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2月1日上午,民事诉讼法讲座第15讲在法学院116会议室成功举办。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行为法学会执行行为专业委员会副会长唐力老师以“审执分离下的民事执行救济体系构建”为主题进行了讲座。讲座由郝振江教授主持。
讲座中,唐力教授主要从执行救济体系构建的理论基础以及执行救济体系的构建两个方面进行阐述。

第一部分,唐力教授详细介绍了执行救济体系构建的理论基础,主要包括追加变更执行主体的法理、债权执行的法理以及审执行分离的法理。
关于追加变更执行主体的法理,他认为,执行依据的执行力主观范围的扩张是变更追加执行当事人的理论基础。既判力和执行力这两个概念存在一定的依赖关系,没有既判力,执行力也便无从谈起。他提出基于权利义务的依存性和同一性、权利实现的经济性和效率性以及符合审执分离原则三点理由,执行力主观范围应当与既判力主观范围扩张一致。
关于债权执行的法理,他指出以民法中的共有关系为例,在共有财产分割之前,共有人的应有份额仅仅是一种“潜在”的份额,法院对于此种份额的强制执行会在事实上剥夺其他共有人占有使用收益共有财产的权益。法院对此必须谨慎,应当区分不同的共同共有关系,根据不同的共同共有关系在实体和程序上的不同特点,对共有关系的执行问题进行处理。
关于审执分离的法理,他强调针对民事强制执行权的法律属性存在司法权说、行政权说、司法行政权说以及独立权说的争议,应当从广义上的司法权层面来理解民事执行权。另一方面,他指出实践中法院通过探索形成了多种民事执行的构造模式,其中执行实施权与执行裁决权二分的两权构造模式更加具有合理性。基于上述对民事执行权构造的理论分析,他主张执行权应独立于审判权,审判权与执行权需要根据自身的运行规律建构符合其本质的程序载体,实现审判程序与执行程序分离。
第二部分,唐力教授基于对执行救济体系构建的理论基础的分析,提出执行程序中应当涉及三项内容,包括执行程序的运行、执行措施的实施以及执行程序中程序异议与实体异议的处置。具体而言,他认为执行程序运行的逻辑起点应当是违法执行与不当执行。在此基础上执行救济的形式主要包括执行异议和异议之诉两大类型。他指出在目前的执行救济体系下,尚存在缺少债务人异议之诉这一重要的执行力异议之诉的问题。紧接着,他以一般救济方法和实体上的救济方法为线索,为大家详细介绍了包括债务人异议之诉、第三人异议之诉、债权人许可执行之诉与债务人不适格异议之诉在内的异议之诉相关的程序性问题。

交流阶段,法学院马强伟老师从我国的司法执行的实践经验和比较法的角度出发,分别提出了共有关系在执行上存在的理论与实践分离的问题和执行异议这一前置性审查程序是否具有合理性的问题。唐力教授从我国的司法实践以及审执分离内分视角对这一问题进行了阐释。
讲座结束后,郝振江教授对唐力教授精彩的讲座表达了感谢并对本场讲座进行了总结。本次讲座在热烈的掌声中圆满结束。
审阅:郝振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