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和上海财经大学案例研究中心共同举办的2024-2025年度第二学期“判解研究工作坊”第六期在法学院220会议室召开。上海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处长林圻博士以《智能网联汽车地方立法的探索与实践——从价值判断到规则描述》为题,与法学院师生进行了交流。此次工作坊由法学院朱颖颖老师主持,法学院黄泽敏、于洋、李德旺老师参与了此次讨论。

讲座伊始,林圻老师从立法学的角度切入,带领大家从立法工作者的角度去思考如何在地方立法权限下考虑智能网联汽车的发展问题。林圻老师指出,研究智能网联汽车的制度需要从国家现有的法律制度体系出发,结合经济学规律,对新质生产力的发展进行一定的预判,从而切入到道路交通领域的行政管理问题,探究行政权的边界。作为地方立法工作者,则是要在把握政策动向的基础上,回到既有的法律条文中去剖析现有的制度,找到新质生产力的制度空间及其需要打破的障碍。
林圻老师围绕整个立法过程进行展开。首先是引导大家反思无人驾驶设备的定性问题,指出要重视作为约束条件的现有规章制度和作为立法前提性知识的行业技术标准,在既有的术语环境中去设计法制的框架,尊重现实的社会实际状况。随后,林圻老师从现有规章中关于智能网联汽车四种应用形态——道路测试、示范应用、示范运营、商业化运营——的规定出发,展示了立法者在既有标准、规范的框架下搭建的人、路、场景三轴逻辑图,力求在还原智能网联汽车真实应用场景的基础上构建出与其相适应的地方立法方案。针对如何处理产业发展与道路安全关系的核心问题,林圻老师主要根据立法嫁接的理念对现有制度进行了梳理,从机动车登记、机动车产品准入、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等制度中找到智能网联汽车安全性自我声明制度的嫁接路径。
讲座最后,林圻老师再次强调制度的受体是社会,制度设计者要充分考虑制度的实用性,对社会受体进行足够的观察。在对地方立法例进行比较的基础上,林圻老师还提出了一个开放式的问题,引发大家对“地方立法就‘无驾驶人’情形的制度回应是否已经实质意义上推动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解释发展”进行更加深入的思考。
供稿:龙誉方
供图:龙誉方
审阅:黄泽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