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2月23日下午,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和上海财经大学案例研究中心共同举办的2025-2026学年“判解研究工作坊”第一期在法学院220会议室召开。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莫志老师作为主讲人以《酒鬼酒案((2020)豫0726民初322号)案例分析》为主题,与法学院师生进行了分享交流。此次工作坊由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黄泽敏副教授主持,李德旺老师作为与谈人参与了本次研讨。

主讲环节中,主讲人莫志老师以“南京安胜财务顾问有限公司诉祝娟股东会决议罚款纠纷案”为线索,梳理了当事人兼具“股东—员工”双重身份、股东会决议作出处罚及法院裁判结论等核心事实。围绕裁判要旨,莫志老师重点提炼并讨论:股东会是否当然享有对股东的处罚权、章程能否通过约定扩张公司机关职权、罚款标准与幅度缺失对决议效力的影响,以及“除名”与“失权”在公司法语境中的制度区分与适用边界。同时,莫志老师进一步将案件放置于公司自治与股东权益保护的张力之中,延展至多数决与一致决的选择、章程修订的正当性审查、以及比例原则与正当程序理念在公司内部治理中的可能适用路径。

与谈环节中,李德旺老师对判例进行了总结,从裁判思路、裁判要旨、裁判摘要等说理结构出发,概括法院论证的三个层次:其一,厘清股东会职权来源(法定与约定);其二,论证股东部分权利可让渡从而允许“约定处罚”。其三,强调股东仍存在不可让步的核心权利,并指出罚款规则应具备可预见性与防止权力滥用的制度功能。同时主持人黄泽敏老师强调,如果个人权益本身并不依赖于这个团体本身成立的前提下,这个团体对此是不具有惩处资格的;如果个人的权益是因加入到这个团体而获得的话,这个团体对于这部分的权利,具有一定的惩处权利,因而对于个体权益惩处的类型和性质,需要深入剖析规范的边界。

提问环节中,围绕“公司章程罚款权与行政处罚法类比是否妥当”“私人处罚的认可条件与执行链条”等议题,现场师生展开了进一步讨论。
供稿|金 权
供图|徐文君
审阅|黄泽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