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0月29日晚,上海高校涉外法治人才教育培养基地第六讲“欧洲商法的新发展:AI法和数字化指令”在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举行。德国弗莱堡大学法学院院长扬·里德教授应邀主讲,法学院副院长朱晓喆教授主持,刘洋副教授、奚冉老师、王吉中博士后参与对谈,周心童老师担任翻译。

讲座伊始,朱晓喆教授代表学院对里德教授表示欢迎。里德教授系统回顾了欧洲商法发展的五个阶段,其起点可追溯至1958年欧共体提出的“单一市场”愿景。从1968年第一代公司法指令出台到80年代因“共同决定制”等分歧陷入停滞,直至2019年《流动性指令》和2023年《公司法指令》的颁布,欧洲商法正从“碎片化”向“协同化”加速演进。

作为全球首部系统性AI监管法规,欧盟《人工智能法》对商法的影响是讲座核心。里德教授指出,该法采用风险分级监管模式构建了覆盖AI全生命周期的监管体系。他特别分析了法规对企业治理的影响:AI法虽然要求董事确保员工严格遵守AI法规,限制了其在风险监控方面的自主权,但合规履职可享受“安全港”保护。同时,董事会就是否采用AI技术作出的决定需具商业判断的合理性,可能产生使用AI的义务。
关于生物特征实时远程识别系统,里德教授认为在数字化设立公司等场景中确有必要,但鉴于其对个人数据的风险,应被列为高风险AI系统并严格监管。同时,在寻找失踪人员、预防人身危险等特定场景中具有合理应用价值,不应一概禁止。
在法政策利弊分析方面,里德教授指出《人工智能法》为欧盟内外企业提供了统一法律框架,增强了法律确定性并提升了社会对AI的信任。然而,合规成本过高对中小企业构成沉重负担,风险管理系统建设成本与预期收益明显失衡。此外,风险分类界定困难、监管可能抑制创新、监管机制运行成本高昂且细节不明等问题也不容忽视。
在对谈环节,与谈嘉宾就AI监管的风险评估、法律竞合、域外效力等问题与教授深入交流。里德教授重申以风险为中心的监管必要性,表示欧盟不会放松AI监管力度,但可能按企业规模分类施策。他以智利新近颁布的以欧盟为蓝本的AI法为例,指出欧盟立法的“布鲁塞尔效应”仍在延续。

供稿|林俊州
供图|林俊州
审阅|朱晓喆
周心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