讲座回顾 | 法学进阶系列讲座第三讲《债权转让与金融交易》顺利举行

发布者:管理员发布时间:2022-11-08浏览次数:274

2022年9月29日晚,由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主办的法学进阶系列讲座第三讲在国定路梯二教室顺利举行。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民商法学学科带头人朱晓喆教授以《债权转让与金融交易》为题,为法学院学子带来一场内容丰富的知识盛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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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座伊始,朱晓喆教授便强调了法教义学在法律学习和研究过程中的重要性,看似前沿且复杂的金融交易与法律关系,实际上都离不开法教义学的功底。借此,朱晓喆教授引入了今日讲座的第一部分,债权让与交易的基础界定,明晰了债权让与是一种处分行为,将原初基于买卖合同、服务合同、借款或侵权等原因发生的债权转让给受让人。其中债权让与的原因包括但不限于买卖、担保、清偿、管理,并常常以不良资产清收、资产证券化、保理合同、让与担保、云链贴现和转让等形式出现。为方便大家理解,朱晓喆教授以“中企云链”网站的运营过程为例为大家详细讲述了债权让与的全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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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朱晓喆教授讲述了债权让与的禁止情形,并藉此明晰可操作的债权让与之范围。朱晓喆教授指出,《民法典》第545条是债权转让的基本规则,对比《合同法》79条,《民法典》新增加了第2款的规定,以此释放金钱债权的流动性。与此同时,劳务给付类、不可扣押的债权、身份性质类债权,均属于性质上不适合或无法转让的债权。而基于《信托法》第11条与《保险法》第34条第2款的情形则属于法定不可转让的债权。

 接下来,朱晓喆教授进一步阐明了虚假债权让与的背后逻辑,并指出若要保护因捏造事实、虚构法律文件来骗取钱款的虚假债权让与受到侵害的受让人,可以采纳信赖保护或侵权保护的方式,基于《民法典》第763条之规定,保护因交易表象产生信赖的第三人。同时,基于《民法典》146条,先前两者的通谋虚伪表示归于无效。在此,朱晓喆教授着重强调,上述保理规则可以类推适用于其他的债权让与规则,从而更好地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维护交易市场的良好秩序。

 最后,朱晓喆教授为大家讲述了资产证券化中的将来债权转让问题与保理合同债权的二重转让。在以《民法典》第440条为法律基础的资产证券化中的将来债权转让中,没有交易基础的将来债权转让常常面临难以被法律定性的困境,如知识产权的资产证券化,歌手将其未创作出来的歌曲直接卖入市场,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在此,朱晓喆教授进一步借凯迪电力执行异议案为大家详细讲解,有基础的将来债权在发生应付账款的时间点便直接发生转让,而纯粹将来债权的让与则只能被间接取得。关于保理合同债权的二重转让问题,朱晓喆教授在讲座的最后指出,债权转让不可以降低债务人的法律地位,故而《民法典》768条的相关规定是否合理,债务人应当连带清偿还是按份清偿值得大家的进一步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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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个多小时的时光转瞬即逝,本场讲座在同学们热烈的掌声中圆满结束。朱晓喆教授用其亲身体悟授予大家,千里之堤非一日之兴,法律的学习也非一日所成,任何的法律大厦都是由最基础的一砖一瓦累积而成,若要将复杂的法律关系抽丝剥茧般一一拆分,必须牢牢掌握基本的民法法条,用法教义学的方式分析每一法条的运用,方能顺利应对新时代法律人所需面临的新型复杂法律问题。


供稿人 | 朱天宜

供图人 | 柳锦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