讲座回顾 | 法学进阶系列讲座第二讲《债权人代位诉讼的构造》顺利举行

发布者:管理员发布时间:2022-10-22浏览次数:242

2022年9月26日晚,上海财经大学法学进阶系列讲座第2讲在国定路T2顺利举行,上海财经大学诉讼法学学科带头人郝振江教授以《债权人代位诉讼的构造》为题,为法学院的学生们带来一场精彩纷呈的讲座。


本次讲座中郝振江教授围绕《民法典》第535条和第536条,从诉讼法角度深入分析债权人代位诉讼的问题,从债权人代位诉讼的构造、债务人对代位债权的管理处分权限、代位诉讼系属后债务人的诉讼参加和代位诉讼提起后债务人的程序保障问题这四个方面进行介绍。

首先,郝振江教授通过两个有关代位权诉讼的经典案例引出了两方面思考:其一,债权人代位诉讼系属于法院后,与前诉关联的后诉是否构成重复诉讼的问题;其二,债务人是否受代位权判决的拘束以及相应程序保障的问题,引发了同学们对于代位权诉讼相关问题的思考。

而后通过对《民法典》第535条的规定的解释,剖析了代位权诉讼的基本构造,向同学们介绍了诉讼担当说和固有适格说,并提到我国更类似于两种学说的混杂。

随后,郝老师认为不能过度限制债务人对代位债权的管理处分权限,原因有几下三点:第一,债权人是为了自己的利益实施诉讼;第二,债务人地位具有独立性;第三,没有债务名义的一般债权,同原本作为权利人的债务人各自具有相应的利益,应当实现平衡,不能因从有利于债权人的角度实施任何行为对于债务人都应该承受。

最后,郝振江教授对于代位诉讼系属后债权人的诉讼参加做了详细的探讨,基于判决效力的扩张到债务人,认定当事人同一,从而构成重复诉讼的问题,进一步回应债务人不能起诉时,应当如何保障债务人的程序权利。此时分为两种情况:第一,如果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没有争议,此时债务人参加诉讼,实际上代位债权人和债务人处于共同原告的地位,因此这实际上是类似必要共同诉讼;第二,如果债务人就被保全权利同代位债权人存在争议,此时应当允许债务人的独立参加。

最后,郝振江教授对于本次讲座做了简要的总结,指出在后民法典时代,民事诉讼法如何与民事实体法协作,配合民事权利的实现,是接下来民事诉讼法的重心。本次讲座在学生们的热烈掌声中圆满结束。


撰稿人 | 汪雅娟

供图人 | 孔德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