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1月2日,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华东政法大学虞伟庆金融法律研究院共同主办的第二届中德财经法学论坛暨第一届中德保险法研讨会召开。
开幕式
2024年11月2日上午八点半,会议开始开幕式。

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沈小军主持了开幕式,他对来自中德两国学术界及实务界的参会嘉宾表示热烈欢迎与诚挚感谢。他提到,随着中国保险市场的快速发展和保险法体系的不断完善,中国保险法研究取得了诸多进展,但起步较晚的中国保险法与德国成熟的保险法体系相比,仍有诸多亟待完善之处。因此,本次中德保险法研讨会的成功举办具有开创性意义。本次会议受到热烈响应与关切,他深信此次会议必将碰撞出璀璨的思维火花,并取得圆满成功。

随后,杜塞尔多夫大学法学院教授Dirk Looschelders发表致辞。他指出,在日新月异的时代背景下,安全问题成为了全球共同瞩目的焦点,保险法的重要性也日益突显。他认为,值此中国保险法修订的关键节点,一场汇聚行业精英的研讨会适时召开,不仅为中德学者搭建了比较两国保险法体系制度安排的交流平台,更为深化保险法领域的探索与合作提供了宝贵机遇。最后,他表达了对中德学者之间即将展开的广泛且深入交流的深切期待。

接下来,华东政法大学教授、研究生院副院长伍坚发表了致辞。他阐述了华东政法大学虞伟庆金融法律研究院的创建历程,并强调其核心理念是深化金融法治研究和人才培养。随后,他也表达了对保险法相关领域内热点议题及新兴问题的关注,并期待嘉宾们能够畅所欲言。

最后,上海财经大学教授、法学院院长宋晓燕发表了致辞。宋院长首先欢迎了中外各界来宾,并指出,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非常重视金融法、保险法等多领域的法学理论研究与法律实践,并在相关领域取得了一些可喜的成果。她指出,现代科技的发展对人类社会的生产模式和生活方式产生了深远影响,同时也带来了一些问题,比如保险科技对保险法的适用所带来的挑战。因此,本次研讨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最后,她再次表达了对来访嘉宾的感谢,并预祝会议取得圆满成功。

第一单元 保险法基本原则的适用

上海财经大学教授、法学院副院长朱晓喆主持本单元。

杜塞尔多夫大学的Dirk Looschelders教授发表了以《保险法上的诚实信用原则》为主题的演讲。Looschelders教授首先阐释了作为德国法一般原则的“诚实信用原则”的涵义,并指出其在保险合同法中的特别意义。其次,他分析了诚实信用原则与风险共同体、平等对待原则的区别与联系。最后,他以德国和欧盟的法律实践进行类案分析,揭示了诚实信用原则在保险合同法中适用的体系化。他主要从诚实信用原则在德国《民法典》中的三个基本功能——即具体化与补充功能、限制功能、以及控制与纠正功能的区分角度,进行了全面阐述。

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教授曹兴权发表了以《保险科技与保险最大诚信原则的结构性变革》为主题的演讲。他首先梳理了保险制度的发展历程,从交易技术逻辑、法律文化背景、社会治理等维度阐述了最大诚信原则的演变历程。其次,他简要论述了保险交易的射幸性和其衍生的负面效应,从历史、制度功能、信息经济学等角度论证最大诚信原则对保险市场负面效应的消解。鉴于传统上保险最大诚信原则聚焦投保人的信息披露义务,制约投保人不得通过保险获得不当利益。保险科技使得传统上最大诚信原则对保险人自始死亡,却又引发强化保险人特别义务的强化,包括信息披露义务和特殊保护性义务。

西安交通大学法学院教授马宁教授发表了题为《消费者保险立法的中国愿景》的演讲。他指出,现代社会的保险亦是消费者用以风险管理的工具,因此保险合同法兼具商法和消费者保护法特性。紧接着他介绍了回应消费者保护需求的不同立法模式,提出我国最优解决方案是在统一的保险合同法内,制定独立的消费者保险合同章。与此同时,他还提出宜综合采用多个指标界定视同消费者保护的企业范围。最后,他提出了基于消费者利益保护的实体规则建构的多项建议。

上海海事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郑睿发表了题为《我们是否仍然需要用疑义不利规则来解释保险合同?》的演讲。他从英国法和中国法两个角度出发,探讨了疑义不利规则在保险合同解释中的应用。英国法上不利解释规则在保险合同解释中并非绝对,而是有严格的适用条件,且存在例外情况。而中国《保险法》第30条对格式条款争议有明确规定,疑义解释方法仅在通常解释无法解决问题时适用。综合来看,中英两国均将不利解释规则视为保险合同解释原则,但适用空间有限,近乎“最后的救济”。

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刘洋作为与谈人指出,四位报告人都涉及保险法领域根本性的议题,前三位的报告在较为宏观的领域展开,而郑教授的报告涉及保险合同解释。作为第一位报告人,Looschelders教授的演讲让留德归来的学者们仿佛回到了学术的故乡,倍感亲切。在刘教授看来,民法中的基本理论尤其是诚信原则所延申出来的理论对于保险法确有贯彻的必要,Looschelders教授也抓住了这一点,这在他多次引用德国《民法典》第242条来阐述对于保险法中诚信原则的理解中有所体现。

第二位与谈人是德国大陆集团(Continental)大中华区总法律顾问谢立敏。他从实务角度重点谈及了保险法上格式条款相关问题。他认为,保险合同就是一个产品,不仅具备法律规范的功能,还兼具产品形成的功能。在《德国民法典》中,关于风险描述的格式条款不受法律规制。刚好郑教授也提到有些风险描述的条款不适用疑义不利原则。保险实践表明,却有部分本该属于保险公司业务自由的事项被不合适地置于法律规范之下。
第二单元 责任保险
本单元由华东政法大学教授、研究生院副院长伍坚主持。

汉堡大学Robert Koch教授发表了题为《德国责任保险法概述与董事和责任保险的特别问题》的演讲。他首先介绍了《德国保险合同法》关于责任保险的法律制度和责任保险人的义务,然后阐释了责任保险的保障范围和《德国保险合同法》受害人的保护条款。最后,他从承保危险、保障范围、保险期限这三个角度论述了董事和高管保险的特殊性。Koch教授认为,为董事和高管提供保障,不仅针对第三方的索赔,还包括针对他们所在公司的索赔。在超过90%的案件中,这些索赔源于为他们履行日常工作职责所作出的决策行为。

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高级顾问律师王民发表了题为《中国董责险市场之风险、机遇与挑战》的演讲。他指出,长期以来,中国市场的董责险投保率远低于欧美发达保险市场。然而,随着《证券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修改、新《公司法》的施行,以及“康美药业案”、“飞乐音响案”等司法实践的推动,董责险在中国市场的投保率呈现出上升趋势。中国董责险市场尚有较大发展空间的同时,也面临不少挑战。对此,王民提出要建立董责险信息披露制度,加强中国董责险专业核保核赔及法律人才的培养工作。

北京大学国际法学院助理教授吴奕锋发表了题为《中国责任保险“理赔难”困境与法律解决方案》的演讲。他认为,在法条层面检视中国责任保险,其与德国责任保险的一个重大区别是中国的责任保险只有赔偿责任,不包括抗辩责任。他曾收集中国8个主流公司的53份责任保险合同,发现每份合同都约定了保险人有介入处理投保人和第三人,为投保人抗辩的权利,但无一规定保险人有抗辩义务。对此,吴教授提出立法层面上应当将中国的责任保险定义为保险人负有赔偿义务和抗辩义务的保险类型,并允许保险人排除抗辩义务。

中国政法大学比较法学院副教授何启豪发表了题为《承保“不可保”的网络战争风险》的演讲。他表示,对于网络安全等新型风险,可保性可谓是学界争论的经典问题。他介绍了三个可保性的评判标准,分别是:风险的可预测性(精算标准),这要求保险人能够通过精算以识别、量化和估计风险发生的频率和程度以及由此造成的损失;其次是风险导致的潜在损失(偿付能力标准),即要考虑保险人在不陷入破产境地时赔付潜在巨灾损失的能力;最后是道德风险标准,即被保险人怠于谨慎避险,比如减少甚至停止对于自身安全系统的投资与维护,从而增加而非减少风险的概率与损失程度。

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讲师虞李辉作为与谈人表示,谈及董监高责任保险,应当首先关注董事的义务问题,因为义务和责任之间的逻辑关系是先有义务,后有责任。目前我国商事法律规范和司法实践中呈现出董事义务内容的强化和义务对象的扩张。对于内容的强化,无论是股东会中心主义向董事中心主义这一立法理念的转变,还是实践中出现了董事滥用权利给中小股东和公司造成损害的这种现象,使得我们必须承认以公司法为代表的商事法律规范呈现出董事义务强化的趋势。例如新《公司法》第51条规定了董事应当定期核查股东出资的情况并对届期未缴出资的股东进行催缴,没有履行义务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于董事义务所指向的对象,许多传统观点认为仅包括公司和股东,但如今有不少观点认为应当扩张至债权人。

苏黎世财产保险公司总经理助理、首席风险官唐虞首先回应了王民关于公开董责险典型案例的建议,提出出于维护公司利益的考虑,保险公司方一般不会轻易披露相关信息。他认为有限度的披露是合理的,但不建议强制保险公司进行披露。他发现一些自媒体为了夺人眼球,故意夸大董责险赔偿损失对保险公司影响,这无疑会对保险公司产生负面影响。其次,他指出“责任保险”是一个一般化的表达,在责任保险下有许多细分的险种。通常情况下保险公司会提供抗辩费用,也会协助被保险人进行抗辩。另外,从监管层面来讲,2020年原银保监会所颁布的《责任保险业务监管办法》中就明确,保险公司可以提供赔偿以外的服务。
第三单元 财产保险与保险科技

上海保险交易所法律合规部总经理刘学庆主持本单元。

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教授李伟群发表了题为《ChatGPT对保险业发展的影响及法律应对之策》的演讲。他谈到,ChatGPT作为一种新兴的人工智能技术,可以为保险商业领域带来许多便利,可以极大地提高保险公司的效率和准确性,为客户提供更好的服务体验。当然,我们也得注意到人工智能技术发展的潜在风险,如隐私保护、数据安全等问题。因此,在使用ChatGPT进行保险商业用途的法律研究时,必须谨慎处理数据,保障客户隐私,防止数据泄露和滥用。总的来说,ChatGPT的应用将可能为保险商业带来更多的机会和挑战,但他相信,在不断的探索和实践中,ChatGPT会不断地演化和完善,为保险商业提供更加准确、高效、便利的服务。

上海律保科技有限公司创始人&CEO谢贤林发表了题为《用“法律保护保险”,革新中国法律服务市场》的演讲。他通过对比2017年与2023年法律市场数据,指出法律服务行业正处于快速增长期,律师服务渗透率持续上升。随后,他介绍了德国ARAG法律保护保险、英国房东保险等案例,并指出中国家庭和企业风险意识淡薄,缺乏事前预防意识是法律保护保险普及率低的重要原因。同时,谢贤林分享了律保科技在法律保护保险领域的创新实践,并表达了革新法律服务市场、推动行业发展的愿景。

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周玉华发表了题为《德国和中国保险利益理论之比较》的演讲。她认为,我国《保险法》在保险利益问题上,既借鉴了英美法系的利益主义,也吸收了大陆法系的同意主义。对于财产保险,要求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标的物有保险利益;对于人身保险,则要求合同订立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有法律承认的亲属关系或劳动关系,或无此关系但已征得被保险人同意。然而,我国《保险法》关于人身保险利益的规定较为狭窄,不利于扩大保险覆盖范围。建议增设兜底条款,并借鉴德国《保险合同法》中关于团体生命保险的规定,对团体保险放宽保险利益要求,以降低投保成本,促进保险实务发展。

上海大学法学院讲师方乐发表了题为《融资性保证保险纠纷的法律适用研究》的演讲。他指出,近年来融资性保证保险纠纷频发,主要表现为高保险费率、高违约金等强制搭售行为。模糊的法律规范导致司法乱象,阻碍融资担保功能实现,加剧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方乐建议,应以普惠金融高质量发展为目标,采用穿透式审判思维,明确强制搭售行为认定、综合融资成本审查调整及保险人求偿范围计算标准,形成统一的法律适用方案。

维尔茨堡大学Stefan Thönissen教授发表了题为《保证保险》的演讲。Thönissen教授首先阐述了保证保险和信用保险两者概念上的区别以及功能上的区别。随后,他指出保证保险的法律性质存在争议,必须区分不同的法律关系和交易。正是这种特殊的结构一方面使得许多法律问题至今未得到解决,另一方面赋予了保证保险一定的灵活性,使其至今仍然是个重要的保险产品。因此,信贷和保证保险应当被视为帮助企业应对不断变化的经济环境中财务风险的全面工具。

达信(中国)保险经纪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刘远作为与谈人,就保险的商业实践方面发表了见解。他谈到了履约保证保险及与工资支付相关的商业保险产品,并指出,随着中国企业不断拓展海外市场,海外派遣和海外雇工所带来的风险规避需求显著增加。这些新挑战促使企业在财产险领域寻求更为细分和专业的保险解决方案,以有效应对海外业务中的各类风险。

上海恒量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韩军锋作为与谈人,就保险类案的实务操作发表了自己的看法。他指出,在几乎所有的保险合同纠纷中,保险人的提示说明义务都是争议焦点,且不乏因未履行此义务而在诉讼中承担不利后果的案例。针对保险欺诈问题,韩军锋列举了2个真实案例进行说明。此外,他还凭借自己代理财产保险争议的经验,说明了货运险中的保险利益问题所引发的争议。
第四单元 人身保险与比例原则

本单元由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刘洋主持。

神奈川大学法学部教授清水耕一发表了题为《人身保险分红》的演讲。他谈到,可分配盈余是保守制定的保险费调整方式,是确保人寿保险业绩表现的一种监管措施。该盈余分配请求权不属于合同权利。在实践中,有关盈余分配的规则取决于保险公司管理层的决策,同时其影响因素和法律法规较为多元,包括保单条款、保险法、会计法等。故可分配盈余中投保人分红所占比例、保险公司盈余留存所占比例以及可分配盈余的计算方式并不明确。通过向制定盈余计算方式的保险监管机构施压,或通过投保人签订或取消保单的方式,来影响保险公司决策并防止其留存收益过高。

厦门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阎语发表了题为《协同治理与惠民保中的风险应对》的演讲。她开场即指出,普惠性保险旨在促进平等、提供适当福利及实现价格可承受,但监管部门往往最多只能实现其中两个目标。她认为,惠民保可以被认为是地方政府和民营保险公司实现协调治理的一次实践。若能在不破坏保险公司努力的基础上加以发展,将更利于实现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平。然而,阎教授也强调,协同治理面临利益协调不足、市场竞争扭曲及监管缺失等挑战,需加以克服。

康斯坦茨大学法学院教授Michael Stürner教授发表了题为《保险合同法上的比例原则》的演讲。Stürner教授指出,德国学说通常将比例原则分为三个次级原则。最后一个次级原则是适当性,通常被视为比例性检验的最重要的部分。适当性的核心是使两个或更多相互冲突的原则或法律立场达到平衡。同时他也阐述了作为限制权利和义务因素的比例原则对明晰德国法上合同义务所起到的作用,比如租赁协议中轻微的拖欠租金通常不能成为终止合同的理由。再如他所举案例中,联邦法院根据诚信原则对《保险合同法》进行解释,并应用了比例性测试,以避免对轻微违反义务的过度制裁。

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沈小军发表了题为《比例原则在保险领域的适用》的演讲。沈教授首先引入两则典型案例,一个是法院认定家用车用于网约车属于危险程度增加而支持保险公司拒赔的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另一个是否定了顺风车危险程度增加的典型案例。他认为,我国车险制度对受害人保护力度不足,亦无法有效分散被保险人责任风险。其次,沈教授从危险程度增加的一般标准、免除保险人责任的因果关系要件及因果关系判断标准三方面探讨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件。他认为,保险给付比例原则存在事后性,确定标准也较为模糊,且不适用于故意违反不真正义务的情形。对此,可以借鉴国外保险市场的UBI汽车保险产品,他提出UBI保险费率等级及风险因子合理设计的相关构想。

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何佳馨是本单元第一位与谈人。她认为本单元的演讲是从比例原则的四个维度展开。比例原则最早出现在公法领域,后来扩散至私法领域。她认为,比例原则在私法上的广泛应用在于其公平性。对于比例原则在保险法上的应用,何教授通过一则近因原则失灵的日本真实案例进行了说明。最后她也强调,比例原则并非”灵丹妙药”,其本身也具有一定的局限性,但它也是在不断演进的。

君岭健康管理咨询(上海)有限公司董事长钱佩华作为与谈人,就保险产品设计的偏好角度发表了意见。她指出,在保险产品设计中,自己一直致力于在风控限制与客户购买意愿之间寻求平衡,这在惠民保等产品的免赔额设置中有所体现。她透露,为了更有效地控制客户的预选择心态,公司在设计保险产品时会倾向于使用比例表述而非“免赔额”的表述。这一策略在实践中被证明非常有用,不仅更好地满足了客户需求,同时也确保了产品的风险控制。
闭幕致谢
上海财经大学教授、法学院副院长朱晓喆主持闭幕致谢。

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教授、上海市法学会金融法研究会会长吴弘发表闭幕致谢并总结发言。他感谢远道而来参与会议的中德两国各界嘉宾以及会务团队,并对本次会议实现中国法与德国法相结合、理论与实务相结合、传统与新兴领域的碰撞表示赞赏。最后,他肯定了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这些年在德国法的交流、借鉴和学习方面作出的工作,希望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持之以恒,在德国法方面深耕并成为研究德国法的基地。
至此,第二届中德财经法学论坛暨第一届中德保险法研讨会圆满闭幕。
审阅|朱晓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