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3月8日中午,由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和上海财经大学案例研究中心共同举办的2021-2022学年第二学期“判解研究工作坊”第一期在线上会议室举行。本期工作坊由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何佳馨老师以“中国平安保险定海支公司的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展开论述,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吴文芳老师主持,华东政法大学法律文明史研究院副研究员王涛老师和科研院助理研究员王静老师参与会谈。

首先,何老师介绍了案情始末及诉讼过程,在介绍了案件相关情况后,何老师对本案二审改判的争议焦点:商业险部分是否免责以及一审认定的责任比例是否合理展开了论述。另外,何老师提到我国多数观点认为投保人处于弱势地位,从而往往通过说明义务相关法规判决保险公司需要赔偿,而判决败诉的理由通常为“未达提示标准”、“未能明确说明”、“说明范围过窄”、“投保人未能理解免责条款含义”等。所以保险合同中的说明义务规定虽然是我国法制的重大创新之一,但也一直是一个学界颇具争议的问题。
在论述了以上议题后,何老师还指出了本案仍然遗留的两个问题,一是“说明义务在实践中有何种具体履行方式”,二是“是否有替代路径来解决说明义务的问题,从信息规制转变到内容规制”。保险合同法规则构建的三大核心原理包括意思自治、给付均衡以及合理期待,内容规制的法理基础即保险交易中的给付均衡。从对条款制定方课加信息提供义务,转变到通过司法审查后确认合同条款无效,这样能更加符合保险法的立法精神。

其次,与谈人王涛老师分享了他的观点。王涛老师曾在上海金融法院任职,在实务界具有非常丰富的经验。首先王老师对判解工作坊给予了极大的肯定,他指出课堂上的理论知识落实到实践问题中,针对一个专门的细微的角度进行分析是具有极大意义的。
王老师还谈及随着互联网的普及,保险销售已经大部分都转移到了线上的行使,与传统面对面的形式有很大的不同。对于保险人未尽提示说明义务的免责条款,《保险法》规定的是无效,相比合同法规定的要求从可撤销发展到合同无效,是保险法的一个精神体现。从“投保人能够理解合同条款”变迁到“保险人已提供常人能够理解的解释”,某种程度来说是放宽了一些标准。与何老师希望通过司法的方式在诉讼中规制保险人履行提示义务的观点不同,王老师认为一味强调司法方式在诉讼中进行内容规制还存在缺陷,完善的方法就是转而凭借立法规范来促使保险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尽职履责。
王老师认为上述做法更能针对个别投保人的特殊情况进行救济,因为多数时候投保人是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才能确定订立合同时的风险需求是否得到了切实的保障。另外,投保人缺乏专业的视野,不能苛求投保人对保险合同中的大量专业术语甚至很多对法律条文的直接引用有一个清楚全面的认识。因此需要在立法层面规定一个保险人根据专业的知识,作出一个具体情况具体对待的针对性推荐义务。
再次,王静老师教授了我们如何在处理案件时代入到法官的情境中分析个案,并在分析的过程中对于概念、法律体系以及何谓司法正义得到更深入的了解,她认为这就是案例分析的价值。

最后,本次何佳馨老师的讲座内容丰富充实,案例生动易懂,凭借深厚的学术底蕴,从专业严谨的视角发现了保险法中免责条款提示说明义务的问题,并以简明扼要的典型案例和深入浅出的语言讲述她的独到见解,实在是引人深思,受益匪浅。在热烈的掌声中,本次讲座圆满结束。
供稿人 | 赵信淳
供图人 | 殷华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