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上海财经大学法学论坛第十三讲:郑成良《裁判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分析方法》专题讲座

发布者:管理员发布时间:2013-12-20浏览次数:298


    2013年12月19日晚上,教育部社科委员、国家法官学院原院长、上海交通大学原副校长、中国法学理论研究会副会长郑成良教授在行政楼一楼梯教为法学院师生作“
裁判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分析方法”专题讲座。本次讲座由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院长郑少华教授主持。

 在讲座中,郑教授系统阐释了个案裁判中权利义务分析方法的基础理论,并强调作为法律人必须具有权利义务分析能力,法学院培养法学人才也应以培养这种能力为基础和核心。郑教授认为,为各种具体法律问题提供合法性解决方案是法律人的职业使命,法律人应秉持合法性高于一切的宗旨,积极推动我国法治社会建设发展进程。对于该主题,郑教授主要讲述了两个重要方面,一是权利义务分析方法的意义,二是权利义务分析方法具体应用时易落入的思维陷阱。第一方面,郑教授指出了权利义务分析方法具有十分重要的司法意义,对于个案裁判而言是必不可少的,因为权利义务分析是法治社会法律人的核心职业能力、是法治理念转化为依法决策的必经路径、是大众法治素养的关键要素;郑教授以各种典型性案件为例,论证面对法律个案时,以权利和义务为分析工具是寻求合法性解决方案的科学思维过程。第二方面,郑教授介绍了具体的权利义务分析方法理论,并且以司法实践中真实的典型性案件为阐释对象,详细地列述了权利义务分析中的思维陷阱。首先,是逻辑混淆的陷进,即把道德上的权利义务与法律上的权利义务混为一谈;而按照法律上的阿基米德定律,没有法律义务就不能推导出法律责任,如果依据道德义务来推导法律责任,就是将不同层面的意识形态混淆,导致法治的真义无法实现。其次,逻辑错位的陷阱,即把非法律的逻辑和法律上的逻辑混为一谈,或把法律上不同性质的权利义务混为一谈。法律逻辑主要体现为权利义务的逻辑结构,其本身不是单线条而是多线条的,如程序法、实体法、公法、私法均有其自己的逻辑,如果将彼此错搭,将引发错误裁判的发生。再次,逻辑线索中断的陷进,即在权利义务不确定的情况下急于寻求法律结论,也会影响正确裁判的作出。最后,逻辑理由偏颇的陷进,即在遗漏了某项相关权利义务的情况下过早进行法律推理。这些思维陷阱妨碍了个案的正确裁判,也在实质上妨碍了司法裁判的执行力和威慑力,无助于法治社会发展。

 郑教授的讲座不仅理论详实,内容丰富,而且所引案例真实典型,生动形象,引发大家对法律人思维以及其对法治社会进步发展之价值的深层次思考,同学们均感到深受启发,收获很大,本次讲座取得圆满成功。(冯张美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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