在关联何在?徐继强教授认为,在本文的论域,合同法第121条与第145条之间的内在关联亦需要做出特别解释,因为这两个条文的适用结果是存在内在对立的;赵泽博士则以淘宝网的交易寄送行为为例探讨风险转移问题;胡苑老师的问题是,为什么淘宝网交易属于赴偿之债,而一般的寄送买卖属于送付之债?对所有这些问题,朱老师都进行了认真细致地回应,沙龙顺利结束。(陈洪杰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