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院第三期学术沙龙第三次活动成功举行

发布者:管理员发布时间:2013-10-18浏览次数:353

 
    2013年10月15日下午15点30分,法学院第三期学术沙龙第三次活动于法学楼二楼会议室举行。本次活动由法学院青年教师胡凌博士主讲《塑造信息基础权力:中国对互联网主权的追寻》,并邀请了《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摘》杂志社的沈丽飞老师作为点评嘉宾。

    胡凌的研究梳理中国自1994年引入互联网以来追寻互联网主权的历史过程。认为,这一动态过程首先意味着国家建设信息基础设施、塑造信息基础权力(information infrastructural power)的努力。并按照通行的互联网分层论述中国如何加强信息基础权力,奠定互联网主权的基础。而后则尝试从政治逻辑转向经济逻辑,探讨移动互联网和大数据分析给这一概念带来的新内涵和可能的国际冲突。

    沈丽飞老师认为,该研究立足学科前沿,以信息基础权力为线索解说互联网与国家主权之间的复杂关系,反映了作者较强的学术创新能力。但仍存在有待商榷的若干问题:

    首先,互联网主权这个概念有待更明确的界定,尤其是当读者运用国际法的主权概念来审视本文使用的互联网主权概念时,很容易对此提法产生质疑:主权概念能否泛化至互联网这样一个具体的工具领域?我们是对互联网行使主权?抑或是互联网本身拥有某种主权?主权这个概念的使用是否消解了“互联”的意义?

    其次,文章的重点是信息基础权力的构建。然而,将信息基础设施之掌控与网络主权混为一谈在逻辑上略显牵强。

    最后,信息主权与数据主权之间的讨论与本文的关涉性不强。她建议尝试运用“国家主权视域下的中国互联网信息基础的权力建构”这样的思路来重新理顺本文的逻辑关系和论证方向。

    在自由讨论环节,与会的师生也纷纷提出有针对性的问题,比如徐继强教授指出,主权这个概念本身即意味着主体间的交往,如果我国使用互联网主权这个概念的目的是在于信息控制、甚至是自我封闭,那本身就消解了主权这个概念的意义;徐慧老师认为,国家对互联网的管控实际上涉及到国家主权与个体信息权利之间的内在对立,以及立法权、管辖权的配置,本文对这些问题论证存在缺失。另有观点认为,主权并不必然代表管制,对数据信息的占有、控制、管理、支配如何能够上升到主权的高度?等等。
经过主讲人与参与者之间充分的讨论、交流、互动之后,沙龙于五点一刻左右顺利结束。(供稿人:陈洪杰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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