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青年论坛(2025)在上海财经大学成功举办

发布者:管理员发布时间:2025-04-29浏览次数:38


2025年4月26日,由中国法学会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主办,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承办,《法学》编辑部、《当代法学》编辑部、《河北法学》编辑部协办的第三届民事诉讼法青年论坛(2025)在上海财经大学成功召开。来自国内二十余所高校、科研院所及实务部门的五十余位专家参加本次会议。

青年论坛开幕式由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副院长郝振江教授主持,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院长宋晓燕教授致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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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晓燕院长对参会嘉宾莅临上财法学院表示欢迎。她介绍了当今人工智能迅猛发展的背景下,上海财经大学在数字经济框架下所做的一系列战略部署。接着,她表示作为人文社会学科的法学在人工智能浪潮下面临着同样的机遇与挑战,并强调了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一直以来对于诉讼法学科的重视,以及本次会议的举办对于上海财经大学民事诉讼法学科发展的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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话题一:执行程序中的主体制度

本单元由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当代法学》编辑李晓倩担任主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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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大学法学院范华瑶老师以《执行主体视角下刑事涉财判项执行启动程序的优化路径》为题作报告。她针对刑事涉财判项(如罚金、退赔被害人等)存在的启动程序规则不清晰,导致各主体间协作配合机制存在结构性不畅与学理性迟滞的问题,提出了系统性的优化方案。她强调在申请执行的框架下,明确执行主体分工,公法债权(罚金等)由检察机关申请执行,私法债权(退赔)由被害人直接主张,并构建“合并执行机制”解决多债权冲突,并提出了就公法债权与私法债权时效区分、救济途径完善等配套性的制度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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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单元有七位与谈人,分别为华东政法大学胡婷老师、浙江大学雷彤老师、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周青松法官、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荣学磊法官、上海政法学院刘英明老师、同济大学罗恬漩老师及上海政法学院张进德老师。

胡婷老师指出当前理论界对刑事涉财判项牵涉的刑民交叉执行问题关注度不够,该选题具有重要意义。接着,她提出了三点针对性的建议。第一,在公法债权的申请执行主体上,应侧重对检察机关执行请求权的探讨。第二,就报告提及的公法债权和私法债权的合并执行机制的结论,没有对民事债权优先于刑事债权的具体情形展开探讨。第三,在执行启动程序的救济机制上,对该问题的研究有必要进一步讨论审执分离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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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彤老师指出因论文标题中的“执行主体”的概念尚未在理论层面形成共识,建议在标题中删除“执行主体视角”。接着,她补充道就刑事涉财判项的执行程序启动的方式存在着申请执行和移送执行的理论争议,报告人持采取检察机关和被害人可以分别申请,并采取合并执行解决问题的观点。她提出或许可以从解释论视角出发在保留移送执行立法构造的前提下通过保留申请执行人的形式予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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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青松法官认为当前刑事涉财产判项执行程序中,存在着主体缺失的问题,导致代位诉讼、异议之诉等诉讼制度无法运行,执行程序难以推进,特别是在对债权、共有财产等财产执行中,由于无申请执行人,导致执行程序陷入僵局。此外,受害人等主体的地位缺失,导致无法监督执行程序,影响执行的制度构造。对于本文所涉及的问题,他认为,执行启动可以继续沿用移送执行,但是在执行主体构造方面,可以赋予检察机关申请执行人的身份,代表国家和刑事受害人参与执行程序。对于该报告提出的合并执行问题,具有简化执行实施程序、提高执行效率、提高执行协同、降低执行成本的作用,值得进一步系统研究和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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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学磊法官提出就执行程序启动采移送执行还是申请执行的方式,应当考虑到法院司法为民、经济便捷的正当性依据。例如,在刑事中就存在将被告人对被害人赔偿金额的主动履行来作为减刑、假释的考量因素,配合此类规定采移送执行在实现财产执行的目的情况下,更体现经济性。另外,他认为报告人的论文可以补强论证两个方面的内容,第一,将检察机关介入的程序阶段不仅限于执行阶段也扩展至审判阶段。第二,从利害关系人众多的涉众型刑事案件中检察机关填补申请执行人缺位的角度强化检察机关作为申请主体的正当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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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英明老师提出在被告人财物执行时应注意被告人财物的区分,排除无关财物的执行,探讨了建立被告人财物的上诉机制对被告人进行救济的制度空间。接着,他还提及了刑事涉案财物的范围如何界定、涉案财产的保管和保存、涉案外人财产的保护等需要进一步深入研究的问题。最后,他指出刑事涉财产判项执行可能还涉及与破产法等法律的衔接与整合的问题,可予以进一步讨论。

罗恬漩老师首先以传统民事执行与刑事涉财判项执行的区别为切入点,分析了论文立论的前提性问题。刑事涉财判项执行的特殊性在于被告人的财产在执行前就已经由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等公权力机关进行过调查,连上述机关都无法查明的财产,进入执行程序之后作为执行机关的法院能否查明仍值得思考。另外,她指出即便是以申请方式启动执行程序,仍然需要讨论的问题是公权力主体(检察)与私权利主体(被害人)的申请顺位问题以及当被害人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另诉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程序中的移送执行之交叉执行问题。

张进德老师首先指出由于当前尚未形成独立交叉学科,就报告人研究的问题仍需回归刑民分立的法律框架。针对刑事执行程序,他主张以“诉讼化设计”替代“债权人处分权”理论,建议改革刑事执行启动机制。例如引入“法院外”力量启动执行,对减刑、假释等执行进行诉讼化设计。其次,他提出以“刑事判项”与“民事判项”取代传统“公法/私法债权”划分,将退赔归入类似刑事附代民事的民事判项,适用申请执行时效,将财产刑归入刑罚执行的刑事判项,适用行刑时效。最后,他认为在区分民事判项和刑事判项的这一理论基础上,案外人异议制度的实施也可以实现逻辑合理性。

话题二:委托代理制度的新发展

本单元由上海交通大学法律事务室主任、副教授赵秀举担任主持人。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助理李大扬以《程序正义视角下民事诉讼委托代理人制度的优化完善——以违法公民代理的治理为中心》为题进行报告。

李检察官助理针对现行民事诉讼委托代理人制度,以公民违法代理问题为切入点,提出了完善符合程序正义理论的代理制度的建议。首先,他总结归纳了冒充律师或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代理诉讼案件、冒充当事人近亲属代理诉讼案件、冒充当事人的工作人员代理诉讼案件、专门设立公司并以公司推荐公民身份代理诉讼案件、社区等基层组织违规推荐公民代理诉讼案件以及社会团体违规推荐公民代理诉讼案件六类违法公民代理案件。其次,他结合程序正义理论指出民事诉讼违法公民代理产生的当事人无法充分行使诉讼权利、当事人诉讼地位失衡、裁判结果失当、扰乱正常司法秩序等四点危害。接着,他从历史维度和实践需求维度分别讨论了公民代理制度产生的原因和民事诉讼违法公民代理的产生原因。最后,他提出完善代理人资格实质审查制度机制、公民代理提示及违法公民代理惩戒、优化公民代理的资格范围及完善法律服务体系等,优化民事诉讼委托代理人制度方案。

本单元有七位与谈人,分别为中国政法大学谢凡老师、上海对外经贸大学饶淑慧老师、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王玉佳检察官、上海师范大学董昊霖老师、中国政法大学胡思博老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叶佳法官及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马丁老师。

谢凡老师首先指出了违法公民代理问题存在的冲击司法秩序,容易导致滥用权利、当事人地位明显失衡、收费标准缺乏约束等不良后果。其次,她认为这一现象的产生与我国对苏联民事诉讼思想的移植和特殊的法律文化有关。这一问题已超越规范法学,进入社科法学的范畴,应然和实然层面的鸿沟亟待化解。最后,她提出了可以运用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规制的思路。

饶淑慧老师首先指出论文引用资料详实,尤其在公民代理制度产生的原因时引用了大量的苏联法史学资料,这些资料对于追根溯源具有重要的研究价值。其次,她认为论文结合专业优势将检察建议书作为分析的文本具有创新意义,为相关问题研究提供了更为丰富的研究样本。最后,她以劳务关系纠纷中弱势群体存在对公民代理的切实需求为例提出关于论文中指出的删除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推荐公民作为委托代理人规定的结论存在可讨论的余地。

王玉佳检察官结合自身从法院到检察院工作的身份转变经历,表示与报告人相同的感受。她认为,公民诉讼代理制度的产生于法律服务供给不足,只是社会发展过程中导致了该制度的某些异化,该制度仍有保留的空间。此外,她还指出在实践中某些法律服务公司通过签订劳动合同等方式为当事人代理,在形式上看似完备,然而在监管上却容易被忽视,建议联动市场监管部门以及完善支持起诉制度等配套机制进行规制。

董昊霖老师认为,论文是从宏观司法行政监管视角对民事诉讼委托代理人进行的观察,这种观察颇具有启发意义。这一视角下更强调宏观监管中对社会公共利益的运作考量。而且,它也同样会涉及程序正义的问题。如何体现出运用程序正义理论进行分析的独特性,或者将检察机关的职能与委托代理人制度的完善进行融合等都可以继续深入思考。

胡思博老师从两方面肯定了报告人论文的价值:第一,从技术层面规范审查违法公民代理的路径具有完备性;第二,对违法公民代理产生原因分析具有深刻性。此外,他认为当事人不倾向于选择律师代理的原因之一,在于当事人认为律师的付出和自身支付的高额的律师费不匹配。因此,他强调要想化解这一问题,宜从完善律师代理制度的角度出发。

叶佳法官首先介绍了上海法院运用人工智能技术构建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资格审查体系,特别是技术发展下甄别职业代理人的新进展。其次,就论文提起的违法公民代理所产生的代理报酬返还问题,性质上究竟是法定之债还是自然之债的,尚有商讨的余地。最后,他结合《仲裁法》第29条规定讨论了仲裁代理人与诉讼代理人范围如何衔接的问题。

马丁老师指出,对于违法公民代理的治理思路不能过于刚性,公民代理制度仍然是有必要存在的。他根据自身对于司法实践的观察及研究,指出律师短缺现象在某些地区是现实存在的,应更多考虑各地发展差异,积极回应和直面现实需求。

话题三:现代型诉讼中的主体制度

本单元由《法律科学》副编审刘克毅担任主持人。

山东大学赵志超老师以《算法侵害司法治理的集体诉讼进路》为题作报告。

赵志超老师以算法侵害的事后规制方式为研究出发点,提出以集体诉讼的方式实现相关权利的司法救济。他从问题的提出、算法侵害司法治理在算法治理体系中的接入、算法侵害司法治理的底层逻辑、算法侵害司法治理的实施路径四部分展开报告。在算法侵害司法治理在算法治理体系中的接入部分,他讨论了在算法侵害中采取司法治理的必要性及可行的方式。它的必要性体现在司法治理的方式能够对行政监管这种监督方式提供必要补充。治理的可行方式可以从欧美国家通过集体诉讼方式实现算法侵害司法救济的域外经验中获得启发。在算法侵害司法治理的底层逻辑部分,他提出应当从“群体权利”的视角对算法侵害的法益进行描摹和定型,明晰人们在数智时代生活的潜在风险与保护需求。在算法侵害司法治理的实施路径部分,他主张构建科技风险公益诉讼并提出了具体的制度建议。

本单元有七位与谈人,分别为兰州大学刘洋老师、华东政法大学赵贝贝老师、南京师范大学王佳敏老师、华东政法大学向秦老师、西北政法大学王贵彬老师、西南政法大学高星阁老师及深圳大学郝晶晶老师。

刘洋老师指出算法侵权需要通过技术伦理和法律规范的融合来治理。就算法侵权的规制方法来看,他认为相较事后追责应更强调事前预防,建议建立相应风险评估机制,从源头遏制侵权风险。就算法技术门槛高导致的原告举证难问题来看,他认为应当优化证明责任分配,推动形成以预防为核心、救济为补充的治理模式。

赵贝贝老师首先就论文标题中涉及的算法侵权概念的进一步界定、算法侵害与算法治理体系的关系提出疑问。接着,她就论文论证中就加强现有算法侵害的司法应对措施的不足论证、加强构建科技风险公益诉讼正当性论证提出建议。最后,她提出可以就涉及科技风险公益诉讼中损害赔偿范围的确定,特别是是否将惩罚性损害赔偿纳入考量可以进一步确定与厘清。

王佳敏老师从中日理论比较的角度对论文中涉及的诉讼担当理论进行了评议。她提出日本将诉讼担当视为一套完整规则体系,涵盖当事人确定、判决效力扩张等程序问题。相较之下,我国学界更关注新型诉讼(如证券代表人诉讼)类型的创设,而日本法更侧重于现有诉讼类型的借用与扩张。在此基础上,她认为以诉讼担当理论解释现代型诉讼(如公益诉讼)具有便利性。她阐明了两点原因:第一,在于公共利益主体往往分散不确定,诉讼担当可明确诉讼实施者,解决当事人适格问题。第二,诉讼担当理论为判决效力扩张提供依据。借鉴日本“利益一致+充分代表”的标准既能充实我国诉讼担当理论,又能为各类现代型诉讼提供统一分析框架。

向秦老师首先提出为使问题更为聚焦可以使用案群分析的方法总结归纳算法侵害的具体类型,进而明确要规制的算法侵害行为。其次,她指出报告人运用比较法的分析方法,介绍了欧盟、美国的集团诉讼状况,但是域外制度对于我国算法侵害的司法治理产生的具体影响没有充分论证。最后,她指出论文的一大亮点是以证券特别代表人诉讼为类比对象构建科技风险公益诉讼,但是就为何能实现这样的类比,两者是如何结合的部分可以再进一步加强论证。

王贵彬老师首先指出报告人从程序法视角切入,创新地提出“公益诉讼与群体诉讼相结合”的复合型治理框架,主张将证券领域的特别代表人诉讼机制拓展至算法侵害领域,为数字社会风险防控提供了新思路。其次,他指出研究突破传统行政监管范式,融合民事诉讼法学与算法技术,展现出跨学科研究的学术价值,同时通过对比美欧制度差异,为本土化治理路径设计注入国际视野,体现了理论前瞻性。接着,他建议如何平衡司法治理与行政监管、技术规制等多元手段的分工协作,如何破解算法侵害案件中个体举证难题,以及如何细化公益与集合利益的程序区分标准等问题值得在文章中进一步探讨。最后,他补充道在比较法分析中若能进一步结合典型案例与法律条文,或能增强论证深度,引入实证数据与实操方案,则有助于弥合理论与实践的鸿沟。

高星阁老师首先提出报告人在案例论据的选择上,引用了丰富的国外案例,但是如果能结合我国科技发展,将例如deepseek被恶意投喂数据导致的侵害案例纳入论证范围,更能凸显中国问题的意识。其次,他提出在构建新型的公益诉讼类型时,有必要与现有的公益诉讼类型予以横向比较。回应论文中新型的公益诉讼仅是新案由的增设还是新型程序制度的构建的疑问,从而增强论文论证的论证力度。最后,他指出在论文结论部分,以算法侵害程度的强弱作为区分适用特别代表人诉讼还是示范诉讼的标准,但是对于区分标准中的规模大小的界定标准、判断主体都有进一步的讨论余地。

郝晶晶老师从内容结构、案例更新与诉讼规则三方面对文章提出针对性建议。首先,她认为应当优化概念界定体系,将算法侵害的类型化分析与典型案例部分融入概念界定部分。其次,她认为关于案例库迭代,论文提及的案例因技术修正已过时,可引入新时代议题,通过对比突显算法迭代后的治理盲区。最后,她指出关于创新诉讼主体规则,建议进一步探讨算法侵害的起诉主体是否可以借鉴环境公益诉讼的诉讼主体的问题。

圆桌讨论:民事司法现代化背景下诉讼主体诸问题

本单元由华东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教授、《法学》副主编姜涛担任主持人。

本单元有六位发言人,分别为河南大学郭家珍老师、华东政法大学刘东老师、上海大学赵清老师、上海财经大学高旭老师、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李洪灯律师及西南政法大学谷佳杰老师。

郭家珍老师以类似必要共同诉讼的适用范围为主题进行了分享。她指出,在我国类似必要共同诉讼的适用范围上,司法实务标准不一,理论上有“实体上合一确定说”为基准的扩张论和以“诉讼法上合一确定说”为基准的限缩论。前者认为法律关系牵连即需合并审理,后者人认为仅以既判力扩张情形为适用前提。在此基础上,她从三方面论证了限缩说的合理性。首先,限缩说的标准明确,可提升司法操作性。其次,既判力扩张具有正当性,未参与诉讼者利益可通过他人诉讼充分代表。最后,矛盾判决可通过普通共同诉讼的证据共通等制度避免,无需过度依赖类似必要共同诉讼。

刘东老师就变更追加执行当事人中的无人继承遗产执行问题进行了分享。他指出,关于无人继承遗产被执行主体缺位问题,实践中存在着直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还是应当追加遗产管理人作为被执行人的争议。对此,他主张应当直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主要理由有二点:第一、从执行程序的性质角度依职权追加其继承人具有正当性;第二、域外比较法的经验可为我国追加执行申请人的三方主体结构提供借鉴。最后,他就追加主体可能产生的具体问题进行了讨论。例如,关于民政部门不愿意作为遗产管理人的场合,他主张可以不追加民政部门而是通过追加国家或集体组织,进而继续推进强制执行程序。

赵清老师就诉讼主体相关问题理论与实践之间的错位进行了分享。当前民事法律理论虽以具体权利或法律关系为基础构建,但在现代商业活动中,法律关系的模糊性、多重嵌套和高度牵连性对传统理论形成挑战。这导致诉讼中当事人确定、标的认定等环节出现困难,也使立案审查标准难以把握——虽已不能完全沿用传统实体化标准,但又因立案登记制过宽而可能产生案件激增压力。实务中,法官更侧重事实查明和纠纷解决。第三人制度演变为“强制作证”工具,审判标准呈现政策化、技术化倾向且缺乏稳定性。要构建现代型民事诉讼体系,亟需方法论突破:既要回应法律关系复杂化的现实,又需在程序保障与效率间取得平衡,同时协调理论与实务的认知差异。

高旭老师就集团诉讼的若干问题进行了分享。他首先通过梳理比较法上的内容回应了对集团诉讼持否定性态度的观点。以证券代表人诉讼为典型的集团诉讼经常面临可能存在滥诉风险的质疑,但是美国法实践表明这种滥诉风险很大程度上是被不当扩大了。紧接着,针对债券违约纠纷中债券持有人的权利如何救济的问题进行讨论。他指出其中至少有两个方面的问题值得讨论:一方面,从制度的理论依据来看,倘若以诉讼担当理论来看,以任意的诉讼担当来构建该制度则可能面临机构投资者与普通持有人之利益保护失衡的困境。另一方面,若允许受托管理人提起诉讼,那么可能面临着与其他普通债券持有人提起的诉讼并行时,两者关系如何处理的疑问。

李洪灯律师就追加未届出资期限股东为被执行人的问题进行了分享。他指出《九民纪要》规定了未到期股东加速到期的情形之后,支持追加出资未到期股东为被执行人的案例开始大量出现。但问题在于《九民纪要》内容上针对的是审理程序,而非执行程序。执行中应严格遵循法律规定,而不能进行实体判断。新《公司法》五十四条出台后,学界存在着该规定究竟是入库原则还是直接清偿原则的争议,即追加未到期股东为被执行人是否涉及实体判断的问题。但在实务中,未来以五十四条为依据直接追加被执行人的做法应该会更加普遍。

谷佳杰老师就执行程序中的主体制度、现代型诉讼中的主体制度等进行了分享。他肯定了本次论坛报告人就相关问题进行讨论的重要价值,并对研究写作中如何凸出论文创新性,确立观点的准确性,凸显民事诉讼法学科的特殊性提出了针对性的建议。接着,他总结了在座前辈老师在推进民事诉讼法与AI技术结合、在传统民事诉讼中创新研究方法中做出的重大贡献,并对民事诉讼法的未来发展方向提出畅想。他认为当前民事诉讼法的研究存在保守性以及缺乏对司法实践问题回应的及时性,民事诉讼法学者应在迎接新兴技术、推进数字民事诉讼法的研究与发展上做出贡献。

本单元由上海交通大学教授、中国法学会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王福华做总结发言。

王福华教授指出在司法现代化背景下,与会学者围绕民事诉讼法的困境与创新展开的讨论是很有意义的。目前,传统民诉理论面临程序简化与专业化转型的双重挑战,从建国初期的政治化审判到1982年《民事诉讼法》确立的专业化体系,再到民法典时代实体法与程序法的深度结合,反映出司法功能从“政权守卫”向“纠纷解决”的演变。因此,他提出了当前研究特别值得回应的两个问题。第一个问题是执行程序中实体法与程序法的衔接问题(如股东出资责任、无人继承遗产执行)。第二个问题是就研究方法论的革新。他建议引入微观经济学、社会心理学及AI技术等跨学科视角,破解“民诉研究路在何方”的焦虑。

最后,他呼吁民事诉讼学应以开放姿态拥抱技术变革与理论创新,在现代化进程中推动民事诉讼制度的兼顾程序正义与实务效能。

闭幕式

闭幕式由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中国法学会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秘书长纪格非老师主持,广州大学教授、中国法学会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陈刚老师做总结发言。

陈刚教授再次对与会嘉宾的到来表示感谢,对会务志愿者的辛勤付出表示感谢。他表示青年学者在本次论坛中发表的报告及与谈精彩纷呈,十分具有启发意义。民事诉讼法的研究需要传承,民事诉讼法研究的未来属于青年学者。青年是我师,我是青年友。

至此,第三届民事诉讼法青年论坛(2025)在一片掌声中圆满落幕。

供稿:黄伊梦
张佳怡
供图:会务组

审阅:郝振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