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1月6日晚,上海财经大学海外法律论坛第22讲在国定路第三阶梯教室顺利举行。杜塞尔多夫大学法学系教授罗歇尔德斯为师生做了题为《德国债法基础》的报告。本次讲座由法学院副院长朱晓喆教授主持,叶名怡、李宇、沈小军、刘洋等民商法方向的老师出席并参加与谈。
讲座开始前,朱晓喆教授代表法学院对罗歇尔德斯教授的到访表示欢迎,并对其在上周保险法研讨会之余能拨冗进行一次讲座表示感谢。接下来罗歇尔德斯教授分三个部分对德国债法总论的功能、思想基础和体系结构进行了讲解。

首先,罗歇尔德斯教授剖析了债之关系的概念,指出由于其规制的社会关系万般多样,因此不能通过其规制对象来界定债之关系,而只能抽象出“产生义务”这一共同点,即债之关系是通过法律被规制的至少两人间的、构成特定义务基础的生活关系。其功能为规制财物交易与法益保护(如对损害进行赔偿)。债之关系产生的义务也因此分为两个义务群:给付义务与保护义务。2002年债法现代化后德国《民法典》正式纳入了法律行为之债与法定之债以外的准法律行为之债,尤其是经过19-20世纪德国司法裁判发展的先合同之债。现代德国债法上无论是合同还是先合同之债都可能突破债之关系的相对性,比如利益第三人合同及著名的“油布地毯坠落伤人案”中商家对顾客女儿的保护义务。与之对照,教授又分析了德国法上的一大特色——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的二分,并在现场以书本的交易为例做了生动的演示。
其次,罗歇尔德斯教授介绍了德国债法总论的体系特点并对AGB(一般交易条款)的体系定位提出了批评,因为它规定的不止是合同问题,所以体系定位放在民总更好。提取债之关系一般规则构成债法总则的方法具有避免重复、避免评价矛盾及对《民法典》之外的债之关系具有辐射作用这三重功能。
随后,罗歇尔德斯教授就德国债法发展趋势中最重要的两点——基本法和欧盟法的渗透——择要做了说明。为保证诞生于19世纪末的民法与现代人的生活仍然相关,德国《民法典》自诞生起就经历了许多修订(如家事法;删除有关过时交易类型的规则,如牲畜买卖)。虽然欧盟委员会的立法权限有限,但其在消费者法领域的立法不容忽视。欧盟先后颁布了众多消费者保护指令,德国2002债法改革的动因便是转化1999年《消费品买卖指令》和其他几部指令的需要。2022年德国最新的债法改革也是为转化欧盟《数字内容指令》和新《货物买卖指令》进入德国法而进行的。这次修法主要是加入了数字产品合同规则(如软件、流媒体产品),并对物的瑕疵概念做了修改,着重强调瑕疵认定以主观标准为主,客观标准兜底的理念,并以拼装车买卖为例进行了讲解。
最后,罗歇尔德斯教授就合同自由和合同正义的平衡这一经典命题作了阐述。指出虽然传统上经过平等谈判的合同其内容被认为是正义的,但现代社会中有大量债之关系的当事人不具有平等谈判地位(如房屋租赁关系、劳动关系等)。此外如果合同中存在基于种族、民族出身、性别、宗教、价值观等歧视性的约定,德国还可通过AGG(《一般平等对待法》)加以保护。
讲座之后与谈嘉宾就我国新公司法中董事职务行为对第三人损害的赔偿义务以及董事违反忠实义务对公司造成损害的赔偿义务的体系分类提出了问题。罗歇尔德斯教授认为这类责任是一种自成一体的责任类型,而不是一般侵权责任。因为机关成员对公司具有特别紧密的关系,侵权法所假想的情形是任何人之间的关系。如果非要在基于合同的责任和侵权责任之间选择,更接近违约责任类型。但与之有区别的是,一般合同关系中债务人依德国《民法典》第278条为其法定代理人或履行辅助人负责,但双方可豁免因前述人等的故意引发的债务人责任。但法人为其机关故意损害他人所负的责任不能预先免除。
至此讲座在师生热烈的掌声中圆满结束。
审阅|朱晓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