讲座回顾|民事诉讼法讲座第19讲“诉讼时效的程序逻辑”顺利举行

发布者:管理员发布时间:2025-12-08浏览次数:10

2025年12月5日晚,上海财经大学民事诉讼法讲座第19讲成功举办。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授、《浙大法律评论》主编、中国法学会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霍海红教授应邀担任主讲人,以“诉讼时效的程序逻辑”为主题进行了精彩分享。讲座由法学院郝振江教授主持。

讲座伊始,霍海红教授从自身学术经历切入,阐述了选择诉讼时效这一实体与程序交叉主题进行研究的原因。他首先梳理了诉讼时效效力模式的四种经典学说——权利消灭说、诉权消灭说、抗辩权发生说与胜诉权消灭说,并结合中国从《民法通则》到《民法典》的立法演变,深入分析了各种学说背后的程序法逻辑与以其为理论基础的制度差异。霍教授指出,我国诉讼时效制度的特点从早期的职权援用、偏重公益,逐渐转向抗辩权发生、强调私权自治,这一变迁深刻反映了程序理念与实体规则的互动。

随后,霍教授聚焦于诉讼时效中若干典型的程序性议题。他深入探讨了起诉与撤诉对时效的影响,对比分析了我国现行司法解释“从提交起诉状即中断”模式与德国、日本等大陆法系国家模式的不同,并提出了“以受理为中断门槛、同时将中断效果溯及至合格起诉行为发生时”的观点。在撤诉的时效效果方面,霍教授比较了中断、继续计算、给予固定宽限期等不同效果,并对日本法“保证权利人最低行权期间”的思路予以肯定,认为其能较好地保障程序安定性与权利人利益。          

在谈至执行程序时,霍教授回顾了我国执行时效模式从“申请执行期限”到“申请执行时效”的演变历程,指出当前制度将诉讼时效与执行时效割裂带来的困境。通过比较德国、日本对已决债权给予更长时效保护的做法,他主张判决确认后的请求权应获得更强的时效保障,以体现司法确认的效力,并更好地协调执行程序中权利人与义务人的利益。

在交流环节,高旭老师结合金融债权实现的现实困境以及诉讼时效期间长短可能引发的系统性效应提出了质疑。高老师认为,较长的时效期间可能促使债权人更积极主动地查找务人财产,并借助市场手段而非只依靠法院,从而减轻法院的执行压力,为探索“实体性查封权”等执行制度创新提供空间。霍教授表示,时效制度并非孤立存在,其设计需与执行法等后端程序规则、金融监管等前端实体规则进行联动考量。随后,与会师生还就时效抗辩的提出阶段等议题,与霍海红教授进行了深入探讨。霍教授指出,诉讼时效规则与整个民事实体法及民事诉讼程序紧密关联,需置于中国本土语境与社会现实中进行体系化审视。

讲座最后,郝振江教授进行总结。他高度评价了霍海红教授讲座所展现的实体法与程序法交叉研究的深邃视野,并指出诉讼时效背后蕴含着重大的理论价值与方法论启示。郝教授勉励同学们在学习研究中要注重学科交叉思维体系的培养。

本次讲座在热烈的学术氛围中圆满结束。

供稿|刘子熙

 

供图|李玥滢

审阅|郝振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