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oshua E. Bienstock律师作客海外法律论坛为我院师生做专题讲座

发布者:管理员发布时间:2013-12-18浏览次数:267


    2013年12月11晚,Joshua E. Bienstock律师在行政楼一楼阶梯教室为我院师生进行了题为《美国集体协商的合法程序》和《美国工会在劳工纠纷中的谈判与解决—多种集体协商谈判方法在不同环境中与关系中的应用》的专题讲座。Joshua E. Bienstock律师具有多年劳动法方面实务经验,创立了纽约纠纷解决中心,并且常年在纽约城市大学和康奈尔大学讲授劳动法和劳动争端解决机制等课程。本次讲座由吴文芳博士主持。
    Joshua律师认为在维护工人权益方面,适用劳动法与集体协商各有优劣,适用劳动法虽然能够更加统一的保护工人权利,并且有更强约束力,但是通常法律执行所需要的时间过长,且不利于双方达成共识和保持团结。集体协商的好处除了有利于促进双方达成共识之外,还在于避免了单个员工因缺乏谈判技巧和专业知识而在与雇主产生纠纷后处于劣势地位。参与集体谈判的三方中,工会代表工人利益;雇主代表自身利益;政府作为“裁判”保持中立地位,负责执行相关法规并对工会领袖的选举进行管理。当工会代表保护一群员工的权利时,在法律规定的义务下,工会需平等对待所有成员,不偏待或歧视任何员工的种族、性别、年龄或宗教。谈判过程中,各方负有真诚协商的责任。
    从谈判到调解,再到仲裁、诉讼,解决问题的灵活性越来越低,对抗性意味越来越浓,成本也越来越高。解决工作争议的黄金法则在于,任何雇员与他们的雇主有不同意见,除非雇主给出指令让雇员处于内在危险或不健康的境况,他们应首先尊重和遵守雇主的命令,之后再解决意见的不同。工会在考虑到有以下情况时大多不会将纠纷推向仲裁,包括雇主没有违反合同,存在工会无法证实情况,雇员拒绝与雇主合作,雇员只是轻微违反了法律,仲裁的成本超过其收益等。大量的争议由集体谈判来解决。纽约纠纷解决中心所使用的原则性谈判模型,首先强调关注利益而非位置,其次发展双赢的选择,再次应用客观的标准,最后达成协议。
    讲座尾声,Joshua律师与师生进行了广泛的交流并与同学们拍照留念。讲座在轻松愉悦的氛围中圆满结束。(吴锐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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