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色金融法50人论坛:低碳转型与法治应对”顺利举办

发布者:管理员发布时间:2022-05-25浏览次数:788

2022年5月22日下午,由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联合上海市法学会金融法研究会、绿色技术银行、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等单位,聚焦“低碳转型与法治应对”主题,以线上会议直播的方式举办“绿色金融法50人论坛”。来自上海财经大学、同济大学、华东政法大学、上海政法学院、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仲裁委员会、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执委会、上海张江公证处以及多家律师事务所的20多位理论界和实务界专家参会研讨会,在线观会人数2000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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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演讲

会议主旨演讲部分由同济大学教授、绿色技术银行研究院倪受彬院长主持并发表第一部分演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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倪受彬教授以《我国绿色金融法的体系构建》为题,从宏观角度盘点人类可持续发展之指标,总结我国绿色金融法体系的总体特征及比较法角度下我国双碳现状。他结合银行实务中碳足迹、碳计量、碳定价的担责主体指出其存在法律缺位现象。继而他从金融法体系的范式考量,认为绿色金融法体系分为宏观金融稳定法、金融监管法、及金融交易法三类;从绿色金融国际视角的制度框架的角度,指出双边、多边国际合作的积极意义;从国内绿色金融的制度体系的角度,聚焦分析我国绿色信贷领域、绿色债券领域及环境信息披露、评估认证等方面的现状、问题及改善建议。

上海政法学院副校长、郑少华教授以《绿色金融的法治逻辑》为题,结合排放权市场相关学术研究成果阐述了绿色金融的法治逻辑。他首先指出法治系统的功能在于稳定化规范性社会期望,通过组织化和规范化满足社会对于规则的期待;通过对规范性期望的反身形式,形成特定时间拘束的重要社会信任机制以调和规范性与认知性。继而他从绿色金融发展契合法治的角度,强调稳定规范预期,确定金融的时空交汇点,在环境保护中通过金融与法治解决代际公平的问题,并且通过金融活动法治化,以法治内部的深度学习克服社会的深度不学习,形成稳定化的社会规范性期望。最后,从法治嵌入绿色金融的角度,他提出产权的生态化、生态契约及人类综合生态责任三方面建议设想并得出绿色金融的发展需要公平、透明、可深度学习的法治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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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宾辉副总经理以《碳市场法律实践相关问题思考》为题,从实务角度分析,以政策文件体系和碳交易制度主要框架设计为基础,通过实务案例说明全球范围内已经出现私营实体机构须制定温室气体减排目标的判决,结合碳排放分配的权力主体指出借鉴欧盟体系的可行性。他通过分享MRV以及相关服务的实务案例,对于碳排放与实体法衔接的难点进行举例分析并表示就法条适用主体仍有探讨空间。他还就碳排放交易及相关金融服务的法律问题,包括碳排放配额的性质、抵押、回购风险、冻结、执行以及贸易关税等问题进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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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流研讨环节

专题研讨一:绿色金融法的理论与实践

专题研讨一以“绿色金融法的理论与实践”为主题,由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宋晓燕院长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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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大学法学院黄韬研究员从热点问题冷思考的角度,结合绿色金融的普适性和中国自身的制约性以《绿色金融发展的法律掣肘》为题作了发言。他首先盘点绿色金融发展的三种推动模式,并肯定中国发展绿色金融中的政治认可、原管制程度强所带来潜在动能等独特优势。就法律掣肘问题,他首先指出可持续发展的目标嵌入金融市场和产品中可能带来问责性和考核性标准不一、公司高管和金融产品受托人的信义义务等问题;其次,绿色金融与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的制度性兼容问题仍需讨论;绿色金融创新的灵活性要求和法律的刚性特点存在矛盾;自下而上的改革试验路径(以《湖州市绿色金融条例》为例)和自上而下的法律监管结构存在央地关系的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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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政法大学国际金融法律学院肖宇副教授以《湖州绿色金融促进条例述评》为题,从立法实践角度分析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经验,强调《湖州绿色金融促进条例》以“绿色导向、标准引领、数字赋能、市场主导、政策激励、监管约束”为理念,并介绍以“绿贷通、绿融通和绿信通”为实践的对绿色金融产品与服务的促进以及以“鼓励+规范”的模式促进对金融机构和人才的激励。她结合试验区经验,提倡在立法中将碳金融和碳排放置于法律法规中,并与产业政策相结合,明确项目需求标准和项目库及贷款主体适格的问题,同步关注数字化建设。最后,基于法律责任的追究与司法保障的角度,她结合上海自身特点明确兼顾政策特点与市场特点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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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冯静茹讲师从国际法的角度,以《碳交易在GATS下的合规性问题》为题探讨GATS的规制范围与碳交易相关措施适配性的问题。她结合GATS具体条款对成员、服务贸易及相应影响三方面标准展开,盘点期货和期权衍生产品、可转让证券及其他可转让票据的具体类型及我国金融服务贸易具体承诺减让表之规定,明确在金融服务中咨询、中介及其他附属服务并无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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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吴春潇讲师从金融法的角度,以《绿色金融的认定主体与标准》为题,从多种视角明确绿色项目的认定范围及标准分化,他指出横向层面可缩短标准的差异化;纵向上认定范围以多层次为佳。结合绿色项目范围的变迁,他提出绿色金融对“绿色”的程度、着重点都在变化,更偏向对生态化转型和气候治理目标达成项目的支持,碳预算、碳足迹也为其定量评价提供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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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与谈环节中,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执委会法规部禹潇副部长从实践的角度阐明基于不同体系碳市场的链接,结合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碳市场面对国际间市场体系、国内九个省市的体系不兼容的问题指出,其核心问题为金融机构之间不相容,市场活跃度不高,她提出应撬动绿色市场经济的思考方向,通过统一的碳市场形成公平竞争的交易环境。此外,她还强调跨界合作的必要性,提出应形成“长三角绿色低碳发展行动共同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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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叶榅平教授从学理角度指出双碳背景下碳金融法律制度建构的目的在于增强碳市场活力,规范碳市场运行,充分发挥碳排放额配置和交易的金融工具属性,为降碳减排提供金融支持。金融业环境责任法制化是绿色金融发展的基础和动力。传统“自己责任”原则在处理金融业引发的环境责任问题上显得捉襟见肘,应结合绿色金融的自身特点,寻求经济法与金融政策、社会政策的融合,确定全新的议题和方向,适当扩大环境责任的责任者范围,切实落实金融业的环境责任,保障绿色金融在双碳目标行动中能更好地发挥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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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张江公证处张磊主任结合环境与社会风险管理中实务案例以及金融领域的发展趋势指出绿色金融论坛的必要性和及时性。他对碳排放权的质押合法性作出肯定,同时指出其定性仍未明确,并通过具体实务案例提出实务界争议点包括强制执行效力和有效执行问题。他赞同“碳排放”称谓而非“碳排放权”,并明确经过公证的相关证据具有优先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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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江翔宇律师结合实务经验,指出绿色金融是自上而下、自外而内的推动。结合国外实务经验,他强调ESG作为一种衡量体系,可作为威力不可测的武器,他赞同碳金融“不能为了绿色而绿色”,并建议在政治上、商业上应当让企业获益,同时关注监管立法和专业性立法,强调结合阶段现状进行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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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陈贵律师分享了2020年保险资金运用投资情况及2016—2020年的绿色信托规模分析,从数据和体系的角度追溯绿色金融的政策支点,梳理绿色金融的各类标准并建议坚持设立统一标准,倡导和国际接轨的同时避免监管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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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研讨二:国家碳中和目标的法治应对

专题研讨二以“国家碳中和目标的法治应对”为主题,由华东政法大学公共法律服务学院院长王月明教授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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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王唯骏秘书长以《碳金融交易的仲裁解决:现状、挑战与未来》为题进行发言。她首先其从广义和狭义的角度分析碳金融现状及存在问题,强调碳金融作为政策导向明显的新兴产物,其具有参与主体多元化、交易关系复杂、受政策影响敏感、规则体系完善的特点。她结合四方主体订立EMC合同和融资租赁合同的仲裁案例,指出裁判者应具备复合型专业能力,考量涉及多个主体、多个合同群及所产生的连锁反应、涉及地方政府部门的复杂性以保持独立性与集中管辖。她提出在仲裁程序方面应引入评审、调解程序和专家证人意见以提升程序的灵活性与高效性,最终建立与碳金融配套的纠纷解决机制,丰富碳金融法律专家资源并搭建碳金融交易与法律合规的沟通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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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苏萌律师以《碳金融产品创新:从质押融资到衍生品交易》为题,细化“碳资产”与“碳金融”的具体内容并依据相关法律规则就碳排放权担保的问题作出定性。她结合碳质押融资的实务案例分析碳配额如何特定化;质押登记是否对抗出售和清缴履约;碳交易额的价格的波动性对盯市和补仓产生困难;违约后的优先受偿规定;替代受偿等实操问题,并对碳市场成熟的到来表示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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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王清华律师以《与双碳相关行业的投资法律热点》为题,以可再生能源为代表的新能源领域投资增长趋势为参考,概括“双碳”背景下新能源投资情况并对可再生能源行业的交易特征进行分析。她从光伏与风电、新能源汽车电源以及氢能与储能之相应项目三方面盘点并对2021年中国新能源领域代表性跨境投资项目进行分析。此外,她针对ABS在“双碳”背景下的绿色证券的定位作了划分,指出碳资产投资基金的种类、规模增速可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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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李艳律师以《双碳法律服务之存量盘活与增量探索》为题,从律师行业在双碳法律服务依据、对象、存量、增量四个方面作了介绍,针对“双碳”政策依据的繁多与法律规定的间接特性,她指出在律师职业不应当“坐以待法”。她提出根据相关市场主体对“双碳”政策的应对行为,将服务对象分为非传统高排放行业企业、传统高排放行业企业、政府机构及公民个人,并对优化服务范式提出建议。最后,她以前瞻性视角参考国外研究成果对双碳法律服务市场作了评估,倡导基于双碳理念探索法律服务增量,提出“碳公益”在实践领域落实的设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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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与谈环节中,上海仲裁委员会常务副主任范铭超教授引用《京都协议书》《巴黎协定》等多项文件强调全世界对降低碳排放工作的努力,强调该项工作的重要性与必要性,倡导我国应积极获得足够的国际话语权。他肯定了降低碳排放工作的商业价值,其对经济发展、社会治理、甚至人类的进步具有推动作用,在激励商业需求的同时满足全球生态环境需求。随着商业机制的优化及社会的高速发展,整体法律规制将从内部运行、外部风险面临更多挑战性,为避免争议、解决争议,他还指出法律的确定性需要不断提升。最后他强调低碳、商业、法治实为闭环,低碳的变化不仅是ESG可持续发展的目标、人类共同的利益,还是所有人共同的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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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全球合伙人蔡正华律师首先肯定绿色金融法治在“双碳”实务中的意义,我国相关法治基础设施建设有待进一步完善。他指出碳交易金融色彩的缺失现象与绿色金融内在驱动力不足的因果关系,肯定“双碳”经济的政治正确性,认同法律工作者积极促进资本驱动金融要素的可能性,并明确企业可通过对自身技术革新的经济驱动结合法治领域的“合规问题”从而获得收益。但如何超越资本,追求法治本身在绿色金融中的导向作用,仍需统一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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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沈贵明教授强调碳中和问题并不仅仅是环保的问题或者市场化的问题,其对整体国民经济的促进及辐射领域的宽度决定其探讨的价值与意义。聚焦于资产证券化领域,他指出应考量碳配额特殊的政府扶持、确定特定的金融资产、规范融资后的特定用途以及确定专业化的评议机构,对资产证券化发展空间持积极态度。针对未来碳配额的收益是否能够质押的争议,他以具体案例释明其合理性并提出两点限制性条件:即碳配额本身应当稳定、碳配额的价值要相对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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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济大学上海国际知识产权学院姜南副院长结合知识产权制度,从三方面发表观点:其一,设立问题导向,针对卡脖子技术进行协同发展,利用知识产权制度推动绿色产业和绿色技术进步并建立绿色专利技术的审查机制;其二,以长三角绿色低碳技术相关政策衔接不畅,绿色技术专利的申请率较低,资金链条不顺畅等问题为参考,强调推动绿色知识产权和绿色金融的协同发展;其三,可引入专利计量、经济评估、公共政策学等多学科交叉研究方法,使绿色知识产权与绿色金融协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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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海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碳中和金融服务中心首席专家李彧副总经理从开展碳金融实践工作的角度出发,倡导高度重视双碳纠纷解决机制,通过案例塑造“双碳”政策的规则,从下至上的经验案例积累与从上至下的体系建设政策双向互补。针对金融业务基础的性质辨析,他指出碳金融是实现双碳目标而人为创造出来的金融产品工具,具备盈利的经济属性与促进双碳目标实现的社会属性。针对双碳金融业务的相关规定原则性倡导性规则居多、规则分散的特点,他提出应当通过典型案例逐步塑造和促进双碳法律规则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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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

会议总结由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民商法学科带头人朱晓喆主持,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教授、上海市法学会金融法研究会吴弘会长作总结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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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弘教授首先充分肯定本次会议研讨的价值,本次会议研讨内容议题集中、视角广泛、分析深入、专业性强、信息量大。他对会议发言总结如下:第一,关于绿色金融的法律定位,结合低碳政策频出、标准不断健全、法治有待改善的现状,相关法律问题的研究须考量基于现有的法律融合新法,梳理出两套法律体系,明确法律和绿色金融的关系,主张法治契合绿色金融的发展并进行公平、透明、可深度地深入学习。第二,绿色金融法在宏观方面对法律的推进可将政策法治化,适当对管制的放松以便各金融机构充分实践,同时积极采取控制风险,监管防范措施。第三,在微观的绿色金融市场和民商法层面,应肯定绿色金融产品的创新性,法律人应盘点碳金融的法律服务问题,碳交易的公证问题以及律师业务问题。第四,明确监管体制与地方立法主要矛盾点,参考长三角规划示范区的规定,明确“实现共享、链接”为后续努力方向。第五,统筹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结合上海现状,明确绿色金融法的挑战与机遇。最后,吴弘教授再次肯定本次论坛的质量,下一步应使会议成果发挥更大的作用,并期待未来聚焦具体绿色金融法领域的研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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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此,“绿色金融法50人论坛:低碳转型与法治应对”圆满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