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3月8日,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第114期法学讲坛在上海财经大学武川路校区创业中心一楼报告厅顺利举办。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王利明教授以“违约救济的新发展”为主题,与法学院师生以及多位来自校外的专家学者进行交流。
讲座开始前,宋晓燕教授代表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向王利明教授的到来表示诚挚欢迎,并对王教授的科研经历与成果进行了简要介绍。讲座在校内外听众的期待与掌声中正式开始。
王利明教授在讲座中深入探讨了违约救济的核心问题,系统阐述了《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在违约救济领域的重要发展。他指出,违约救济体系的构建应以 “填平原则” 为基石,强调通过损害赔偿使非违约方恢复至合同完全履行时的状态。同时,结合 “衡平原则” 和 “预防原则”,在损失难以量化或存在效率违约风险时,赋予法官自由裁量权,以实现实质公平与交易安全的平衡。
在合同解除制度方面,王利明教授详细解读了《民法典》第563条关于根本违约的认定标准,明确了 “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这一关键要素。他还结合 “新宇公司诉冯玉梅商铺买卖合同纠纷案”,分析了司法实践中如何把握违约方解除权的行使条件,强调法院在打破合同僵局时需综合考量双方利益,既要保护守约方权益,也要避免资源浪费。关于可得利益的计算,王利明教授重点介绍了 “替代交易规则” 的创新应用。他指出,《合同编通则解释》第60条确立的替代交易与市场价格差额赔偿机制,为解决可得利益损失举证难问题提供了新思路。此外,针对继续性合同中的金钱债务违约,司法解释引入 “合理期限” 规则,兼顾了交易效率与公平。
在与谈环节,浙江大学副校长周江洪教授、华东政法大学党委副书记韩强教授、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朱晓喆教授及民商法教研室主任叶名怡教授等与谈人,围绕违约救济的司法适用展开了热烈讨论。
周江洪教授提出,能否从狭义之债、广义之债的角度,对既有违约救济手段进行反思、再界定。周江洪教授例举了双务合同当中一方当事人的抗辩权、《民法典》584条有关“缔约时的可预见性”等问题,与在场专家学者进行了有益的探讨。
韩强教授高度评价了王利明教授的学术研究成果。他指出,王利明教授对司法解释条款的制定背景、价值取向及适用难点进行了全景式阐释,为司法实践中处理复杂违约纠纷在一定程度上提供了清晰的法律适用框架,对于维护市场交易秩序、促进诚信社会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朱晓喆教授以合同领域中的违约方解除问题为例,结合相关司法实践,从比较法的视角进行了深入剖析。朱晓喆教授着重指出,比较法研究的目的不是简单移植制度,而是通过观察不同法律体系的制度生成逻辑,为解决中国问题提供启发。在法学研究与实践中,应当紧密围绕中国问题,坚守中国立场,进而提出切实可行的中国方案。
叶名怡教授从司法实务视角出发,针对《民法典》第580条第2款的适用范围及替代交易规则展开深入探讨。叶名怡教授提出应对该条款作目的性扩张解释,主张其适用范围不应局限于非金钱债务违约方。此外,他还就解除权的行使是否属于替代交易的必备要件等问题进行了精彩的阐述。
讲座最后,宋晓燕教授对王利明教授精彩的讲解以及各位专家学者的深入与谈进行了总结,并再次向王利明教授及各位与谈人表示感谢。本场讲座在与会师生的热烈掌声中圆满结束。
供稿|唐 克
供图|姚永美
审阅|朱晓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