讲座回顾|《医疗保障法的地方立法启示与中央统一立法》讲座顺利举行

发布者:管理员发布时间:2025-09-16浏览次数:10

2025年9月12日晚,中国政法大学社会法研究所所长、民商经济法学院娄宇教授受邀参加“圣知林”社会法讲坛第3讲,以《医疗保障法的地方立法启示与中央统一立法》为题,与现场师生展开学术交流。本次讲座由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吴文芳教授主持,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沈小军副教授、何佳馨副教授参加与谈。

讲座伊始,主持人吴文芳教授向与会师生隆重介绍,非常荣幸能够邀请娄宇教授莅临财大。娄宇教授留德回国以后,早年致力于社会保险法相关议题的研究,近年来也将研究扩张至劳动法领域,在《中国法学》《法学研究》《中外法学》《政治与法律》等法学核心期刊发表了多篇具有重要学术影响力的论文,提出了大量有关我国社会法基础理论命题的深刻洞见。

娄宇教授开篇即强调,我国现阶段的社会保障法学术研究应当立足于本土丰富的立法与实践素材,积极开展规范法学的研究。围绕本次讲座主题,娄宇教授首先介绍了我国医疗保障中央立法和地方立法的基本情况,详细归纳了从这一立法进程中反映出的数重突出特征:一是地方立法论证与中央立法论证交叉进行,二是个别地方正式立法先于中央立法;三是地方立法层级高,通常由省级人大颁布;四是绝大多数地方立法晚于中央立法,演变为后者的“实施细则”。

其后,娄宇教授阐述了《医疗保障法》的功能定位与体系结构。他认为,《医疗保障法》的基本功能应当是整合医保领域的各项制度功能、实现分工、协调与衔接合作职能,而非详细界定每个单项医保制度,后者应当经由单项立法完成。同时,就基本定位而言,《医疗保障法》属于国家通过给付行政或者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方式为公民提供生存保障的管理法和保障法,其制定应当通过职权立法而非授权立法的方式实现。

最后,娄宇教授以医疗保障法草案为分析对象提出了医疗保障立法过程中有待继续完善的问题,例如,草案中没有写入重要的医药服务,也未建立强制参保的有效实施机制,亦没有规定最重要的体系和体系内各个组成部分的功能。作为展望和修正,娄宇教授提出,未来医疗保障立法的完善方向应当是直面现实困境,采取回应式立法,即便通过原则性规定也要对争议问题有所回应,以便为未来改革提供依据。

与谈环节,沈小军副教授表示,医疗服务的差异性和多元性导致很难仅通过一部《医疗保障法》实现全面规范,建立多层次的医疗保障法体系具有现实意义上的必要性。何佳馨副教授指出,在医疗保障立法背景下,传统保险法理论中人身保险均为给付型保险、财产保险均为补偿性保险的原则被有限突破,人身保险的补偿性特征获得肯定。吴文芳教授认为,除却行政统合立法的整合价值外,此次医疗保障立法中最大的意义还在于满足了社会主义国家人民对于全民医疗保障的憧憬与想象。

讲座尾声,娄宇教授就现场同学们提出的医疗保障法草案中“体系”内容为何缺失、医疗保障立法是否应当在强制性底色上添加灵活性要素等问题予以耐心解答。此次讲座在热烈的学术探讨中圆满落幕,娄宇教授的前沿分享与各位学者的深度与谈,为我国医疗保障立法的进一步完善提供了具有操作性、前瞻性的可循路径,期待此次讲座能激发更多学术思考,推动学界在医疗保障法议题上持续探索。


供稿|朱天阳

供图|黄琳涵

钟念珈

审阅|吴文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