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2月8日晚,民事诉讼法讲座第16讲在法学院116会议室顺利举办。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烟台大学黄海学者特聘教授、中国法学会常务理事张卫平老师以“民诉基础理论与民事制度的建构与发展”为主题进行了此次讲座。讲座由法学院郝振江教授主持。讲座吸引了众多法学专业师生前来聆听,现场气氛热烈,学术氛围浓厚。
首先,张卫平教授回顾了我国民诉基础理论的发展历程。我国早期受苏联模式的影响,其理论体系主要以批判西方理论为导向,更多地是通过批判来论证原苏联诉讼制度和实体法制度的优越性,在理论建构方面相对薄弱,导致我国在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基础理论上的欠缺。改革开放后,尽管我国逐渐接触到大量国外先进的制度和理论,但民事诉讼法因其与司法制度、政治体制的紧密关联性,无法像民法那样直接引入国外成熟的理论体系,因此我国民诉法律制度的发展往往是在实践中应对具体问题逐步形成的,而不是基于对基础理论的体系性建构而成。
讨论完我国民诉基础理论研究的现状,张卫平教授指出,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发展和制度建构中存在的问题,很大程度上源于我国对基础理论研究和关注的不足。他以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设立为例,说明了在缺乏对诉和既判力等基础理论问题研究的情况下,制度设计上的盲目性和不合理性。
接着,张卫平教授围绕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存在的差异阐述了法学基础理论对法律体制特性的反映。例如,大陆法系注重公法私法的明确划分,在民法领域,物权法和债权法各自遵循不同的规则体系,形成了系统的理论架构。德国民法中的物权法与债权法在权利设定、变动、保护等方面均有截然不同的规定,这种划分体现了大陆法系对法律关系精细化的理论构建。而英美法系并没有对公法私法进行严格划分。
基于上述基础理论的重要性,张卫平教授分析了在民诉制度中基础理论的缺失带来的具体影响。其一,在执行救济制度中,由于未理清审执分离基础理论,执行回转制度的制定存在逻辑缺陷,现行制度允许执行机构作出回转裁定,这违背了影响实体权利义务的审判权只能由审判机关行使这个原则。这种设计可能导致执行回转缺乏合法依据,影响执行公正性和权威性。其二,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辩论原则未能充分体现民事诉讼的基本规律,往往流于形式,未能充分发挥作用。相比之下,大陆法系的辩论主义和处分原则更符合民事诉讼的本质要求,强调当事人在诉讼中的主导地位和对自己权利的自由支配,与实体法的平等自愿原则相契合,确保民事诉讼法有效服务于实体法,实现当事人的实体权利。
最后,张卫平教授认为社会科学中的观点争论通常不会由单个个体终结,而需要经过长时间的历史检验和学术界的沉淀与竞争。基础理论虽然存在不同观点的争论,但这种争论有利于基础理论的发展,强调了我们要重视基础理论研究,从而促进民诉法未来的发展。张卫平教授也给法学生写作提供了一定思路,呼吁我们应深入研究法学基础理论,写作时可以选择一个理论将理论中的全部问题理清,然后在实用性上对若干理论进行考证与识别,探讨哪种理论更易被接受。
在互动环节,张卫平教授与在场师生进行了深入探讨,对同学们提出的有关诉讼要件、当事人适格、确认判决的可执行性、基础理论中的搁置论和衡量论以及如何学习判例等问题作出了详细的解答。
讲座最后,主持人郝振江教授对讲座内容进行了总结并对张卫平教授的精彩讲座进行了感谢,本次讲座在热烈的掌声中圆满结束。
供稿:汪 清
供图:谢雨轩
审阅:郝振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