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院第四期学术沙龙第三次活动成功举行

发布者:管理员发布时间:2014-04-04浏览次数:309

    2014年4月1日下午15点30分,法学院第四期学术沙龙第三次活动于法学院二楼会议室举行。本次活动由法学院赵维加副教授主讲《论“严重污染环境”认定标准》。

    赵老师认为,《刑法》第338条修正后,“严重污染环境”一直是困扰理论界和实务界一大认定和适用上的难题。显然,两高没有被何谓“严重污染”的科学标准所羁绊,制定了表面上似乎明显偏离“严重污染环境”的认定标准。通过对《解释》解读,大致可以归纳出《解释》对此采用了独立、超然、务实和便于操作的认定标准原则。《解释》作用和积极影响有目共睹,应予首肯。然而,《解释》也存在一些问题。从法制视角看,《解释》可能是一把双刃剑。《解释》所产生的值得关注问题主要有:《解释》是否存在越权制定刑事规则;《解释》是否可以“越权”制定准刑事规则;《解释》“越权”制定准刑事规则会产生哪些不利影响等。此外,还存在一些需要进一步解释事宜。

    在自由讨论环节,张开骏博士对污染环境犯罪可以故意、过失同体的观点提出质疑?麻国安博士认为,故意造成环境侵害的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而过失则构成污染环境罪。赵小波博士认为文章讨论应当结合现有环境犯罪的认定标准作为相关背景陈述展开分析。胡苑博士等青年老师也相继对文章的观点、结构和论证策略等提出建议。沙龙顺利结束。(陈洪杰供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