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1月22日,由上海财经大学与浙江工商大学主办、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与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承办的“海峡两岸法学论坛”在上海财经大学国家大学科技园顺利举办,来自海峡两岸的七十余位学术界、实务界专家学者汇聚上海,围绕两岸法学研究中的交流与合作进行了深入探讨。上海财经大学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何鹏程,中央台办法规局副局长宗政,台湾中国文化大学副校长、法学院教授王志诚出席论坛开幕式并致辞。

何鹏程书记在致辞中对两岸法学界嘉宾的到来表示欢迎与感谢,并回顾了上海财经大学百年学术传承,强调了两岸共有的中华法律文化传统。本次论坛聚焦法学交流合作,探讨气候应对、财产制度、数字法学与婚姻制度等重要议题。愿以本次论坛为契机搭建高水平交流平台,进一步加强两岸法学研究与合作。


宗政副局长在致辞中表示,我们将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精神和新时代党解决台湾问题的总体方略,深化两岸交流合作,推进两岸融合发展。两岸法学法律界人士要坚决反对“台独”分裂和外部势力干涉,携手共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光荣伟业。

王志诚教授在致辞中代表台湾地区学者与实务界感谢会议主办方的细心筹划,为两岸法学学界与实务界搭建交流平台。他表示论坛促进两岸法学界发展、推动实务协调,同时肯定大陆法学界的多元、新颖优势,为台湾地区法学发展提供参考。最后,王志诚教授希望论坛能够促进法学研究新潮流,创建优良学风。

论坛开幕式由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院长、宋晓燕教授主持。

【主旨报告】
主旨报告由上海政法学院副校长、教授郑少华主持。
台湾中国文化大学副校长、法学院教授、中正大学研究杰出特聘教授(终身荣誉职)王志诚以《高龄者财产保障之新篇章——台湾地区安养信托之推动策略及创新》为题发表主旨报告,深入剖析高龄者财产保障的核心议题。王志诚教授指出,高龄者面临犯罪集团欺诈、亲友亲情勒索、金融机构不当销售等多重金融剥削风险。台湾地区通过金融业公平对待高龄客户规范、诈欺犯罪防治及高龄商品服务创新等多重措施强化风险防控。在安养信托推动方面,台湾地区通过制定契约参考范本、开展业务评鉴与奖励等策略,取得显著成效。安养信托不仅具备资产保全、增值等传统功能,更在功能、行销、数位、异业结盟及契约优化方面实现多元创新,形成以房养老、家族信托等新形态服务。王志诚教授强调,安养信托作为退休保障第三层支柱,通过跨部门、跨产业合作,正朝着多元化方向发展,为高龄者及身心障碍者财产安全提供坚实保障,也为相关领域制度完善与实践创新提供了重要借鉴。

华东政法大学国际金融法律学院教授郑彧以《股权与股东权的语义与区分意义》为题发表主旨报告,聚焦公司法领域股权与股东权概念混淆的核心争议。郑彧教授梳理了物权说、社员权说、综合权利说、独立权利说四种主流学说,指出理论界长期存在将财产权性质的股权与身份权性质的股东权等同的误区。郑彧教授明确界定:股权是股东对股份的所有权,属财产权,包含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完整权能;股东权是基于社员资格的非财产权,核心为自益权与共益权,二者互为前提与保障,共同构成完整的股东权利。结合“北外滩”股东优先购买权等典型案例,郑彧教授阐释了股权与股东权的区分意义,提出股东优先购买权本质是基于对社员权身份的期待权,而非对股权这种财产本身的请求权或形成权。这一观点为解决股权处分、表决限制等司法实践难题提供了理论支撑,对完善公司法相关制度、平衡各方利益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辅仁大学法律学院院长、教授吴志光以《直接审理原则与视讯审理对当事人权利之影响》为题发表主旨报告,深入探讨数字化背景下程序正义与权利保障的核心议题。吴志光教授解析了直接审理原则的形式与实质双重内涵,指出视讯审理作为疫情期间的特殊手段,虽被相关规定认可为合法的审理方式,但需在诉讼经济、程序利益与真实发现间寻求平衡。吴志光教授重点围绕刑事案件被告的在场权、对质诘问权等权利,结合国际标准与有关规定,分析视讯审理的启动条件、程序保障及权利平衡要点。吴志光教授强调,视讯审理需保障被告与辩护人秘密沟通权,应对设备故障、表意自由等风险,严守公平审判原则。随着“特别条例”退场,报告为后疫情时代数字化规范与完善提供思路,尤其为行政调查程序中视讯方式的合理应用提供了重要参考。

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叶名怡以《当前家事法学热点问题》为题发表主旨报告,聚焦《<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相关实践争议,系统梳理家事法学的发展脉络与核心议题。叶名怡教授指出,家事法学历经起步、调整、恢复繁荣及完善创新四个阶段,已构建以《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为核心的法律体系,但在非常法定财产制、特殊家庭关系规范等方面仍存在不足。社会结构变迁、财产形态多样化、文化观念演变及科技进步是影响其发展的关键因素,同时也带来虚拟财产分割、非婚同居规制等新挑战。叶名怡教授展望,未来家事法学将朝着法律体系细化完善、国际化视野强化、科技与法律深度融合的方向发展。学者应强化基础理论研究、深化交叉学科探索,聚焦《民法典》实施评估与新型法律问题回应,在尊重个体权利的基础上,推动家事法体系协同发展,助力化解家庭纠纷。

【分议题一:气候变化的全球应对】
分议题一 “气候变化的全球应对”第一单元由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胡苑教授主持。

东吴大学法律学系公法研究中心主任胡博砚教授报告的题目为《台湾地区气候诉讼的困境与突破可能》。胡博砚教授首先从国际案例与台湾地区内部案例引入,提出目前台湾地区气候诉讼面临着规范性质不明、原告主体不明、请求权的规范基础不明的情况。台湾地区相关主管部门也存在气候行动消极管制的问题,例如主管部门减碳行为不积极、阶段性管制目标设定程序有缺漏、碳费未缴交等,而针对这些情况进行诉讼时,也存在主管部门行为定性不明、诉讼主体不明、程序存在瑕疵的问题。胡博砚教授对台湾地区目前存在的气候诉讼进行类型化,分为两种模式,针对两种行为,一类是针对行政抽象行为的,一类针对私人行为。私人具体活动当中可能因为违反程序性或实质性规定而导致民事诉讼,应落实相应的制度保障。

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彭峰研究员的报告题目为《ESG“漂绿”风险与自然保护地立法研究》。彭峰研究员对“漂绿”这一概念和自然保护地的概念、类型与我国法律体系进行了详细的介绍,并指出自然保护地保护被认为是一种实现碳中和目标的有效工具,国际上立法与实践已有例子。但我国科学界对自然保护地碳中和贡献的研究仍存在明显空缺,同时现行自然保护地体系立法中忽视了碳中和“漂绿”风险,可以概括为四大核心困境:现行立法未纳入碳中和目标;自然保护地碳中和项目缺乏资金来源;“漂绿”规制缺失;“碳中和活动”与法律中规定的类型化活动并不能完全适配或对应。为了化解这些风险,其主张法律需要针对性设计条款,为碳中和活动“正名”;完善市场激励机制,例如建立自然保护地多元化生态补偿机制;设计条款防范“漂绿”。

东南大学法学院叶榅平教授的报告题目为《论比例原则在气候变化侵权损害赔偿诉讼中的适用》。叶榅平教授首先提出了传统侵权法范式已无法解决气候变化侵权的独特问题,德国Lliuya诉RWE案等案件作出了气候变化侵权案件中适用比例原则的实践。比例原则可以为破解气候变化侵权诉讼的因果关系与量化困境提供系统性的方法论。“阶梯式适用框架”可以实现从理论证成到司法操作的跨越,兼具原则性与灵活性,比例原则的适用是侵权法为应对风险社会挑战所进行的必要范式革新。他也希望该研究能探索比例原则的本土化路径,能推动中国《民法典》绿色原则的司法具体化;深化司法与科学的对话,构建更成熟的科学证据审查标准;维持司法能动主义的边界,在权利保护与权力分立中保持审慎平衡。

在第一单元与谈环节,《甘肃政法大学学报》副主编鲁冰清教授与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讲师吴春潇两位与谈人对三位报告人的报告内容进行了高度评价。首先,鲁冰清教授认为胡博砚教授的报告所揭示的台湾地区环境诉讼的双重模式,对大陆也有一定的启迪;彭峰研究员的研究角度新颖,为“绿水青山”如何转换为“金山银山”提供了重要方案;叶榅平教授的报告体现了面对气候变化这一全球性前沿问题的前瞻性思路,且具有极强的科学性。其后,吴春潇老师结合三位报告人的内容,提出了自己关于气候变化中能源企业排放行为与宣传行为方面的思考,并强调科学证据制度的重要性。


该分议题第二单元由东吴大学法律学系公法研究中心主任胡博砚教授主持。

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院长宋杰教授的报告题目为《气候变化视野下的国际公益诉讼》。宋杰教授首先提出了理解国际公益诉讼的三个重要概念:“共同利益(common interest)”、“诉权(standing)”、“对缔约国整体的义务(obligations erga omnes partes)”,并结合案例阐述了这三个概念的发展情况,认为在共同利益的保护上,国际法院的相关法理经历了一个缓慢发展和转变的过程。接着宋杰教授阐述了公益诉讼下国家两种不同身份的问题,即社会国身份与行政国身份,两种身份如何进行公益诉讼形成了国际公益诉讼的复杂问题。

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张晏瑲教授的报告题目为《海洋气候协同治理背景下国际法院与国际海洋法法庭咨询意见的差异解析及中国响应路径》。张晏瑲教授首先介绍了两份气候变化咨询意见的背景,认为两起咨询意见案具有重要的研究意义。其次,张晏瑲教授对两份咨询案的异同进行了考察。在ITLOS咨询案与ICJ咨询案咨询请求主体的法律身份、ICJ和ITLOS的咨询管辖权、气候变化相关科学前提认定、“特别法”和“一般法”的适用方面存在相似之处。而在对被请求问题范围的讨论、对缔约国义务的解释、国家的“严格”勤勉义务、NDC机制的提出和阐述、CBDR-RC原则的发展方面存在差异。他指出,两份咨询案的异同反映了国际社会未来气候治理的一些面向,例如国家义务的扩张。中国面对这两起咨询案,虽然有立场一致的部分,但仍有不少分歧,中国需要坚持NDC目标基于CBDR-RC原则,反对ICJ强制性规则倾向,维护联合国主导的全球气候治理多边体系。

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胡苑教授的报告题目为《应对气候变化的生态环境法典表达》。胡苑教授首先介绍了生态环境法典中绿色低碳发展编中的气候变化专章草案的系统性与纲领性,指出草案构建了一个“双头并进”的治理架构,采用“减缓”与“适应”双轮驱动,并且与国际主流规则进行了衔接。在国际比较视野下,中国的气候立法模式是法典统领下的行政主导型;欧盟与英国是专门框架法下的法律约束型;美国模式则是分散立法与激励驱动型。因此,在气候诉讼的法律基础上,欧洲多国的气候立法以成为公民团体诉讼依据为目标,而中国草案侧重于明确政府和企业行政责任,缺乏明确的请求权基础。胡苑教授指出,中国模式是优势与挑战并存的,“行政主导”模式在动员国家资源、高效推进“双碳”目标方面具有显著优势;草案未直接为基于气候目标的公益诉讼提供明确请求权基础,但司法相关的条款是否如欧洲国家一样能在我国起效,依旧是有待考察的问题。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高琪副教授的报告题目为《“漂绿”营销类气候变化诉讼:“碳中和”的虚假宣传标准》。高琪副教授首先介绍了“漂绿”营销现象与“碳中和”的定义。其次介绍了“碳中和”相关“漂绿”营销诉讼的域外经验,指出目前面向普通消费者的广告,司法对“碳中和”采取狭义理解;而面向专业消费者的广告则对“碳中和”采广义理解。但这种域外模式是否适用于国内,还需要解决一个核心问题:生活消费中一般消费者对“碳中和”的认知是什么?大众认知的形成其实主要源于政府的宣传和教育,我国的各类气候变化政策和宣传在提及“碳中和”时从未排斥补偿性措施的适用。考虑到我国实际的双碳转型国情以及碳交易市场发展的需求等,不宜在认定时对“碳中和”做过于狭义的解释。最后,高琪副教授也对我国“漂绿”营销类气候变化诉讼的可能路径进行了展望与规划。

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刘雪红副教授的报告题目为《全球绿色补贴“竞赛”新规制》。刘雪红副教授指出,中、欧、美存在显著的补贴联动效应,一国实施产品补贴后,其他国家一年内跟进概率达73.8%,多国为避免竞争劣势,密集出台补贴措施,推动绿色能源技术自主化与成本优势构建,形成了全球绿色补贴“竞赛”之势。然而,这些政府补贴可能会引发公平贸易和公平竞争问题,也可能存在对他国企业的歧视待遇等问题。现行国际贸易体系对绿色补贴的规制依旧存在缺陷。其主张,补贴应该是有约束的,自由贸易与环保可持续应该协调,环境监管等有约束力的义务不可以被补贴激励替代。

中兴工程顾问股份有限公司技术经理、台湾中国文化大学法学院博士生陈铭丰的报告题目为《台湾地区气候法学的制度再定位》。陈铭丰指出气候变迁已从科学问题转变为有关机构治理与制度正当性的重大议题,气候风险跨越区域、世代与部门,传统环境规范已不足以因应。台湾地区有关部门的义务需要进行重新定位:第一,从传统避免侵害民众自由与权利的消极义务转变为积极减碳、调适的保障义务;第二,扩张基本权保障义务;第三,需要保障世代正义,承担跨世代义务;第四,需要重视域外发展动向。另一方面,气候政策应当兼顾公众参与与专业治理。

辅仁大学法律学院硕士生游歆心的报告题目为《少数民族碳汇发展下的两岸气候治理与碳市场制度比较》。其报告以两岸比较的视角,对两岸少数民族对土地与碳汇资源的实质控制权与治理能力,以及碳权属性与碳市场交易模式进行了比较。其研究发现,台湾地区少数民族能以部落为主体参与决定土地与自然资源利用,落实土地善治理念,惟在现行的森林资源共管中,缺乏实质的讨论权和利益分配;另一方面,大陆少数民族自治区享有一定的自治权,但在CCER核证及收益分配过程中,仍受到政策与行政程序较严格的限制,地方与少数民族的实质参与在多政策及行政主导而缺乏规范基础现况下面临制度性困境。两岸在碳汇发展、认定、属性、交易等相关制度完备化的过程中,皆应持续考量碳汇带来的整体性社会公益价值。

在最后的与谈环节,上海海事大学法学院王慧教授与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讲师李若英感谢了第二单元七位报告人的精彩发言。王慧教授指出,气候变化是一个多层次、多主体、多工具的复杂议题,报告包含了法理构建、个案剖析以及中国立法与实践的本土洞察,从理论到实践形成了系统性的讨论。王慧教授特别提出,传统环境问题解决方法过于依赖技术,忽视了环境与社会问题的复杂性与非线性,气候变化议题必须要以新的法律范式应对挑战。李若英老师则基于报告内容,指出司法在当代全球气候治理中日益关键,这是由于国际社会需要通过国际法院的司法权威推动主要排放国履行承诺;然而国际层面通过诉讼来评价各国气候变化贡献的方法,是缺乏对中国机制的考虑的,这是现有治理体系依旧需要改进的地方;另一方面随着司法活动的增多,如何执行国际环境法律法规将成为新的挑战。

【分议题二:两岸财产制度比较研究】
分议题二“两岸财产制度比较研究”第一单元由真理大学法律学系教授林家祺主持。

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何欢以《证券监管机构如何参与上市公司破产程序》为题发表报告,深入探讨证券监管机构在上市公司破产重整中的角色定位与程序衔接难题。何欢副教授指出,现行制度下证券监管机构更多是“置身事外”的监管者而非破产程序的正式参与者。会商机制虽旨在解决司法程序与行政程序的衔接问题,但实践中却形同虚设。监管前置的无异议函更是变相提高了破产申请受理门槛,引发“先退市再重整再恢复上市”的应对策略。何欢副教授倡导“置身事内”理念,主张证券监管机构应作为破产程序的正式参与者,享有全过程的参与权、质询权与异议权,通过破产程序启动阶段无需特别介入、重整计划批准的“全合规”标准、重整计划执行阶段无需额外审批的制度设计,实现行政职权与司法审判权的有效协调,为完善上市公司破产制度提供了重要参考。

华东政法大学国际金融法律学院李诗鸿副教授以《公司法资产分割理论及其启示》为题发表报告,系统梳理资产分割理论的经济功能与历史意义,并探讨其在实证法中的应用与救济。李诗鸿副教授指出,资产分割包括熟悉的有限责任(正向资产分割)与被忽视的实体防护(反向资产分割),后者包含优先权规则和清算保护规则。结合Hansmann与Bainbridge等学者的学术争鸣,李诗鸿副教授深入分析了有限责任与实体防护在历史发展中的相对重要性:实体防护因无法由私人秩序创设而成为现代企业的唯一重要特征,而资本锁定功能是商人采取公司形式的真正动因;但有限责任在政治、经济层面的意义同样不可低估。李诗鸿副教授进一步阐释,商事组织资产分割的强度排序为信托大于公司大于合伙大于合同,这些观点为平衡有限责任与债权人保护、完善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提供了理论支撑。

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讲师莫志以《公司权力的规范概念与界定要素》为题发表报告,聚焦公司法中“权力”概念的内涵厘清与规范界定。莫志老师指出,公司法中“权力”“职权”“授权”等术语混用现象普遍,理论界与实务界长期将不同性质的概念等同,造成制度基础缺失,在规则选择与行为认定上出现错位。莫志老师提出,规范意义上的公司权力应具备三个核心要素:去人身化、自由裁量与意志贯彻。去人身化强调权力来源于组织身份符号而非特定自然人,个人仅是代为行使公司权力,这是公司永续假设的前提、法人格独立的保障、资合属性的彰显。自由裁量方面,公司内部层级结构与模糊的组织规则为自由裁量提供了场景,信义义务作为事前行为标准与事后审查标准约束权力行使。意志贯彻方面,权力行使者的意志表达成为相对人行动的排除理由,通过去人身化实现个人意志与公司意志在法律观念上的合一。最后,莫志老师将公司权力定义为:通过组织中的正式身份,部分人或机关在特定标准下依自身意愿代替公司自由判断并付诸实践,为公司法术语规范化与制度完善提供了坚实的理论基础。

在分议题二第一单元的与谈环节,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李宇教授对三位报告人的研究进行了精彩点评与理论拓展。李宇教授指出,何欢副教授的报告切中中国法下公司治理的重大命题,当前破产法赋予监管机构程序参与权但缺乏全面控权框架。李宇教授认同程序启动端不应赋予证券监管机构决定权,否则易滋生权力滥用且缺乏救济机制,其许可行为难以定性为行政行为,会导致利害关系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无明文依据。在程序开展端,无论监管机构以何种身份介入,都需设置控权限权机制。李宇教授高度评价李诗鸿副教授的资产分割理论研究契合两岸法学论坛主题,认为当前公司法及司法解释中对实体防护保护不够充分,未来中国实践样本可为资产分割理论提供注解与发展可能。李宇教授认为莫志老师的公司权力研究视角宏大,可以将公司权力分为公司自身权力、内部组织机构权力与个人权力三层,该研究具重要启示意义。

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赖虹宇副教授对三位报告人的研究从目的导向与理论深化角度进行了深入评析。赖虹宇副教授指出,何欢副教授的报告可以进一步明确监管机构参与的角色与目的,基于投资者保护、金融风险防范、公共利益考量的介入目的限定决定行为边界。此外,需考量监管资源约束,构建有限参与模式。赖虹宇高度评价李诗鸿副教授的资产分割理论研究,并结合过去研究经验对中美两国相关法律进行对比,指出我国侧重外部资产分割,而美国侧重内部资产分割。当前司法实践中公司法司法解释存在债权人利益倾斜倾向,资产分割理论若能强化对组织法概念与逻辑的支撑,将助力解决实务问题。赖虹宇关注莫志老师提出的“去人身化”要素,认为其本质是组织法上的身份赋予,需关注公司内部权力与外部交易的关联性,以法定代表人对外担保为例,非关联担保中其职权源于董事会概括授权,除非法律明文排除,不应过度加重相对人审查义务。

分议题二第二单元由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何欢副教授主持。

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董学立教授以《论留置权对动产质权的准用规范》为题发表报告,系统探讨动产担保物权立法中准用规范的适用问题。董学立教授指出,比较法视野下担保物权立法存在结构形式主义、结构功能主义与结构一元主义三种模式,我国担保物权立法采结构形式主义,缺乏健全的准用规范。董学立教授通过梳理域外经验,分析德国、法国、瑞士、日本及台湾地区关于留置权与动产质权准用规范的不同做法,揭示我国《民法典》动产担保物权法存在规范重复、规范不一致及规范漏洞等结构性立法缺陷。董学立教授主张,应通过法律解释维护现有立法安定性,对同一内容规范重复分别适用各自规定,对规范不一致做内容一致解释,对规范漏洞进行漏洞补充,并展望未来应完善准用规范设计,以实现《民法典》动产担保物权法解释和适用的妥当性。

真理大学法律学系林家祺教授以《海峡两岸共有物管理之比较》为题发表报告,深入比较两岸共有物管理制度的异同与完善路径。林家祺教授指出,在共有形式方面,台湾地区的分别共有和公同共有可以大致与大陆的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相对应;而台湾地区将管理行为包括保存、改良与利用三类,与大陆有所差异。林家祺教授系统梳理了台湾地区共有物管理方法:分管契约优先适用,管理决定采多数决,法院分管裁定作为救济途径;保存行为各共有人可单独为之,而改良与利用采多数决。针对分管契约对第三人效力争议,林家祺教授回顾台湾地区从准物权效力说到折衷说,最终采登记对抗主义的演变历程。林家祺教授进一步分析大陆共有物管理可能存在的疑义:分管契约形式未明确规定,分管契约对受让人效力未规范,分管后可否分割共有物的时机模糊,非重大修缮管理方法不明,保存行为无法单独为之等问题。林家祺教授建议,大陆应明确分管契约对受让人效力的登记对抗规则,分类规定保存行为单独为之、重大修缮三分之二多数决、非重大修缮轻度多数决的管理决策门槛,明定分管契约生效后分割共有物的时机限制,以促进共有物经济利用,为完善共有物管理制度提供重要参考。

同济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张祥以《房屋共有物分割之诉:两岸制度差异透视》为题发表报告,聚焦两岸在诉讼性质定位、分割方法、判决效力与执行力等方面的制度差异。张祥指出,大陆通说将房屋共有物分割之诉定性为形成之诉,强调判决直接变动物权关系;台湾地区则多将其视为非讼事件,将分割视为合目的性裁量,法院可超脱当事人声明自由酌定分割方案。在分割方法选择上,两岸均承认原物分割、变价分割、折价补偿三种方式,但台湾地区法院基于非讼程序享有更大自由裁量权。张祥深入剖析判决效力差异:大陆形成判决仅生共有关系消灭之形成力,若须点交房屋或支付补偿需再提起给付之诉,学界提出诉之强制性合并方案以实现裁执一体;台湾地区非讼裁定则直接载明互为给付内容,可立即申请强制执行。在程序保障层面,台湾地区非讼程序虽高效但当事人举证、辩论及上诉权受限,存在突袭裁判风险;大陆诉讼程序提供两级审理与完整救济。张祥进一步探讨跨域冲突:准据法选择与识别难题导致执行认可存在障碍,台湾地区非讼裁定在大陆认可风险较高,大陆形成判决在台湾地区需提交不动产公证文件。张祥建议,当事人应预先约定管辖与准据法,大陆可引入裁执一体非讼程序,台湾地区应强化非讼裁定的阐明与救济机制,实现效率与公正并重。

开南大学法律学系游明得副教授以《台湾地区诈欺犯罪车手的刑事处遇》为题发表报告,系统梳理台湾地区针对诈欺犯罪车手从传统单一处遇到组织化、集团化处遇的规范演进与适用困境。游明得副教授首先探讨传统车手人数单一时,是否成立相续共同正犯的争议:肯定说基于共同行为决意既及于全部而主张一体负责,否定说基于回溯禁止原则认为不可对相续行为人归责。游明得副教授指出,基于共同正犯概念否定论或区分论,车手提款行为在形式上并非施行诈术,被害人财产损害在汇款时已造成,不应成立诈欺罪共同正犯。而后,游明得副教授重点分析因应人数增加及组织化后的新型态处遇规定:2014年台湾地区有关刑事规定增设第339条之4“加重诈欺罪”,以“三人以上共同犯之”为加重要件,不排除共谋共同正犯适用;诈欺犯罪危害防制有关规定第44条进一步加重刑罚,但其必要性与正当性值得怀疑;洗钱防制有关规定2024年修正后,第19条“普通洗钱罪”与第20条“特殊洗钱罪”成为处罚车手的重要依据,但两罪竞合关系方面仍有争议,同时,第21条“收集帐户罪”在刑罚设计上反而轻于第20条,逻辑矛盾。游明得副教授批评诈欺犯罪危害防制有关规定第43条单纯以获利金额加重刑罚缺乏正当性,建议以“情节重大”条款替代,并结合法益侵害、行为反社会性及个案累积进行类型化解释,为完善诈欺犯罪车手刑事处遇制度提供理论支撑。

金石国际法律事务所陈东晟律师以《初探居住安宁权》为题发表报告,系统梳理居住安宁权的内涵、侵害态样及两岸实务差异。陈东晟律师指出,台湾地区因土地空间狭小、人口过度集中都市、集合住宅为主要居住型态,产业经营行为干涉公众日常生活导致居住品质下降,居住安宁权应运而生。陈东晟律师回顾台湾地区2003年台上字第164号判决开创居住安宁权,确立三要件:在他人居住区域、超越一般人社会生活所能容忍程度、情节重大;后续判决进一步阐释居住安宁权系维护符合人格尊严的生活环境。陈东晟律师详细分析了侵害居住安宁权的多元态样:噪音侵害应以管制标准为基础但非必然,需综合考量环境自然音量与噪音对比、发生时间、活动状态及一般人忍受限度;臭气、烟气、废水排放逾管制标准可主张居住安宁权受侵害,但二手烟、燃香所产生烟气则转向考量频率、浓度、健康损害等实质因素;电磁波侵害存在争议,多数判决认为应以主管机关电磁波功率密度标准为判断依据,但亦有判决基于心理恐惧超越容忍范围而肯认;房屋漏水采较宽松标准,符合侵权行为要件且具长期侵害期间即可;侵入住居亦构成隐私权与居住安宁权侵害。陈东晟律师进一步对比大陆司法实务,大陆采“生活安宁权”概念,强调自然人享有正常安静生活环境并排除外界非法干扰的权利,通过人肉搜索案、住家电话误植案等典型案例展现生活安宁权保护范围,为两岸居住安宁权制度完善提供比较视角。

在分议题二第二单元与谈环节,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张尧副教授对董学立教授、林家祺教授及张祥博士生的报告进行了深入点评与理论拓展。张尧副教授高度评价董学立教授在准用规范研究上的投入与贡献,认同《民法典》编纂时质权、留置权等条文与原有规定差异不大,若按董学立教授思路引入准用规范,可进一步压缩条文、节省立法成本,大陆学者已意识到准用规范能大幅精简法律条文。但张尧副教授亦指出准用规范应用中的细微差异:《民法典》关于出质人可请求提前清偿债务的规定,准用于留置权存在问题,因留置权中债务履行期限已届满不存在“提前清偿”;动产质权中的流质条款能否准用于留置权,需考量承揽人或运输人的缔约能力限制。张尧副教授对林家祺教授的共有物管理比较研究高度认可,指出大陆共有制度立法粗疏、分管协议司法案例有限,可能因社会生活中适用场景有限。张尧副教授与张祥交流后,深感诉讼法学者从程序法角度提出的观点对民法研究冲击很大,共有物分割之诉涉及实体与程序衔接,若按程序法思路处理,《民法典》第229条关于非基于法律行为物权变动的规定可能需调整。

成都理工大学文法学院(纪检监察学院)讲师吴涛作为与谈人,重点对陈东晟律师的居住安宁权报告进行了制度比较与理论辨析。吴涛老师指出,陈东晟律师提到台湾地区居住安宁权的诉讼实践与理论研究优于大陆,根本原因在于两岸制度路径差异:大陆通过物权法相邻权制度解决居住安宁权相关问题,相邻权无法解决时则适用环境权,因此相关案例中并无“生活安宁权”表述。吴涛老师进一步分析,大陆以隐私权规制生活安宁权,因此无需单独从生活安宁权角度规制居住权。吴涛老师总结,大陆的生活安宁权与台湾地区的居住安宁权名称相似但解决的问题截然不同,大陆采取相邻权、环境权、隐私权、社会安全权的多元保护路径,与台湾地区单独确立居住安宁权的模式存在显著差异,值得深入比较研究。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合伙人朱奕奕作为与谈人,从法律实务角度对董学立教授与林家祺教授的报告进行了精彩解读与经验分享。朱奕奕律师高度评价董学立教授的准用规范研究视角,认为该研究能填补留置权规范力度不足的空白,让留置权纠纷有法可依,极具实务价值。朱奕奕律师系统分析动产质权与留置权的准用情形主要涉及留置物孳息收取、保管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的请求及变更程序等,但二者存在显著差异:质权以合意加交付设立,留置权为法定权利不可通过约定创设;《民法典》要求留置权标的物与债权需属同一法律关系,质权无此限制;留置权有专门消灭事由规定,债务人另行提供相当担保时留置权消灭,质权无此规定。此外,朱奕奕律师对林家祺教授的共有物管理比较研究给予高度评价,结合实务经验分享重大修缮与非重大修缮的司法判断标准:修缮价值在整体财产价值中的占比、修缮内容对财产结构功能的影响、施工周期及是否需先期外部批准。朱奕奕律师指出,非重大修缮可依第301条由主导修缮的共有人经三分之二份额共有人同意表决,若符合非重大修缮认定且无约定时依第300条各共有人均有管理权限,修缮费用按第302条处理,为共有物修缮问题提供了实务操作指引。

【分议题三:两岸数字法学比较研究】
分议题三“两岸数字法学比较研究”第一单元由武汉大学法学院祝捷教授主持。
高雄大学法律学系教授纪振清以《数位(字)经济与竞争法治理》为题发表报告,深入剖析了数位平台经济时代竞争法面临的挑战与治理路径。纪振清教授指出数位市场具有大者恒大、支配力强的特性,网络效应与规模经济形成强大锁定效应,新进入者难以立足。大型平台存在拒绝API接入、扼杀式并购等不公平竞争行为,还伴随数据滥用、算法歧视等反托拉斯法问题。在执法层面,面临调查难、跨国数据搜集不易、各国执法标准不一的困境。当前国际执法正从竞争监理转向产业监理,强化数位平台并购监管,德、奥、加等已出台相关政策。纪振清教授还列举了欧盟、新加坡等地的平台并购调查案例及干预措施。最后,纪振清教授强调需竞争管制与产业管制并重,赋予执法机关更多资源,面对不确定性积极执法,以实现数位经济下的公平竞争。

铭传大学财金法律学系教授林依仁以《数字治理法治化刍议》为题发表报告,围绕数字治理的核心内涵与法治化路径展开深入探讨,为数字时代的治理规范构建提供了清晰思路。林依仁教授明确区分了“数字治理”与“治理数字”两大核心概念,首先厘清数字转型中的相关用语界定,奠定理论讨论基础。数字治理法治化需兼顾权利保障、经济发展、社会秩序维护三大目标,这也是政府在数字时代的重要使命。林依仁教授指出,数字治理法治化是科技法、经济法、风险法的跨领域延伸,需采用问题取向的整合思维。同时,其属于多层次治理范畴,涵盖政策计划制定、规范确立、知识治理以及稳定基础设施建设等多个维度,且离不开公法与私法的互补协同,唯有二者相互配合,才能构建完善的数字治理法治体系。

上海师范大学哲学与法政学院副教授杨帆以《信用法治试验如何塑造立法实践》为题发表报告,围绕信用法治试验的发展现状、核心问题及立法路径展开全面剖析。杨帆副教授从信用治理创新试点切入,提及多城市向支付平台开放个体工商户信用监管数据的案例,直指个人与企业信用市场边界模糊的难题。杨帆副教授指出统一信用立法筹备二十余年仍难产,症结在于立法时机、模式等关键问题未达成共识。信用法治试验具有法制先行、层级压力性、政策激励放大效应三大特征,但因信息失灵、沙盒与现实衔接不畅等问题,导致试验成果“中看不中用”。杨帆副教授提出需从公共数据开放转向私人数据激活,以个体工商户信用治理为折中方案。最后,杨帆副教授倡导“先促进、后管理”的立法路径,强调平衡信用制度功能,避免其异化为监管法,同时推进《信用服务促进法》精细化设计。

分议题三第一单元与谈环节,由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邱遥堃副教授和厦门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傅雪婷评议,在与谈中他们指出,除了加强国际执法协调外,更应推动反垄断分析范式的革新。传统相关市场界定方法在动态竞争的数字市场中已显不足,可借鉴欧盟《数字市场法》对“守门人”平台采取事前监管,同时建立跨司法辖区的联合调查机制。建议进一步发展标准合同、认证机制等柔性治理工具,形成公权规制与市场自律的良性互动。邱遥堃副教授还指出杨帆副教授的信用立法研究具有重要现实意义。除立法路径选择外,还需明确“信用”的法律内涵,避免概念泛化。赞同“先促进后管理”的思路,建议在立法中区分公共信用与市场信用,并建立完善的信用修复机制。傅雪婷助理教授指出三位报告人从不同维度深化了数字法学研究,针对纪振清教授指出的数据滥用问题,建议从数据来源端探索数据可携权、访问权等制度,以打破平台数据垄断。同时应建立算法审计和备案制度,提升算法透明度。傅雪婷助理教授认为林依仁教授对“数字治理”与“治理数字”的区分很有启发性。实践中需同步推进“治理数字化”与“数字化治理”,既要运用数字技术提升治理效能,也要对技术应用本身进行法治约束。傅雪婷助理教授指出,杨帆副教授的信用立法研究提醒我们关注数据利用的边界。信用治理中个人数据的采集使用必须遵循《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基本原则。


分议题三第二单元由辅仁大学法律学院院长吴志光教授主持。
中正大学法学院财经法律学系暨研究所教授曾品杰以《台湾地区AI商品与服务之民事责任》为题发表主旨报告。曾品杰教授指出,AI技术普及带来无人驾驶、无人机作业、AI聊天等场景的责任纠纷,需依托现有规范框架化解。核心以消保有关规定中服务无过失责任为关键规范,明确AI核心软件及持续学习特性下,责任判断以服务提供时的安全性为准,而非仅看上市时状态,商家对可控范围内的AI缺陷需担责。责任划分上,现场人员可控AI(如带驾驶员的自动驾驶车),由操作人员负主要终局责任;远程监控AI(如全无人驾驶车),由系统运营商担责,因其更易分散风险;无人机事故优先适用民用航空有关规定,所有人与操作人员通常连带担责,但不涵盖纯粹经济损失。曾品杰教授强调判断AI服务是否有缺陷,要以普通人合理安全期待为标准,同时明确责任归属需结合风险控制能力与损失分散能力,清晰界定各方责任边界。

上海财经大学研究生院副院长、法学院教授徐键以《行政算法的法律性质》为题发表主旨报告,对行政算法的法律性质及规制展开深入探讨。徐键教授指出随着数字行政发展,算法已从行政辅助工具演变为决策主体,广泛应用于交通违规记录、社会福利调配等场景,但也面临法律定性模糊与权力滥用的双重挑战。徐键教授梳理了组织论、行政行为论、程序论等学说,重点指出“动态功能定性说”,即算法性质取决于其在行政活动中的具体功能角色,认为该学说为灵活的法律机制奠定了基础。在法律控制方面,徐键教授指出需构建多维度框架:通过源代码访问、算法注册等保障透明度,以公民可理解的法律语言实现可解释性,强化程序参与并保留人为干预空间,坚守 “先立法、后上路” 原则,实施风险分级与全生命周期监督,同时推动司法审查向系统校验转向。最后,徐键教授指出行政算法需坚持以人为本,明确“人的保留”领域,实现效率与人性的平衡,捍卫数字时代的法治与民主原则。

中正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谢国欣以《人工智能与刑事审判》为题发表主旨报告,聚焦人工智能在刑事审判领域的应用与挑战,围绕AI律师、AI法官、AI被告三大核心议题展开深入探讨。谢国欣副教授指出AI凭借机器学习、视觉与语音识别、自然语言处理等技术,已展现出强大能力。在实务中,AI律师平台LawGeex审查保密协议的速度(26秒)与准确率(94%)均超越资深人类律师。在司法领域,美国COMPAS系统通过问卷与前科数据评估刑事被告再犯风险,用于羁押、量刑等决策,虽号称客观高效,却存在明显瑕疵。谢国欣教授重点指出AI应用带来的刑事责任归属难题,如自动驾驶致死、自动化武器系统致害等案件中,责任应归于制造商、设计者还是其他主体,AI自身能否成为刑事被告仍存争议。AI正重塑刑事司法形态的面貌,其“黑盒”特性与技术复杂性对传统司法理念构成挑战。未来需通过科际整合破解相关难题,在发挥AI技术优势的同时,坚守司法公正与责任明确的核心原则。

台北市两岸商务法学会理事长、辅仁大学法律学院讲师杨慧如律师以《法源v七法案“爬虫盗资料,判四年,赔一亿台币”》为主题,围绕“法源v七法案”案件展开,聚焦AI训练资料著作权及数据爬取的边界问题。案件中,七法案因使用爬虫程序大规模复制法源资料库内容,被法院认定侵害编辑著作权,判处刑责并赔偿一亿台币。杨慧如律师指出案件核心争议在于公共财产与受著作权保护资料的界定,以及爬虫爬取行为的刑事定性。该判决引发行业担忧,若成为范本可能限制新创产业发展,甚至让搜索引擎、AI训练等常见行为面临刑责风险。比较显示,美国采相对宽松的合理使用原则,认可AI转化性使用的社会价值;日本则明文排除AI训练的侵权责任,但设有限制条件。杨慧如律师强调,制度滞后已难以适应科技发展,未来需厘清公共财与编辑著作界线,建立跨领域对话平台。新创企业应规范数据使用方式,通过合法授权或API获取资料,在保障著作权人权益与促进产业创新间寻求平衡。

福建江夏学院讲师周安和以《从观审到云审:台湾地区“公众法官”制度数字化转型路径及对大陆人民陪审员制度的镜鉴》为题发表主旨报告,聚焦台湾地区“公众法官”制度数字化转型路径,及其对大陆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借鉴意义。周安和老师介绍了台湾地区“公众法官”制度的数字化改革举措:通过线上抽选、电子问卷提升选任效率;借助线上教学、专用资料库帮助“公众法官”;以视讯化证据展示、数字模拟等高科技手段优化庭审效果。周安和老师指出两岸文化传统与争议解决模式相近,台湾地区40余年的公众参与审判制度改革经验具有重要借鉴价值。其数字化转型既保障了公众参与的实质有效性,又提升了审判效率。他认为,大陆可参考其随机选任、科技赋能等做法,结合自身实际优化人民陪审员制度。

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博士生袁丁以《数据可携带权法律制度构建研究》为题发表主旨报告。袁丁聚焦数据可携带权法律制度构建,从法理基础、制度困境与本土化路径展开深入探讨。数据可携带权以信息自决权与数据支配权为理论支撑,兼具人格权益与财产属性,核心包含副本获取权与数据转移权双重权能。袁丁指出数据可携带权法律制度构建需兼顾个人数据自主控制与市场流通双重目标,贯彻比例原则。在本土化路径上,应明确自然人主体地位,对中小企业实行分级豁免;以“可识别性”与“关联性”为标准,将原始数据、观测数据纳入客体范围,排除推测数据;建立标准化数据格式与API接口规范,完善运行机制与权利限制规则,实现数据主体、处理者与公共利益的动态平衡。

分议题三第二单元与谈环节,由华东政法大学数字法治研究院副院长韩旭至副教授、上海师范大学哲学与法政学院吴玄副教授和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讲师奚冉评议,在与谈中他们指出:对AI民事和刑事责任的剖析极具现实意义。韩旭至副教授指出在适用消保有关规定无过失责任的同时,需进一步厘清“服务提供时”的具体时点认定,特别是对于具备持续学习能力的AI系统。建议引入“算法影响评估”制度,作为判断服务安全性的重要依据,并建立相应的责任保险机制,实现风险的有效分散。针对谢国欣副教授提出的AI刑事责任困境值得深思。除了责任主体认定难题外,AI决策的“黑箱”特性对刑事规范中的主观要件认定构成根本挑战。建议在坚守责任主义的前提下,探索建立“技术安全标准+强制保险”的协同规制体系,对无法归责的损害通过社会化的救济机制予以填补。袁丁博士关于数据可携带权的研究很有价值。在构建具体规则时需充分考虑数据安全与互操作性挑战。建议采用“分类分级”的实施路径,优先在金融、医疗等数据治理基础较好的领域试点,同时建立数据质量认证机制,确保转移数据的真实性与有效性。吴玄副教授指出徐键教授对行政算法法律性质的动态定性说很有启发性。实践中,算法不仅具有工具性与决策性的双重面向,还可能产生“规制俘获”效应。建议在透明度保障基础上,建立算法的“全生命周期备案审查”制度,并对重大权益决定保留“人工否决权”。周安和老师对台湾地区诉讼数字化实践的介绍颇具参考价值。数字化转型既要提升效率,更要保障当事人的程序权利。大陆在推进人民陪审员制度数字化过程中,需特别注意避免“技术鸿沟”导致参与虚化,应保留必要的线下参与渠道,确保司法民主的实质实现。杨慧如律师提出的AI著作权困境反映了制度与科技的脱节。除了合理使用制度的完善外,建议探索建立“著作权补偿金”制度,通过事后的合理补偿而非事前的严格限制,在保护权利人利益与促进技术创新间寻求平衡。奚冉老师表明各位报告内容丰富深刻,曾品杰教授提出的AI服务缺陷认定标准很有价值。建议将“合理安全期待”具体化为可操作的技术规范,同时建立AI产品的“安全有效期”制度,明确提供商在特定期间内的持续监控与安全保障义务。徐键教授构建的行政算法规制框架系统全面。在实践层面,建议进一步细化风险分级标准,对低风险自动化决策可简化程序要求,对高风险决策则需强化事前影响评估与事后审计问责,实现规制成本与收益的均衡。袁丁博士关于数据可携带权的构建方案考虑周详。在权利实施层面,需警惕数据转移可能引发的“锁定效应转移”问题。建议通过行业数据标准互认、转移数据质量认证等机制,确保权利行使的实际效果,避免形成新的数据壁垒。



【分议题四:两岸婚姻制度比较研究】
分议题四“两岸婚姻制度比较研究”第一单元由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蓝艳律师主持。

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执行合伙人、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上海国际仲裁中心仲裁员施君律师在《两岸法定夫妻财产制度比较与准据法适用研究》报告中指出大陆法定夫妻财产制以共同财产制为基础,婚后所得除特定财产外一般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管理权与共同债务分担义务。在财产清算时,注重保护无过错方及女方权益。台湾地区采用各自所有、剩余财产分配请求制度,夫妻财产相对独立,婚后财产处分与收益以个人为主,仅在离婚等特定情形下对剩余财产进行分配,且财产清算时更侧重于婚姻生活贡献等因素。在准据法适用方面,涉台婚姻财产纠纷中,“准据法”的选择对诉讼结果影响巨大。当事人可通过协议选择适用,若无协议则考虑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或最密切联系地的规范。

台北市两岸商务法学会理事长、辅仁大学法律学院讲师杨慧如律师以《两岸离婚要件比较——离婚方式与程序》为题,深入剖析了两岸在离婚方式与程序上的显著差异。杨慧如律师指出,台湾地区离婚方式主要有协议离婚与判决离婚两种,而大陆离婚方式包括协议离婚、调解离婚与判决离婚。涉台离婚案件中,大陆的离婚判决或调解书在台湾地区适用前,需先在大陆办理公证及认证,再经海基会验证。在大陆办理离婚时,台湾地区配偶需准备台胞证或身份证明、结婚证、离婚协议书等文件;大陆配偶需准备身份证、户口簿等。而台湾地区办理离婚时,需准备身份证明、户口名簿、离婚协议书或离婚判决书等文件。杨慧如律师总结道,两岸在离婚程序上的差异可能导致当事人在办理离婚时面临诸多困惑与障碍,呼吁两岸相关机构加强沟通与合作,简化相关程序,为两岸婚姻当事人提供更便捷、高效的服务,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上海家企安律师事务所主任蔡绍辉律师以《两岸夫妻财产制差异下的跨两岸不动产继承冲突与协同》为主题,深入探讨了两岸夫妻财产制差异对跨两岸不动产继承的影响。他指出,随着两岸人员往来与经济互动的频繁,跨两岸不动产继承纠纷日益增多,其核心矛盾集中在不动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以及遗产范围如何界定等问题上,根源在于两岸夫妻财产制的制度差异。通过案例分析,蔡绍辉律师展示了大陆的“婚后所得共同制”和台湾地区的“分别财产制”在不动产继承时遗产范围的认定和配偶权益的保障上存在冲突。在实际操作中,夫妻财产关系和不动产继承分别适用不同的规定,导致遗产范围认定出现逻辑矛盾。蔡绍辉律师提出,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在于构建两岸规范适用的“最低共识”,简化文书认证流程,统一审查标准,并推动两岸财产登记信息有限度互通。

第一单元与谈环节中,由江西财经大学台湾研究所所长、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熊云辉副教授对上午的报告做了评述。两岸婚姻制度差异不大,共通性是主要的。熊云辉副教授强调,两岸交流的扩大和持久性至关重要,否则两岸婚姻及判决认可问题将愈发严峻。目前,台湾地区在认可大陆离婚判决时,受相关因素影响,态度渐趋严格,认可数量急剧下降。而大陆对台湾地区判决一直持开放包容态度。熊云辉副教授呼吁,应充分发挥在座的各位专业人士的作用,积极推动两岸交流,特别是法学方面的交流,这对于促进两岸关系的和谐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分议题四第二单元由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叶名怡教授主持。叶名怡教授强调,两岸婚姻制度的比较研究不仅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更对两岸婚姻家庭的稳定与发展具有深远的实践意义。

江西财经大学台湾研究所所长、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熊云辉副教授就《大陆离婚调解书在台湾地区的认可》这一主题展开深入探讨,详细剖析了大陆离婚调解书在台湾地区认可的现状、实践、存在的问题及解决路径。熊云辉副教授指出,台湾地区“两岸关系条例”第74条未明确大陆调解书属于认可范围,且台湾地区司法机构、法务部门及“高等法院”相关文件多持否定态度,尽管实践中离婚调解书在台湾地区认可率有显著提升。原因在于两岸离婚制度差异、民事调解书性质认定分歧、离婚实体规定及适用差异以及生效证明文件缺失。熊云辉副教授强调,认可大陆离婚调解书是保障当事人权益、节约诉讼资源、遵循区际司法互助互惠对等原则的必然要求,大陆法院应出具生效证明文件并规范送达,呼吁台湾地区修改“两岸关系条例”第74条,将大陆调解书纳入认可范围,以促进两岸婚姻融合,保障两岸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李贝副教授聚焦《继父母子女权利义务体系的建构》,深入剖析我国继父母子女关系的法律现状与实践困境。从1950年《婚姻法》到《民法典》,我国法律虽有相关规定,但理论与实务界对继父母子女关系的认定、扶养关系的界定等问题仍存在诸多分歧。李贝副教授通过分析典型案例,揭示了司法实践中对扶养关系认定的复杂性与多样性,并指出继父母子女关系复杂性的根源在于其事实关系的多样性。李贝副教授提出,应根据不同诉讼类型(如赡养类、继承类、监护类等)的核心考量因素进行类型化,以更精准地构建继父母子女权利义务体系。这一研究呼吁法律界关注继父母子女关系的多样性,以更科学、合理的方式保障各方权益,为完善我国相关法律制度提供了新的思路与理论支持。

上海市徐汇公证处二级公证员、副主任李运洪以《两岸遗产继承规定适用的困境和思考》为题,深入剖析了涉台遗产继承案件中的难点与困境。李运洪指出,涉台继承案件存在诸多适用难点:一是遗嘱的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检验复杂,两岸遗嘱成立和效力认定标准不同;二是法定继承中,两岸继承顺位和代位继承规则差异显著;三是夫妻财产关系的确定上,两岸相关制度截然不同。此外,大陆居民继承台湾地区遗产还面临时间、额度和种类的严格限制。李运洪强调,这些困境凸显了两岸制度差异对遗产继承的巨大影响,呼吁加强两岸交流与合作,完善相关规范的适用规则,以更好地解决涉台遗产继承问题。

第二单元与谈环节,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蓝艳律师对三位报告人的研究成果进行了总结,也表达了自己的学习体会。熊云辉副教授关于离婚调解书在台湾地区认可的研究,对处理两岸婚姻案件极具参考价值,特别是海南离婚调解书认可的实践,启发了大陆调解书在台湾地区获认可的思路。李贝副教授对继父母子女权利义务体系的构建,为实务争议提供了清晰指引。李运洪老师分享的两岸继承问题案例,凸显了公证处在跨域遗产继承中的专业性,其研究值得律师学习。

上海君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胡莹律师分享了自己在该领域的研究与实践经验,包括大陆调解书在台湾地区的认可困境、继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差异以及两岸继承规范适用等问题。胡莹律师指出,大陆调解书在台湾地区通常不被认可,导致一些离婚案件在台湾仍需重新应诉。在继父母子女关系方面,台湾地区有关规定相对清晰,不认可继父母子女的继承关系,而大陆则要具体讨论。

【闭幕式】
论坛闭幕式由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潘晓副教授主持,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副院长郝振江教授致闭幕辞。

郝振江教授在闭幕辞中指出,在今天的论坛中,两岸法学界与实务界同仁围绕气候变化全球应对、财产制度比较、数字法学前沿与婚姻制度完善四大议题,贡献了多场内容深刻的报告与研讨,既有理论奠基的厚重,也有回应实践的锐气,更彰显了两岸法律人共担责任的使命自觉。郝振江教授向热情参与的海峡两岸专家学者、向辛勤筹备的主办与承办单位、向支持论坛顺利举办的各界朋友表示衷心感谢,并诚挚期待与两岸法律学者再次相聚,同谱新篇。

本次海峡两岸法学论坛在与会嘉宾热烈的掌声中圆满结束。
供稿|贾沛雯、张可、韩熙子、范芳硕、林俊州
供图|会务组
审核|宋晓燕、潘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