讲座回顾丨民事诉讼法讲座第17讲“证明责任简史”顺利举行

发布者:管理员发布时间:2024-12-24浏览次数:15


20241220日晚,民事诉讼法讲座第17讲在法学院116会议室举行。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上海市教委"东方学者"特聘教授、中国法学会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胡学军老师以“证明责任简史”为主题进行了此次讲座。讲座由郝振江教授主持。



讲座开始,胡学军教授以“大历史观”为引入,点明了此次讲座的主题——“证明责任的简史”,即对证明责任这一理论进行的细致和长远趋势的分析。

首先,胡学军教授从证明责任以及举证责任概念的谱系出发,分别分析了举证、证明以及责任在不同法系中的语义上的起源与发展。尽管英美法的证明责任理论跟大陆法系存在较大的差别。但是从概念和构词法上来看,二者仍然存在一定的共同规律。

然后,胡学军教授引用德国法学家罗森贝克的著作,提出了证明责任在概念上存在的所指和能指错位的问题,并在对罗马法中证明责任起源的考察和两大法系关于证明问题的对比中,提出了举证责任和证明责任在概念上应当二分的观点。胡教授认为,证明责任应当仅涉及结果责任即通常所言的客观意义上的证明责任,而诉讼中当事人的行为责任即主观意义上的证明责任,在概念上应当完全归于举证责任而非证明责任。将举证责任归类于证明责任之下,本身即会造成概念用语上的困难与混乱。此外,对于证明责任理论是否具有普适性,胡教授认为,案件事实真伪不明时法院应当如何裁判才是司法实践中真正具有普适性的问题。

之后,胡学军教授详细介绍了德国法上证明责任的理论发展脉络。证明责任理论在德国法上历经了长期的发展过程,形成了相对完整的理论体系。胡教授详细介绍了莱昂哈特的证明说、罗森贝克的不适用法律说、莱波尔特特别规范说、穆兹拉克的消极规则说、罗-施瓦布的规范说以及普维庭修正规范说,并对不同学说之间的发展关系以及观点区别做了说明。胡教授认为,以罗森贝克为基础的证明责任理论是以案件事实状态的三分说为基础的,但是实际上,对于证据短缺疑难案件的处理方式在历史的发展进程中是多样化的,可以分为前现代司法阶段和现代证明责任理论司法阶段,不同的阶段具体的理论样态和制度做法存在差异。

最后,胡学军教授对于中国证明责任学说发展的三个阶段行了详细的介绍。中国证明责任理论发展主要经历了提供证据责任说、双重含义说和败诉风险说三个阶段。目前,败诉风险说已经基本获得通说的地位,举证责任和证明责任在概念上二分的观点也进一步得到了印证与认可。



在交流阶段,法学院高旭老师从程序法和实体法的关系角度,指出证明责任理论未来仍然处于程序法和实体法的交织点。法学院马强伟老师从实践出发,提出了在司法实践和民诉教学中主观证明责任的观念仍然占据稳固的地位以及“案件事实真伪不明”状态本身如何证明、难以证明的问题。胡学军老师以证明责任理论的中国化为基点,对上述问题进行了回应。



讲座结束时,郝振江教授对胡学军教授的精彩讲座表达了感谢并对本场讲座进行了总结。郝教授肯定了近年来我国民事诉讼法学基础理论的快速发展,并指出民事诉讼法理论的实务化和实践化需要一定的过程和时间,由此就需要理论研究者持续不断的努力,最后对志向于从事民事诉讼学研究的硕博士生的表达了鼓励和期待。


供稿:刘恒昕

供图:陈丹瑶

黄伊梦

审阅:郝振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