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综述|第六届“红枫叶”金融法律论坛综述

发布者:管理员发布时间:2025-11-10浏览次数:10

2025118日,由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北京国枫(上海)律师事务所主办,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中国资本市场法治研究中心承办的第六届“红枫叶”金融法律论坛在上海财经大学行政楼报告厅顺利举行。

论坛开幕式由北京国枫(上海)律师事务所管理合伙人臧欣主持。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张利国,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宋晓燕分别就会议主题做了开幕致辞。

张利国主任对本届论坛致以热烈的祝贺。他提到,近年来我国资本市场正发生深刻巨变,令人欣喜的是,随着《证券法》《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修订,我国资本市场的法治环境趋于完善。在此背景下,规则的更新也衍生出了许多值得研究和探讨的新问题,这正是本次论坛的关注重点。在此,预祝论坛举办圆满、成功,希望与会嘉宾在思想碰撞中皆有所获。

宋晓燕教授对来自学术界与实务界的各位嘉宾表示了热烈的欢迎与诚挚的感谢。她指出,当前资本市场仍存在诸多疑难复杂的法律问题,亟待梳理与解决。本次论坛不仅关注中介机构的注意义务等资本市场较为突出的传统法律争议,同时也着眼家族信托、民行刑衔接等新兴法律问题,期待各位专家学者接下来的精彩分享与交流。

第一单元 公司法与证券法的交叉问题

本单元由北京国枫(上海)律师事务所管理合伙⼈周晶敏主持。

华东政法大学国际金融法律学院教授郑彧作了题为《上市公司董事责任的公司法与证券法双重面向》的分享。近年来随着一批典型案例的公布,围绕上市公司董事连带责任问题的争论越发激烈。对此,郑彧教授认为,第一,投资者保护与股东保护的“公”“私”有别,是公司董事责任双重面向的外在表现;第二,公司法与证券法的功能不同,是公司董事责任双重面向的内在本源;最后,公司法和证券法有所牵连,但也有所区分,这是公司董事责任双重面向的实践因应。公司董事责任在公司法和证券法上存在“和而不同”的特征。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合伙⼈、国枫研究院副院长何海锋报告了《新<公司法>对上市公司的影响》。他指出,我国《公司法》增加了许多关于上市公司的新规则,例如新增审计委员会、增加关联董事的报告和回避表决义务等。同时,关于上市公司也制定了诸多的配套制度,例如《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何律师认为,上述新规和配套制度将对上市公司产生深远影响。

上海交通大学日本研究中心助理研究员朱翘楚以《ESG发展视角下公司法与证券法的冲突与协调》为主题进行了分析。她梳理了ESG的发展脉络,对比了美国和日本的相关制度的发展历史和制度差别,并就我国公司法和证券法的冲突情形提出了协调方案:第一,重视ESG对股东长期利益产生的积极作用;第二,进行充分、有效的资本市场信息披露;第三,发挥独立董事制度的真正作用。

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讲师莫志汇报了《企业破产时股东债权劣后受偿的认定标准》。他首先通过“沙港案”和“酒鬼酒案”两个案例提出问题,然后对股东债权劣后的公司法逻辑进行梳理,最后提出股东债权劣后受偿的司法标准:其一是综合身份与过错因素的司法审查,其二是在司法程序中引入商业审查判断。

北京国枫(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胡耀华作了题为《中美公司法与证券法适用的临界点及其演进——从证券公开发行定义的维度》的分享。他指出,公司法与证券法存在公私界限难以划分的法律难题,企业融资行为一旦跨越法律临界点,将面临从宽松监管到严格规制的根本转变。而临界点的争辩隐藏着两种监管哲学的取舍,中国模式下划出了刚性数量红线,而美国模式则采取弹性测试。未来我国可能会向美国弹性制度靠近,迈向“风险本位”的弹性监管。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姚帅做了以《“按比例”或“全有全无”?—股东失权法律后果辨析》为主题的报告。他指出股东失权的法律后果应采取“全有全无”的模式,并对作为主流观点的“按比例”失权模式进行了反思。“全有全无”模式具备合理性,也符合我国“宽进严管”改革趋势。我国应以“资本”与“人合”二元价值为标准,清晰界分股东限权、失权、除名三项制度。

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何佳馨在发表与谈意见时谈到,针对公司法和证券法的交叉问题,从双重面向再到内在本源,股东和投资者的制度有所区别,公司法和证券法二者之间是和而不同的关系。新《公司法》将在公司组织机构、董事责任、资金结构制度等方面对上市公司产生深远影响。针对公司法和证券法的冲突与协调问题,在ESG发展视角下,我国可以对美国和日本相关制度进行引鉴。

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讲师田佳敏在发表与谈意见时提到,企业破产时,对于股东债权,应从破产法角度认定受偿顺序和受偿方式,遵循内在公平原则。此外,以“全有全无”的标准评判股东失权的法律后果,跟主流股东失权原则有所不同,体系新颖,但也存在实操中易被滥用等问题,如何防备大股东、控股股东滥用权力损害小股东利益的问题有待进一步考察。

第二单元 家族信托等财富传承法律问题

本单元由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潘晓主持。

上海市张江公证处主任张磊发表题为《家族信托的中国实践:从信托契约到公证证明的法律逻辑》的报告。他提到,我们国家的公证制度具有典型的大陆法系特征。与德国法律规定大量法律行为需要进行公证相比,我国公证制度实际上还有许多有待完善之处。家族信托一般都是通过合同设立,目前实践中往往由公证处对委托人签署合同的过程进行签约公证,从而实现证据固定。与一般证据相比,经过公证的证据具有更优先的证据效力。尤其是在遗嘱信托中,公证的重要性更为显著。遗嘱人去世后,财富传承仅能依托遗嘱进行,遗嘱的真实性与合法性往往成为纠纷中的争议焦点,这给公证的介入提供了空间。此外,公证机构作为中立的非营利机构,更适合担任监管人角色,承担准司法功能。

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蓝艳以《财富传承之遗产管理人实务分享》为题进行发言。她指出,《民法典》确立了律师作为遗产管理人的法定身份。当前随着实务的发展,遗产管理人的产生、办理委托公证等法律事项已相对流程化。具体而言,遗嘱人身故后,原则上遗嘱执行人可以直接获得遗产管理人的身份;如遗嘱未指定遗嘱执行人,则可以通过继承人推选或依法确定的方式进行明确。

北京国枫(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陆易分享了《“中国式”家族信托规划考量》。她提到,家族信托最主要的标的资产包括金融资产、不动产、股权等。其中,股权信托财产登记目前已在北京、上海、杭州等地开展试点,旨在解决委托人与受托人的风险隔离问题。股权信托典型架构包括信托公司直接持有标的公司股权、信托公司通过有限责任公司间接持有标的公司股权、信托公司通过有限合伙企业间接持有标的公司股权等。家族信托的设立目的通常包括风险隔离、风险分散、财富保卫、财富传承、适度税筹等,但其中的部分目的能否实现还有待考量。

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樊健分享了《家族股权信托中委托人权利保留的界限》。他以张兰家族股权信托案为例,深入分析了企业家对信托的控制程度对信托成功设立的影响,并认为委托人权利保留的底线是不能实质性剥夺受托人的管理处分权。消极信托通常用来规避法律行政法规等禁止性规定,具有极强的脱法性色彩,应当被认定无效。另外,委托人权利保留不能违反受托人的信义义务;如有违反,如违反受益人利益最大化原则或受托人正当管理原则,则相关条款无效。若受托人严格遵守委托人权利保留条款将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其仍应履行自己的受托人义务。

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叶熙昊分享了《商事信托法人地位建构的理论反思》。他指出,商事信托在实践中呈现出超越民事信托的实质法人结构,但资产分割理论不应成为证成商事信托法人地位的推理工具。关于我国能否接纳商事信托的法人建构,制度适配性是无法回避的核心问题。在现阶段,商事信托法人的确立存在困难,从立法体系上看,《民法典》未提供合适的主体地位;但若通过特别法去确立商事信托的法人地位,则难以在制度增益和监管套利之间作出协调。建议维持商事信托非法人地位,但通过“选择式”的自治途径来填补规范。

在与谈环节,上海海事大学法学院讲师张静以其司法审判经验为视角,指出实践中法院认定遗嘱信托往往相对谨慎,公证信托会对司法认定提供实质帮助,本单元诸位嘉宾的分享既具学术深度,也很有实践指导意义。

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讲师黄蕊在与谈时强调,引入信托制度时需要有效理解英美法系下的信托制度。她认为,信托的设立强调信托财产独立性,因此委托人不得保留对信托财产的控制权。在应然层面,建立、完善信托制度需平衡好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三者之间权利义务,且应兼顾公法与私法的元素。

第三单元 资本市场中介机构注意义务与边界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国枫研究院副院长何海锋主持本单元。

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陈鹤岚以《中介机构在资本市场中的角色定位及发挥的作用》为题作主旨报告。他指出,资本市场中介机构注意义务的边界是当前监管实务的突出问题。在穿透核查中,监管规则与实际操作存在明显的不一致,导致中介机构履责标准模糊、合规负担过重、执业风险加剧。对此,中介机构的勤勉义务应与其市场角色相适应,其核心功能在于减少信息不对称、提升监管与交易效率。为此,我国应通过完善制度规则、统一监管口径,确立以程序性勤勉为核心的责任认定标准,避免以结果导向倒推中介机构责任,从而促进资本市场的规范与稳健发展。

北京申安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法务石占臣分享了《科学厘清中介机构的义务边界:高质量服务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的报告。他指出,中介机构的责任应从“谁负责任、负多少责任、为何负责任”三方面加以厘清。一方面,在融资端与投资端之间提供中介服务的主体均应纳入监管体系,实现“应穿尽穿”;另一方面,应从民事、行政及刑事等维度科学划分中介端的责任结构,确立以公平原则为基础的归责标准。提升中介机构服务质量是实现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关键,应构建“行业自律—行政监管—法律监督”三位一体的责任体系,强化中介机构的专业性与诚信义务,在“强监管”与“放管服”并行中推动资本市场法治化、规范化和可持续发展。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执行合伙人马哲以《监管实践下的资本市场中介机构注意义务边界》为题进行发言。他指出在当前资本市场中,中介机构责任体系呈现多元化、交叉化特征,但行民刑认定标准尚未统一,边界模糊导致执业风险上升。实践中普遍存在以“结果导向”追责的现象,即监管机关往往依据事件结果倒推中介机构的尽职程度,而忽视其执业过程的合理性与勤勉性判断,从而引发“寒蝉效应”。她建议,应以执业准则为基础建立“安全港”机制,统一监管标准与责任认定原则,确立中介机构之间的合理信赖边界,并通过技术手段完善核查体系。在强化监管与保障市场信心的平衡中,推动形成兼具规范性与包容性的资本市场法治环境。

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沈小军以《证券中介机构执业责任保险理赔相关问题》为题进行报告。他指出,证券中介机构责任保险不仅具有传统的损失补偿功能,更在公司治理中发挥着风险识别与约束功能。保险的承保范围、保额及续保情况可以折射出中介机构的风险水平与内部控制质量。现行保单多为格式化文本,需通过磋商明确职业风险的地域、业务边界及IPO等高风险业务的承保责任。目前的“索赔发生制”在理赔实践认定中存在争议,建议在保险合同中明确重大过失的责任承担与行政和解赔付条款,通过完善保险机制实现中介机构责任的可预期与资本市场风险的有效分散。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廖嘉林分享了《〈虚假陈述新规〉在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不适与调和——以发行人民事责任为例》。他指出,《虚假陈述新规》延续了证券法中以有效市场假说为基础的特殊侵权逻辑,但银行间债券市场在流动性、参与主体与交易机制等方面具有明显特殊性,直接适用该新规将面临现实与法律间的障碍。银行间债券市场的投资者多为专业机构,具备较强自我保护能力,不宜机械套用以保护中小投资者为目的的“推定因果关系”规则。我国应当回归《民法典》的一般侵权与违约责任体系,在司法上谨慎适用《虚假陈述新规》,并通过修改《人民银行法》及制定《公司债券管理条例》完善归责体系,以实现银行间市场虚假陈述责任的合理配置与制度调和。

在自由讨论环节中,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樊健就廖博士提出的观点进行了回应,认为银行间债券市场是否适用《虚假陈述新规》,应以现行司法解释为统一基础,在该框架下针对不同市场的结构特点作适度修正,而非完全排除适用。例如,新三板市场、公司债市场及银行间债券市场虽在投资者结构与交易机制上存在差异,但均属于证券发行与交易的范畴,仍应在证券法的体系下进行统一规制。对于银行间债券市场,可通过调整举证责任与信赖要件,平衡投资者自我保护能力与虚假陈述防范需求。

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何欢在与谈中指出,不应过度迷信注意义务与责任间的机械对应关系。其强调,法律在设计中介机构的义务与追责机制时,应避免滑向“责任主义”,尤其要警惕以结果导向倒推违法的倾向,否则将导致市场参与者在合规与风险之间形成“心理竞赛”,削弱勤勉尽责制度的实际效力。他进一步指出,在买方主导的资本市场中,单纯强化责任难以改变市场逐利与逐底竞争的结构性特征,反而可能使具有更强议价能力的主体获得不当优势。我国在监管制度设计中应引入分级管理、行业打分与淘汰机制等差异化治理工具,并以“与市场共舞”的理念取代“高高在上”的行政监管姿态,实现监管与市场的动态平衡。

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博士后王吉中在与谈中从教义学角度对嘉宾发言进行了回应。他指出,中介机构对投资者的责任问题,本质上涉及“纯粹经济损失”在侵权法体系中的可归责性。应当回归规范目的,结合中介机构行为对证券价格及市场信赖的实际影响来判断其注意义务是否违反,从而在法律与实务之间实现更为精确的责任界定。

第四单元 资本市场民行刑责任衔接

本单元由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樊健主持。

北京炜衡(上海虹桥国际中央商务区)律师事务所主任郑飞云发表了题为《证券领域民行刑交叉案件的处理与策略》的主旨报告。她结合康美药业案详细分析了处理证券犯罪案件的五重逻辑。具体而言,此类案件的处理模式可以归纳为“行政处罚先行-民事诉讼突破-刑事责任兜底”。行政执法过程中固定的客观性证据可以在刑事诉讼中作为证据使用,而在虚假陈述的民事诉讼中,行政处罚决定书与刑事判决书均可以作为证据直接被采纳。康美药业案的核心指导意义在于,该案的特别代表人诉讼并未机械等待刑事诉讼程序完结,而是实现了“刑民并行”乃至“先民后刑”,突出了对中小投资者的保护。

北京国枫(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张亚鑫以《证券监管趋势变迁与行刑衔接制度的协同》为题进行发言。她立足证券领域监管的司法实践指出,当前针对证券违法犯罪的追责体系全面升级,实现了从“单一行政惩戒”到“行刑协同”的转变;监管对象从上市公司扩展至控股股东,强化对“关键少数”的责任追究,强调“全链条追责”;对中介机构的执法趋于严格,进一步压实“看门人”责任,证券领域行刑衔接不断强化。然而,证券犯罪案件办理过程中行刑二者孰为优先在目前的法律框架下尚不明确,从而衍生出了诸多法律适用问题。此外,鉴于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在证明标准、证据范围等方面存在客观差异,现行行刑衔接制度下存在一定证据困境,商请证监会认定的请示及认定函等证据的证据属性及证据效力有待进一步明确。

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李睿以《证券犯罪疑难问题的识别与回应》为题进行报告。她指出,当前证券期货犯罪案件呈现出犯罪手段多样化、犯罪环节复杂化、犯罪实施隐蔽化的特点,在传统罪名持续高发的同时,实践中还出现了利用FOF基金实施操纵等犯罪新样态,亟需完善规制。针对目前证券犯罪持续高发且与其他犯罪相交织的特点,我国应当:第一,完善相关立法,对实践中的新情况、新特点及时予以回应;第二,加强行刑双向衔接机制,注重刑事司法与行政执法协调,在坚持罪刑法定原则、恪守刑法谦抑性原则的基础上坚持体系解释、实质解释,用现有法律规范对新型犯罪行为完整评价。

厦门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黄行健分享了《社交化数字金融及其回应性监管问题研究》。他认为,当前数字金融由金融嵌入社交场景的单向逻辑,逐渐走向金融活动与社会功能交织的融贯之路。在社交化数字金融的发展过程中,应重点关注以下问题:其一,羊群效应存在加重系统性风险的潜在可能;其二,去中心化将使现有监管体系缺乏监管抓手;其三,技术依赖可能导致权利受损。为完善监管,他建议适用回应性监管对上述风险进行因应,建立协同共治机制、采取技法融合手段,从而完善对相关主体的行为约束,促进理性投资。

在本单元的与谈环节,上海公安学院法律教研部讲师梁晨颖高度肯定了各位报告人的发言。她指出,当前资本市场的行民刑衔接由以往的“各自为战”实现了向“协同作战”的转变,未来在进一步完善行民刑衔接的过程中不仅应当关注法律规范间的协调适用,在监管层面还应畅通信息共享、案件移送、证据互认等机制,从而促进资本市场长期健康、平稳运行。

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讲师石佳宇在与谈中提到,当前证券期货犯罪频发,该类案件存在涉案主体众多、处理程序重叠、案件事实复杂、涉案金额巨大等特点。在行民刑程序并行的情况下,如何准确认定案件事实、厘清证据范围与证据证明力、处理好程序间的冲突是实践中的重难点问题。而如何用好行刑正向衔接程序,如何进一步构建规范而实用的行刑反向衔接程序,也值得各位同仁继续关注与思考。

闭幕致谢

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樊健主持论坛闭幕式。

在论坛总结环节,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执行合伙人、北京国枫(上海)律师事务所主任朱黎庭对各级领导、专家学者及实务界人士的深度参与致以诚挚的谢意,并认为本次论坛内容丰富,在资本市场的诸多重大法律问题上取得了前瞻性的成果,将为后续学术研究与实践工作提供重要参考。未来,“红枫叶”论坛将继续紧跟资本市场脉络,针对资本市场重大事件、典型法律问题展开研讨。

至此,第六届“红枫叶”金融法律论坛圆满闭幕。

供稿|王可宁

孙  莅

吴诗曼

陈鸿滨

供图|会务组

审核|莫  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