讲座回顾|数字经济法治系列讲座第6讲“企业数据的概念、分类与确权”顺利举行

发布者:管理员发布时间:2024-12-20浏览次数:150

20241213日下午,上海财经大学数字经济法治系列讲座第6讲在法学院116会议室成功举办。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李依怡老师以“企业数据的概念、分类与确权”为主题进行了讲座。讲座由法学院刘洋副教授主持,复旦大学法学院院长助理葛江虬副教授、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沈健州副教授、同济大学法学院陈吉栋副教授、我院袁波副教授以及周心童老师担任本次讲座的与谈人。讲座吸引了众多法学专业师生前来聆听,现场气氛热烈,学术氛围浓厚。



李依怡老师从美国和欧盟的数据治理法案及相应政策引入,介绍了企业数据的概念--无论学界还是实务,通常都是将数据分为公共数据、企业数据和个人数据,并在此基础上对企业数据进行定义,进而做赋权安排。

对于企业数据的分类问题,李老师认为目前这种企业数据的分类方法并非基于同一标准,自然会存在重叠。就三者关系来说,个人数据是企业数据、公共数据的重要来源,它们是上下游的关系,对于不同种类的数据,应当采取不同的治理方式。个人数据治理适用人格权优先原则。公共数据治理以开放共享为主要目标,在权属上无争议。与个人数据和公共数据治理相比较,企业数据治理就显得复杂很多。尤其是它最基本的确权问题,过去几年持续有争议,主要争议的点在于多元利益平衡,因此,企业数据治理需要解决更多的问题。

就企业数据确权而言,李老师指出所谓数据持有者权的三权分置方案:数据资源持有权、数据加工使用权、数据产品经营权,这不是三个独立权利,而是数据持有者权的多项权能,从积极权能视角来看,它包括了持有、使用、处分、收益四个权能,消极权能就是排除他人干预之权能,企业数据的产权制度设计应当以数据资源为对象,采取不区分数据权益客体的单一确权路径。



在与谈环节,葛江虬老师也提出目前对企业数据的分类主要是人为的定义,视角不同就会有不同的判断,公共数据和企业数据的范围界定比较模糊。



沈健州老师就企业数据的确权问题提出了企业数据的持有权是有限排他权,认为企业数据三权分置的三权不是三个部分的权利,而是同一个权利底下的不同权能,因此不能称之为企业数据“所有权”,并提出了数据访问权的权利来源问题。




陈吉栋老师就公共数据鉴定的范围、数据资产的交易对象、数据与信息的区分等争议点提出了问题。




袁波老师就数据来源者的权益问题提出了启发和思考。




周心童老师从反垄断竞争角度就企业数据市场经营,提出应该更多关注合同法和公法的制度选择、司法和其他经济法的协调联动,不能过于偏袒企业作为一个数据加工组所享有的利益。

李依怡老师对与谈人提出的问题一一进行了回应,与在场师生进行了深入探讨。



讲座最后,主持人刘洋副教授对讲座内容进行了总结并对李依怡老师的精彩讲座进行了感谢,本次讲座在热烈的掌声中圆满结束。



供稿:吴文静

供图:吴文静

审阅: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