讲座回顾 | 申卫星教授讲座“构建现代数据产权制度 促进数据高效流通利用”顺利举行

发布者:管理员发布时间:2024-12-22浏览次数:128


20241217日晚,上海财经大学法学讲坛第112讲在法学院116会议室顺利举办。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常务理事、中国法学会网络与信息法学研究会副会长申卫星教授以“构建现代数据产权制度 促进数据高效流通利用”为题,与法学院师生以及多位来自校外的专家学者进行交流。本场讲座由法学院副院长朱晓喆教授主持,上海数据集团投资总监与上海数据研究院执行董事李荃、上海政法学院张继红教授、同济大学法学院陈吉栋副教授、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袁波副教授、协力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江翔宇律师、中联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方懿律师参加与谈。

讲座开始前,朱晓喆教授代表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向申卫星教授的到来表示诚挚欢迎,并对申教授的科研经历与成果进行了简单介绍。讲座在校内外听众的期待与掌声中正式开始。



申教授首先回顾了数据产权制度的政策与立法背景。他指出,数据作为一种新型的生产要素,其产权制度建设受到了中央层面的高度重视。“数据二十条”提出了建立以数据资源持有权、数据加工使用权、数据产品经营权的数据产权制度框架。申教授从数据是否确权、如何确权、确权的界限何在三个层面对三权分置的数据产权方案进行了理论解读。他认为,为实现对数据全生命周期中各方投入的适当评价,可以考虑运用“权利分割思想”,构建“数据来源者权利(个人所有权)+数据处理者权利(企业用益权)”的两权分离方案。其中,个人享有数据所有权的根据在于其生产者地位,但这种所有权性质“较弱”,多表现为对数据的使用(包括复制等)与收益。而数据用益权则确保了平台企业对数据的独立权利,这不仅适应了数字经济作为共享经济的本质需求,也调和了用户与企业、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利益冲突。申教授进一步论述了数据产权的边界问题并对数据产权作了“确权—析权—限权”的分析,展望了数据产权制度的未来发展方向。

在与谈环节,上海数据集团投资总监、上海数据研究院执行董事李荃、上海政法学院张继红教授、同济大学法学院陈吉栋副教授、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袁波副教授、协力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江翔宇律师、中联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方懿律师先后发言,并分别从学理与实践的多重视角出发,就数据的前端确权疑难、既有登记制度中形式审查标准的缺陷、数据运营机构的权利认定、三权分置方案下的新概念对传统意义上不正当竞争认定的扰动、所有权概念在实践中可能滋生的困扰等问题与主讲人进行了深度交流。申卫星教授对其中的理论难点与实践困扰一一作了回应。



讲座最后,朱晓喆教授对申卫星教授的精彩讲解以及各位专家学者的深入与谈进行了总结,并表达了对申卫星教授与各位与谈人的感谢。本场讲座在与会师生的热烈掌声中圆满结束。




审阅|朱晓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