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届上海财经大学“实体与程序的对话”全国法学博士生论坛成功举办

发布者:管理员发布时间:2024-12-09浏览次数:68


隆冬岁尾,浦江学府智慧如炬;上财法苑,群贤毕至共绘蓝图。时光荏苒,法治如梦,春夏秋冬谱写育才新篇。2024年12月7日,首届上海财经大学“实体与程序的对话”全国法学博士生论坛在上海财经大学武川路校区创业中心一楼报告厅隆重举行。来自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央财经大学、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北京师范大学、中国政法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南京大学、东南大学、苏州大学、南京师范大学、南京理工大学、浙江大学、中山大学、华南理工大学、厦门大学、武汉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上海交通大学、华东师范大学、华东政法大学、上海海事大学、广西大学、安徽大学、吉林大学、黑龙江大学等院校以及法律出版社、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单位的专家学者以及博士生们齐聚一堂,共襄盛会。本次论坛以“实体与程序的对话”为主题,旨在探讨实体法与程序法的理论前沿与实践热点,为青年学子提供一个交流思想、碰撞智慧的高水平学术平台。


会议开幕与主旨报告

 


 


论坛开幕式由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秦策教授主持。法学院党委书记罗山鸿发表致辞,她对远道而来的专家学者和硕博学子表示热烈欢迎,并简要介绍了法学院近年来的发展成果。随后,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黄韬教授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郝振江教授分别围绕“实体与程序的对话”发表了精彩的主旨报告。浙江大学黄韬教授结合自己读博期间踊跃参会和学习的趣事经历,表达了对此次论坛的祝贺。并以“普惠金融的司法成本”为题,探讨了现行司法资源在面临普通消费者、投资者等小额案件时的现实张力,围绕“有限的的司法资源如何分配”“司法成本由谁承担”“如何为司法定价?”等议题展开精彩的报告。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郝振江教授首先说明了本届论坛“实体与程序”的选题缘由,借此表达了“实体与程序”对话讨论的意旨。并以“回归民事实体的程序思考”为题,从实体法与程序法之间关系经历的阶段、权利保护的实效性和公正性等视角进行深层次的剖析,基于理论联系实践全面阐释实体法与程序法的深度互动,引发与会者热烈反响。开幕式最后,秦策教授阐释了本论坛以“实体与程序的对话”为主旨对博士生寄予的学术期待,强调本论坛对法学学科交叉研究的关注和推广。


四大平行论坛同步进行:多维度视角下的深度探讨

本次论坛设置了四大平行论坛,分别围绕“民事实体与程序的交织”“多维度视角下的商事法”“经济法治的新形态”和“公法中的实体与程序”等涵盖民事法、商事法、经济法与公法等多个领域的论坛主题,会议采取博士生们各自就研究内容进行汇报然后由专家们进行评述的形式,现场讨论气氛热烈。

平行论坛一:民事实体与程序的交织


“平行论坛一:民事实体与程序的交织”在创业中心102会议室举行,该论坛的上午单元由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刘洋副教授主持。


 

 


北京大学博士研究生胡天昊以《合同效力释明规则的解释论展开与诉讼实施——以<新证据规定>第 53条为中心》为题,探讨了《新证据规定》第 53条旨在构建的 “法的观点释明” 规则,以及其所促使 “法的观点释明” 与 “新诉讼资料释明” 二元区分的意涵。华东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黄白针对《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定性及其实体与程序体系效应》展开分析,其认为通过适用担保物权一般规则和类推适用,可完善其法律架构,在实体和程序方面发挥体系效应,弥补制度供给不足,保障承包人权益。南京大学博士研究生付举乾以《实际履行与替代性赔偿诉讼下“一事不再理” 观念重塑》为题,指出在实际履行与替代性赔偿诉讼中,诉讼标的理论无法正确阐释 “一事不再理” 原则,应基于现代方法论视野下的 “利益冲突” 理解诉讼标的。上海财经大学博士研究生周青松以《刺破婚姻面纱——个人债务中夫妻共同财产执行的规则构建》为题,认为应当依据 “主体外观” 与 “时间外观” 查控夫妻共同财产,根据财产形态确定变价方法,保障配偶三重权利,赋予配偶实体与程序救济渠道。


评议环节

 


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朱晓喆教授围绕论文选题、问题意识、文章写作、法律释明,给出独到分析与建设性意见,助力参会者拓展思路。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刘敏教授就民法与民诉法的交叉研究、公正和效率的关系展开论述,深挖各汇报主题蕴含的学术价值,点明优势与可完善之处,激发深层研讨。苏州大学法学院张永泉教授紧扣证据规则、合同效力、释明目的,给出鞭辟入里的见解,推动后续交流互动、思维碰撞。



该论坛的下午单元的第一阶段由苏州大学法学院张永泉教授主持。


 

 

 


华东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胡晓以《承继、转向与本土化:法典化视野下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体例嬗变(1921-1935)》为题,探讨了民国时期,北洋政府和南京国民政府先后三次编纂刑事诉讼法典,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体例不断演变的历史现实。南京大学博士研究生李东洋以《论未成年人侵权行为禁令的程序建构——以未成年人人权司法保障为切入点》为题,分析了未成年人司法保护面临的困境,其认为未成年人侵权行为禁令具有正当性,其程序应选择略式程序,基于此建构具体程序规则。北京大学博士研究生成卓以《论停止侵害的临时救济》为主题进行汇报。探讨了停止侵害的临时救济在我国权利保护体系下具有异质性的特点提出需基于权益区分视角实现有效分流和启动限定,以完成本土化构建并适应预防性侵权责任发展。法律出版社敬梓源编辑以《论共同担保人相互不追偿——以价值基础指引下的漏洞填补作业为中心》为题,共同担保当事人额外牟利问题在民法典实施后凸显,该行为不具正当性,传统救济方案存在不足,应通过让债权人承担通知义务等方式保障共同担保人约定追偿,预防额外牟利,即债权人应向共同担保人披露其他担保人基本通讯信息,否则承担相应责任。中山大学博士研究生吴佳祺以《民事执行拍卖撤销权的请求基础与构成要件——以实体、程序交互为视角》为题,指出民事执行拍卖撤销权本质为形成权,应借助动态系统论把握撤销标准,从实体要件和程序要件明确行权路径,以规范拍卖撤销权,平衡程序安定、效益与公正价值诉求。华南理工大学博士研究生赵佳诺以《所有权移转预告登记排除执行效力研究》为题,探讨了我国所有权移转预告登记在执行程序中的效力方案存在的争议。


评议环节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李昊教授从法制史研究的重点、论文写作方法、论文的语言表达等角度,深入分析各个汇报的关键要点,给出独到且具有建设性的意见,助力参会者拓展研究思路,深化对相关问题的理解。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刘敏教授分别就批判性思维、法制史研究对当下的借鉴意义、拍卖的概念进行评论,紧扣汇报内容,剖析实体与程序关联要点,提出优化建议,帮助参会者从新视角审视研究内容。



该论坛的下午单元的第二阶段由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刘敏教授主持。

 

 


上海财经大学博士研究生黄馨萱以《家事裁判文书中的修辞运用研究》为题,分析了裁判文书中修辞运用能提高文书可接受性,指出法官的共情可使其了解当事人情感,诗性修辞能提供情感价值。南京理工大学博士后、讲师潘坤以《新质生产力视域下我国专利链接制度优化方案研究》为主题,认为我国应聚焦创新,优化未披露试验数据保护等制度激励创新,完善相关制度避免 “专利长青”,实现制药业创新发展。中国人民大学博士研究生吴丹以《强化劳动者职业安全健康义务的理论供源》为题,从劳动关系内部的从属性及弱化趋势,以及超越劳动关系的社会团结、公共利益和治理理念优化等视角指出我国社会法领域应重视劳动者职业安全健康义务。黑龙江大学博士研究生张腾以《数字时代劳动者离线权:内涵厘定与保障路径》为题,指出我国应通过立法明确离线权的主体、客体、内容及限制与保护规则,以保障劳动者离线权的实现。清华大学博士研究生胡家涵以《穿透式审判的法理重构——实体与程序理论工具选择的视角》为题,指出“穿透式审判”需从原理论和规范类型论进行法理重构,明确其与外观主义、实质主义的关系,规范其类型,以解决概念模糊等问题,推动其在司法实践中的正确应用。


评议环节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李昊教授围绕汇报主题进行评论,梳理升华多元议题,精准解答疑问,为参会者相关议题进行细致解析,指出研究重点及问题所在。苏州大学法学院张永泉教授根据汇报人研究主题和脉络进行评论,总结全天研讨成果,结合时代趋势对参会者议题的结构及内容进行分析,并给出完善的建议。


平行论坛二:多维度视角下的商事法



“平行论坛二:多维度视角下的商事法”在创业中心103会议室举行,该论坛的上午单元由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樊健副教授主持。

 

武汉大学博士研究生谭悦彤以《中国实质合并破产制度的反思与重构》为题,详细探讨了当前制度中的公平性与适用性缺陷,提出以资产分割理论为核心,重新构建以公平清偿为导向的关联企业破产制度。中国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陈萱围绕《新〈公司法〉第88条的程序实现——静态实体与动态程序的交织疑难》展开分析,明确第88条规定的诉讼主体与程序机制的重要性,提出通过程序设计平衡债权人利益与法律适用公平性的具体方案。浙江大学博士研究生吴昊在《法定保证期间功能之再审视——基于民法和破产法的互动视角》中,从民法与破产法的交叉点出发,审视保证期间的功能定位,并通过调整保证期间长度及配套机制设计,提出进一步平衡制度适用性与效率的建议。

评议环节

 

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伍坚教授就汇报人写作思路进行讨论,对相关论文论证中存在的矛盾和疑点提出针对性建议,探讨了如何实现程序和实体的交叉学科研究面向,以及与实务人员相比作为博士研究生的论证如何从深层次展开的理论价值进行阐释。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黄韬教授从论文理论的替代论证合理性和论文的具体实际贡献进行提问。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沈伟教授则以论文的题目如何草拟以及文章内容小标题的撰写表达了自己的经验和见解,对于论文的表达和协调的限度进行了讨论,最后也就程序正义和实质正义是否能同时满足提出了自己的观点。



该论坛的下午单元的第一阶段由南京大学法学院冯洁语副教授主持。


 

 

 


华东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张浩在《论忠实义务的程序之维:以董事报告义务为中心》分析了新《公司法》增加董事履行报告程序的背景与意义,提出将董事报告义务作为忠实义务的程序侧面,区分违反报告义务和违反忠实义务的法律责任。上海财经大学博士研究生粟静宜作题为《ESG视角下企业绿色责任制度研究》的汇报,从企业的绿色法律责任出发,剖析实践中存在的立法冲突、因果难证、责任空转等问题,提出在环境法典编纂背景下以环境治理改革为抓手,结合新《公司法》的修订角度,以期从ESG视角提升企业绿色法律责任的制度实效性。华南理工大学硕士研究生李军鹏以《ESG视角下新〈公司法〉的公司治理优化》为题,从ESG视角分析,《公司法》(2023修订)对公司内部治理的优化组合,通过解构内部组织架构、加强信息披露、促进利益攸关者参与等,兼顾环境、社会和治理因素,提升企业透明度与市场信誉,营造友好的营商环境,推动企业健康运营与可持续发展。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博士研究生任文荭以《ESG信息披露失实中董事法律责任的认定与追究》为题,从信义义务理论和公司治理视角出发,系统剖析了现行框架中董事法律责任的不足,并提出优化责任构成要件、差异化归责标准及损害赔偿计算方法等具体建议,以期提升ESG信息披露的质量与公司治理水平。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博士研究生薛晓芳围绕《冻结股权对股权所在公司增资的限制》展开研究,区分“为实现债权而冻结股权”与“为实现特定股权交付请求权而冻结股权”两种情形,提出补充民事禁令的补充路径以消除增资行为对冻结目的的影响,并探讨了由登记机关履行协助执行义务的配套措施。华东师范大学博士研究生周志东以《股东出资义务证明责任的类型化分析》为题,探讨了股东出资义务纠纷中证明责任分配的理论与实践问题。通过证明责任规范说这一基本理论工具分析出资义务纠纷的不同类型及法律要件,并提出明确分配规则以解决实践中的混乱,并以此表明,证明责任规范说在复杂的商事纠纷中亦有用武之地。


评议环节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黄韬教授从研究的主题目和副标题的关系的角度出发,对部分选题内容与题目的相关性提出问题,此外对争议点是否合理论证进行讨论,为参会者研究提供全新视角。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伍坚教授紧扣汇报内容,针对文章提出问题的论证过程展开详细点评,再针对文章的摘要提供可行的优化路径,为博士生撰写论文摘要提供启示。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朱晓喆教授则从问题意识、研究方法和谋篇布局三大方面展开提出对论文存在的相似问题提出修改建议,紧接着又分别对各位硕博生的文章的个性问题进行讨论。


该论坛的下午单元的第二阶段由南京大学法学院冯洁语副教授主持。


 

 


清华大学博士研究生郭荣星在题为《“催缴”与“除权”二分视角下股东失权制度的程序性构造》的发言从程序性构造角度分析了新创设的股东失权制度,提出“催缴”与“除权”二分机制通过递进式筛选提高了纠纷解决的公平与效率,“催缴”体现董事信义义务的类型化,除权决策权归董事会,最终权归股东会,宽限期条款则保障了制度衔接,并建议本土化设计以应对“一股独大”问题。华东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孙博在《论董事对公司债权人信义责任的理性适用》中从董事对公司债权人信义责任的角度出发,认为信托基金理论为责任适用提供理论依据,董事在公司财务困境和违法行为时应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债权人通过派生诉讼主张权利,赔偿财产分配需区分公司是否破产。北京大学博士研究生钟瑞禄作题为《证券市场操纵民事赔偿诉讼适格原告认定问题研究》的汇报,他结合案例提出多维度认定标准,以统一适格原告的法律判断,并细化不同类型操纵行为的适用范围。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博士研究生谢妮轩以《新〈公司法〉下债权人请求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实体构造与程序实现》为题,聚焦债权人请求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制度新规,明确其为代位权性质,出资债权执行方案可行性较高,同时分析诉讼路径和被告资格问题,提出强化公司自治与债权人保护的平衡机制。安徽大学博士研究生翟虎祥在《ESG信息强制披露范围扩张的法治检讨》中指出,ESG信息强制披露在规范市场行为和提升透明度方面具有重要作用,但目前制度存在披露标准不统一、企业合规成本较高等问题。他建议通过渐进式规则设计,平衡公权力的监管需求与市场主体的自主性。这些研究基于法律文本和实践需求,深刻揭示了新制度对资本市场的规范与优化作用,为公司治理理论与实践提供了重要启示。

评议环节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黄韬教授从具体案例分析讨论北京大学钟瑞禄汇报中的民事赔偿的落实问题,对相关汇报人论文的问题取向作出肯定评价,但同时对其债权人保护的观点在市场价值上进行必要性的讨论。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坚教授从论证严谨性和大前提角度提出论文研究的建议。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郝振江教授从基础法理角度和对关键概念如“诉的利益”等概念认定展开探讨。最后,教授和同学们就论文的理论意义和法律效果问题展开“实体——程序”互动的激烈讨论。


平行论坛三:经济法治的新形态


 “平行论坛三:经济法治的新形态”在创业中心202会议室举行,该论坛的上午单元由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汪雄涛教授主持。

 

 

北京大学博士研究生李建欢以《正向激励性经济法后果的规范实现》为题,指出正向激励性经济法后果的实现过程存在规范性欠缺的问题,对此可构建完整的“权利—义务”法律关系,实现优化正向激励性经济法后果实现的规范进路。上海交通大学博士研究生李瑾以《市场力量分析中的买方力量考量》为题,从定性和定量维度提出衡量买方力量因素的内容和方法,还需要结合具体策略行为逐案分析买方力量对买卖双方市场力量的影响,在立法、执法与司法三方面进行完善。中国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李诗勤以《论反垄断执法约谈的效力实现及其保障机制》为题,指出虽然反垄断执法中行政约谈的效力实现是以利益导向机制为前提实施的,但是警示性约谈和调查性约谈的效力实现内因区分促使两者需要得到分别优化。中国人民大学博士研究生孔昕曈以《数字经济背景下滥用买方力量的竞争法规制》为题,指出应根据类型化分析数字平台或零售商滥用买方力量的竞争效应,通过构建滥用买方力量的竞争效应分析框架,来推动事前监管与反垄断规制协同共治。


评议环节

 

广西大学法学院许光耀教授结合汇报主题的理论深度与实际需求,从研究框架和方法的完善角度进行点评,提出富有前瞻性的建设性意见,为参会者提供实践启示和理论支持。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刘水林教授立足研究内容的时代背景与现实意义,剖析研究的关键问题,提出独到见解,勾勒出未来研究的潜在发展方向,为参会者研究开辟新思路。

下午单元的第一阶段由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刘水林教授主持。


 

 

厦门大学博士研究生魏永奇以《平台经济下新就业形态用工关系分析及劳动者权益保障》为题,比较了传统劳动关系和新就业形态用工关系,提出平台经济模式下的新就业形态用工特点,对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区处在保护真空状态进行分析。上海交通大学博士研究生陈龙以《地方政府补贴的公平竞争审查标准问题与优化》为题,以地方政府消费券为例,讲述了公平竞争审查的违法判断路径,并以此为前提来优化相关审查标准。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博士后周圆助理研究员以《数字时代算法用工管理对劳动法的挑战及应对》为题,分析了算法管理技术层面的固有弊端与传统劳动法的既有不足相结合的作用下,劳动法对算法用工管理的规制失灵集中表现为算法规制的一般方法并未融入劳动法的特定机制。上海财经大学博士研究生李康以《环境污染治理中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协作关系研究》为题,认为在三权分立和民主集中制下,司法权与行政权都在走向协作,尤其在环境污染治理领域显得更为突出,提出从司法克制、司法中立、司法判断三个方面界定环境司法权与环境行政权的协作限度。


评议环节

 

广西大学法学院许光耀教授基于研究对象及其运行路径,详细讲述了研究对象与研究内容的不相一致问题。许教授强调,学术研究首先要澄清研究对象,还要将研究结论和法律法规直接联系起来,建议同学们进一步完善理论框架,强化实践应用。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叶榅平教授赞成许教授的观点,认为同学们的共性问题在于研究对象的不明确。他提出要明确研究问题,需要从现实中挖掘问题而非简单描述,还在论证逻辑和论证方式方面提出具体建议。


下午单元第二阶段由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叶榅平教授主持。


 

 

海交通大学凯原博士研究生牛钰彤以《创新业态的竞争法规制——以生成式AI为视角》为题,讲述了生成式人工智能带来的竞争风险,从宏观和微观两个方面分析创新业态的规制路径,并在平衡创新与规制的思维引导下提出自己的思考。北京大学博士研究生石小巍以《成本收益分析在劳动者数据保护中的应用与展开》为题,以倾斜保护原则为指引,分别总结社会立法视角下和雇主决策视角下,成本收益分析需要考量的具体成本因素和收益因素,其提出要将社会法的方法论过渡到定量分析。上海交通大学博士研究生施文予以《我国反垄断行政诉讼的内生困境及完善》为题,从反垄断行政诉讼的现实出发,发现反垄断行政诉讼的实施效果不太理想,并就此提出干预优化的思考。浙江大学博士研究生赵丹阳以《论平台反垄断民事检察公益诉讼的程序修正》为题,发现反垄断民事检察公益诉讼存在诸多程序问题,并在分析几种解决方案后建议选择诉前公告程序的修正路径。吉林大学博士研究生李瀚正以《平台公用事业规制的法理基础与实践展开》为题,指出平台公用事业规制的基本原则应从平台中立转向为平台公正,同时应当采取结构主义路径与管理主义路径分别优化平台公用事业规制。


评议环节

 

广西大学法学院许光耀教授围绕汇报主题进行详细评论,深入分析了研究的理论基础与论证过程,针对各位同学的观点提出了诸多疑问和优化方案,帮助同学们在研究过程中消除疑惑,进一步推动学术发展。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刘水林教授谈及经济分析方法与制度选择问题,以此为基础来解读研究问题,提出了具有前瞻性的建议,为同学们的后续研究指明了更加明晰的路径。


平行论坛四:公法中的实体与程序

“平行论坛四:公法中的实体与程序”在创业中心203会议室举行,该论坛的上午单元由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亢晶晶副教授主持。


 

 


中国人民大学博士研究生薛子寒以《论酌定不起诉的裁量标准》为题,指出当前酌定不起诉裁量标准不明,影响制度功能发挥,应明确其内涵与范围,构建具体标准,以规范检察机关权力行使,实现司法公正与效率。华东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周家琳以《轻罪“治罪”到“治理”:定罪免刑的体系化建构》为题,指出轻罪扩张有合理性但存在伴生风险,需体系化构建定罪免刑制度,明确其正当性依据,构建行刑反向衔接机制,区分设计定罪附随后果,以实现轻罪治理的科学化与规范化。中国人民大学博士研究生李正以《平等保护视域下民营企业内部人员职务犯罪的主体认定》为题,指出《刑法修正案(十二)》虽扩大了相关犯罪主体范围,但在实践中需结合前置法,明确民营企业内部人员职权义务,完善司法认定,以保障民营企业合法权益,促进其健康发展。上海财经大学博士研究生王可宁以《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具体实现路径》为题,探讨了如何构建科学合理的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提出应明确制度适用范围,规范封存程序,加强监督管理,平衡犯罪记录封存与公共利益保护,助力犯罪人回归社会。

评议环节

 

海财经大学法学院秦策教授深入剖析汇报主题,肯定相关研究的意义,提出如免于起诉废除原因等思考方向,强调办案人员裁量权及实践总结的重要性,并且聚焦酌定不起诉与轻微违法,指出酌定不起诉面临实体程序观点差异的矛盾。华东师范大学钱叶六教授肯定发言人多学科融合及体系建构的学理性,同时指出概念界定、法官评价、轻罪免刑依据等方面的改进之处,强调刑法谦抑性与打击民企内部犯罪平衡、背信罪法益争议等问题,也倡导借鉴国外制度优化轻罪治理。

下午单元的第一阶段由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张圣翠教授主持。

 

 

清华大学博士研究生段媛昳以《统一实体法条约在司法程序中的解释方法——以CISG为中心》为题,指出对于国际民商事条约的解释,“自治解释”与“国家主义解释”应依据具体情况选择,明确各自适用条件,重构解释方法,以促进条约适用与国际民商事交往。浙江大学博士研究生姚若楠以《美西方数字国际投资安全审查的规则演进、多维动因及中国应对—以发展新质生产力为视角》为题,分析了美西方数字国际投资安全审查规则的演进特征及影响,指出其具有技术升级、经济变革与政治战略等多维动因,中国应从投资者母国、东道国和国际法治建设者等多方面积极应对,维护国家利益,推动全球数字投资治理。上海财经大学博士研究生金权以《气候变化“漂绿”诉讼的困境研究》为题,探讨了气候变化“漂绿”诉讼面临的商业言论认定标准模糊、因果关系证明困难、管辖权程序性抗辩等困境,并提出相应解决进路,以加强对企业“漂绿”行为的规制,促进企业履行环境责任。上海海事大学硕士研究生傅一娜以《国际海洋法法庭气候变化咨询意见案评析》为题,阐述了国际海洋法法庭气候变化咨询意见案的由来、法律评析及对国际气候法律治理秩序的影响,认为中国应重视相关趋势,积极参与并维护自身利益。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谢沂廷以《我国执行境外仲裁临时措施的实践梳理与制度构建》为题,梳理了我国执行境外仲裁临时措施的实践,分析了存在的问题,提出应构建完善的制度框架。


评议环节

 

武汉大学法学院漆彤教授对多篇论文进行了评议,肯定了选题的前沿性与结合实践等优点,同时指出如论文题目用词需斟酌、论文正文结构复杂、部分内容逻辑不清等问题,为发言人提供了详细的修改建议。

下午单元的第二阶段由武汉大学法学院漆彤教授主持。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何书中博士以《权力清单的生成根基、法律性质和功能定位》为题,探讨了权力清单的生成根基、法律性质和功能定位,为权力清单制度的完善提供了理论支持,有助于规范政府权力运行,提升行政效能。华东师范大学博士研究生张昊楠以《党内法规制定的程序规范性》为题,指出党内法规制定应加强程序规范性建设,完善前置程序、民主参与、审批公布、改废释程序及监督评估机制,以提升党内法规质量,保障依规治党。中央财经大学博士研究生徐涵渊以《论数据安全行政处罚的合规抗辩》为题,指出为避免数据安全行政处罚中的乱象,应构建合规抗辩规范,明确其法律定位、理据限度和规范构造,激励行政相对人守法,保障其合法权益。上海财经大学博士研究生杨铮祺以《行政复议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的程序保障》为题,分析了当前行政复议和解在实践中的困境,提出应从启动、协商、认定等环节完善程序规范,加强监督救济,以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和解制度的优势。浙江大学博士研究生陈晓敏以《立法理性研究:问题背景、基本方法和评价框架》为题,探讨了立法理性相关问题,提出应构建立法理性评价框架,包括前框架和后框架,以促进立法质量提升,推动法治国家建设。


评议环节

 

东南大学法学院杨登峰教授仔细分析汇报主题,精准指出论文核心问题与架构缺陷,并且深入探究研究框架和方法论,对发言人提出要求清晰阐述研究问题与意义、注重理论与实践结合、考量成果实践价值等建议。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张淑芳教授赞扬了各位发言人的论文观点的新颖性,同时也紧密结合法律实践,指出相关论文存在概念界定不清、问题与对策缺乏对应、程序设计重点缺失以及表述不够严谨等问题,并提出了针对性的改进意见。


论坛闭幕与展望未来

 

论坛闭幕式由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张淑芳主持。郝振江教授在总结致辞中高度评价了本次论坛的学术进步和成果积累,强调了“实体法与程序法对话”对促进多学科交流的重要性。他指出,本次论坛为全国法学博士生搭建了深度交流互动的重要平台,并且期待与全国高校、科研机构、实务界的专家、学子进行更多地交流和学习。

在思想碰撞中明晰方向,于学术交流中绘制蓝图。本次论坛的成功举办不仅是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与其他科研院校、实务部门学术交流与合作的重要成果,也彰显了法学院在法学教育致力于青年研究者培养的努力。未来,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将以此为契机,持续推动法学教育创新,搭建更高水平的学术交流平台,为法治中国建设贡献更多智慧与力量。


供稿:金权 黄馨萱 粟静宜 李康

杨铮祺 刘睿寅 王可臣

审核:郝振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