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5月30日上午,上海财经大学涉外法治论坛暨上海高校涉外法治人才教育培养基地系列讲座第四讲在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116会议室举办。东京大学法学部部长/法学政治学研究科科长沖野眞已(OKINO Masami)教授分享了以“资金托管与信托认定”为题的学术讲座。本次讲座由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朱晓喆教授主持。

讲座伊始,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院长宋晓燕教授致辞。宋晓燕教授对沖野眞已教授的到来表示热烈欢迎。她指出,本次讲座聚焦的议题“信托”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与现实意义。

南京大学法学院解亘教授、东京大学法学部/法学政治学研究科金春教授、浙江工业大学法学院李德健副教授、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樊健副教授、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何欢副教授参与与谈,南京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叶周侠担任翻译。

沖野眞已教授以日本最高法院2002年的一个著名判决展开讲解。该案系地方公共团体B(委托人)向A公司(受托人)预付工程款,后A公司破产,其破产管理人请求将预付款账户余额纳入破产财团,引发争议。日本最高法院最终认定该笔预付款构成信托财产,不应计入破产财产范围。

沖野眞已教授指出,该判决的核心意义在于确认了“默示信托”的法律构成路径。尽管合同中未使用“信托”字样,法院仍依据合同条款中对资金用途的限定、账户专用性、第三方审查机制等内容,推导出信托关系的存在。信托的成立条件需满足两点:一是向受托人处分财产,二是就依一定目的处理财产达成合意。前述判决中,法院正是依据预付款的用途拘束性及其相关保障机制,确认当事人之间已成立目的拘束性合意,进而推导出信托关系成立。本案的判例射程在日本学界形成了两种代表性观点:一方认为该判决应限定适用于“公共资金”情形;另一方则认为只要存在明确的资金用途限制和管理机制,即便为私人资金,也应准予类推适用信托构成与隔离逻辑。但是,本判决对于“如何认定分别管理”与“何种程度的用途约束即构成信托”等问题,仍留有进一步解释空间。
与谈环节,解亘教授指出,信托法上的信赖与民法上的信赖含义不完全相同,信托法更注重委托人与受托人间的利益权衡。李德健副教授指出,中国也存在合同无“信托”字样但认定为信托的情况。

樊健副教授和何欢副教授也从各自专业角度表达了观点。

此次讲座在热烈的学术探讨中圆满落幕。
供稿:孙 莅
供图:周旭阳
审阅:樊 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