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法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会2025年年会暨“人工智能时代消费者保护的发展态势”学术研讨会成功举办

发布者:管理员发布时间:2025-03-14浏览次数:122


2025311日下午,上海市法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会2025年年会暨“人工智能时代消费者保护的发展态势”学术研讨会在普陀区党群服务中心成功举办。本次会议由上海市法学会指导,上海市法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会主办,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承办。



【 开幕式 】



开幕式由上海市法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会会长、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周杰普教授主持。周会长对到场专家表示热烈欢迎,并预祝研讨会取得圆满成功。



上海市法学会党组副书记、专职副会长施伟东发表致辞。施会长充分肯定了本次会议关于人工智能背景下消费者权益保护新态势的主题,提出好的制度促使好的监管、好的监管推动好的司法,上海有条件推动建设好的消费环境。提倡人工智能介入审判实践后,应当体现法官价值判断、考虑人类价值立场,对弱势群体的举证责任等作出更优配置。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刘力在致辞中指出:上海作为科技创新策源地,AI技术应用引发的新型纠纷持续增长。坚持"形义结合"解释方法,在个案审理中平衡技术创新与权利保护。同步推进数字改革赋能,通过挖掘司法大数据、打通数据壁垒,积极推动社会治理从“事后救济”向“事前规范”转型。要始终以法律价值锚定技术发展方向,做技术风险的清醒研判者、数字权益的坚定守护者、制度创新的前瞻思考者,为上海加快建设“五个中心”提供精准法治供给。


【 第一单元 】



第一单元以“人工智能时代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交易法面向”为题展开研讨,由上海大学法学院民商法研究中心主任、上海市法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会副会长张秀全教授主持。



上海政法学院陈洪杰教授以《AI背景下的知识付费陷阱与消费者权益保护》为题作报告。陈教授首先阐释了知识付费的概念和市场概况。知识付费是互联网环境下分享经济的产物,分享经济是将社会海量、分散的资源通过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整合、满足多样性需求的经济活动。在知识付费领域,存在欺诈性销售行为,在此市场乱象中,存在消费者权益保障的三大难点:一是不享受7天无理由退货保障、二是完全开放的准入门槛、三是如何捋顺平台、销售者与消费者之间的关系。陈教授主张避免过度父爱主义,可以把相关问题交由市场自行调解、自我优化。



上海小度律师事务所高级顾问单捷律师以《AIGC全球合规案例解读及合规路径》为题作报告。单律师着眼DeepSeek爆火与AIGC合规的核心挑战,梳理了AI术语包括GenAIAGIAIGCDeepfake之间的区别和技术联系。接着从全球视角感知AIGC合规监管动态,美国法主要以倡议性文件和分散监管的方式来应对,侧重于市场的自我调节和技术创新;而欧洲法通过制定详细的法规和标准来规范AI技术发展和应用,强调AI技术的安全性和可靠性以保障公民基本权利;亚洲国家如中国则既注重产业发展又强调风险管理,试图在保障社会稳定和促进经济发展之间寻求平衡。不同的冲突处理底层分析逻辑映射出不同的关注中心,而目前阶段所有的探索都是有意义的。



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刘洋副教授以《作为数据来源者的消费者及其私权构造》为题作报告。刘教授对与数据生产者相对的概念“数据来源者”进行剖析,将自然人数据来源者作为典型的消费者、数据生产语境下组织型数据来源者作为准消费者。在数据来源者与数据处理者的关系上,两者分别是内容贡献者与客体塑造者,是共生互动关系,存在权利堆叠亦有优先顺位,同时也可能发生身份的转化。并就两类数据来源者能否取得数据财产权、包括哪些权利内容进行阐释。认为作为消费者的数据来源者不能取得数据财产权,自然人消费者可主张个人信息相关权利;组织型数据来源者赋权具备正当性,从比较法观察,应当涵盖信息获取权、获取与利用数据的权利和可携带权。



与谈环节,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洪波副院长对上述议题发表意见。洪院长认为数据孤岛会阻碍人工智能的发展,在数据合规化使用和促进数据流动之间,对数据进行匿名化处理并促进流通是数据发展的一个平衡点。在人工智能背景下,更易发生消费者权益侵害的问题,尤其是针对不同消费者的算法歧视问题,需要更深研究,公益诉讼可以提供一条可行的维权途径,在其中可以有效进行事实认定和证据固定。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副庭长孙斌法官对三位报告人的发言作出点评。孙庭长指出,第一,在数据产品的产业链条上,消费者作为数据来源提供者享有哪些权利是个基础性的重要问题;第二,对AI产业的合规与监管的不同路径,不仅是个法律问题,还影响到产业的发展,有鉴于此,中国在立法和司法环节上要平衡好权利保护与产业发展的关系;第三,知识付费场景下欺诈消费者,可能涉及消费欺诈、知识产权侵权、反不正当竞争等问题,还可能涉及刑事犯罪。实务中,要研究平台的责任,可参考《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中关于网络侵权的规定。



上海市市场监管局执法稽查处谢正豪处长对三位老师的观点表示认可。谢处长从实务的角度出发,认为人工智能使传统侵权出现了新的手段,新的方式。对于监管局的工作来说,投诉变多,对象也变得更隐蔽,解决起来更困难。目前在立法上,保护方面手段有限,2024年颁布的新实施条例有了一定的改善,但还有继续完善的空间。现行条款内容还比较浅,规范的力度不够。谢处长希望立法与时俱进。改变现存的“先发展再治理”观念,既把发展放在首位,也将治理放在重要地位。



上海乐邦律师事务所王厚忠主任对上述议题发表看法。他指出,目前人工智能发展如火如荼,其中人工智能、第三方多边市场的交易,数据算法的控制者,这些是否也算是交易主体成为一个重要的问题;接着分析交易中强制性规范问题,对于某些高风险的人工智能,在多次出现泄露消费者信息或者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况下,可考虑要求披露其算法;最后讨论了交易纠纷的救济路径,平台是否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等问题。


上海大学法学院民商法研究中心主任张秀全教授对本单元话题进行总结,提到不应当用人格权来解读数据主体,因为很多环节都涉及合理使用。张教授认为人工智能下新规则的产生,给生产者和商家提供好的平台和机会。市场监管者可以用个案对消费者提出消费警示,这对消费者保护有很大作用。行业协会也应当发挥重要的作用,自查自督,形成业内自律,对于减少对消费者的侵权有很大助益。


【 第二单元 】



第二单元以“人工智能时代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规制法面向”为题展开研讨,由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刘水林教授主持。



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副院长任超教授围绕《人工智能时代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面临的新挑战》作报告。他提到人工智能时代消费者面临的挑战主要源于技术的快速发展和应用场景的复杂化,涉及数据隐私、算法决策、责任划分等多个维度。任教授针对此类情况提出完善算法治理体系的建议,高风险AI系统应备案并接受第三方审计,建立算法评估制度。此外,还要完善算法治理体系,要求高风险AI系统备案并接受第三方审计,建立算法评估制度。提升消费者数字素养:通过公共教育帮助用户理解AI风险,推动“技术赋权”维权。时代消费者权益保护需法律、技术和伦理协同创新。未来的立法需要从“事后救济”转向“事前预防”,通过动态监管和多方共治平衡技术创新与权益保障。



上海政法学院教授张骏教授以《算法价格歧视下的消费者权益保护》为题作报告。他指出,人文算法价格歧视有三个特性,分别是智能性、隐蔽性和技术优势性;算法歧视的损害机理可从算法运行和消费者认知层面进行观察。基于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于算法歧视的规定,张教授提出了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的建议。



东南大学法学院叶榅平教授以《人工智能场景下消费者权益保护理念的重塑》为题作报告。他认为,人工智能时代,消费者的市场地位发生了变化,消费者不一定是弱者。消费结构和生产结构的形成,使消费者和生产者的互动愈发重要。同时,消费模式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网购给消费者带来了便捷性,能够实时监控商品,维护自己的权益。但从反方向看,要关注特殊群体的权益,比如不善使用网络的老年人、残疾人,在人工智能发展之下,他们的权益可能会收到更严重的损害,需要格外引起重视。



华东理工大学法学院董溯战教授对本单元议题发表观点。他指出,消费者保护法与市场规制法有相似之处。市场规制法强调除了市场,政府也要参与市场的调节。消费者保护法是基于生产者消费者之间的强弱关系而建立,政府为了保护消费者,制定了消费者保护法。追溯历史,公司是在商品经济发展到16世纪之后才出现,公司的膨胀使得个人难以对抗,加上之后的技术发展,加剧了“大”和“小”的对比,逐步出现消费者保护政策。人工智能的出现进一步加剧了公司企业和个人的差别,所以从法律方面支持消费者的需求变得更加紧迫。



上海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殷洁教授对三位报告人的报告进行点评。殷教授认为现在各种类型的侵权行为层出不穷,有必要兼顾事前防范和事后救济。就事前防范而言,可在app引入的源头管理。还应简化司法程序,以便消费者能够更快获得救济。消费者保护理念方面可以从倾斜保护向平衡保护转变。



上海商学院段宝玫副教授在点评中指出,交易和规制相互连接。在人工智能时代,规制的对象和行为更多地转向平台和数据以及算法的营销。事后救济的传统救济手段,包括责任的认定等等,难以应对人工智能时代调整平台行为、保护消费者的需要,应加强事前监管和预防性救济。在执法方面,算法是在不断迭代更新的,在治理过程中,可通过备案制扩大监管。另外,她建议通过举证责任倒置机制,减轻消费者举证负担,使其维权更加便利有效。



上海国际组织与全球治理研究院助理研究员郑洁老师在点评中指出,可通过建立相关强制性保险制度的方式,可以减轻主体责任的风险。郑老师认为人工智能下商业模式的影响,要根据不同应用场景评估风险。在执法领域,监管部门应当负责多部门的协调和配合。在事前、事后逻辑方面,算法构造能否提供预警,使用数字化手段管理企业。还要细化平台责任,加强内部监管,强化消费者教育,促进消费者保护水平提升。


【 闭幕式 】



闭幕式由华东理工大学法学院董溯战教授主持,董教授向所有为本次年会付出心血的各位领导、老师和同学表达了衷心的感谢。



上海市法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会会长、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周杰普老师对本次年会做总结发言。周会长指出,人工智能给人们生产生活各方面带来了广泛而深刻影响。当然,人工智能的负面影响也值得人们警惕,并需要通过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的方式,促使其向善。最后,周会长感谢所有到场的嘉宾以及工作人员。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会年会圆满结束。


供稿:陈美帆

李思远

供图:会务组

审阅:周杰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