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1月2日下午,上海财经大学环境法前沿问题系列讲座第3讲在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211会议室顺利举行。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教育部青年长江学者、湖北省“楚天学者”特聘教授、国家社科基金重大招标项目首席专家陈海嵩教授以《环境法律责任的反思与革新》为题,给法学院师生带来了一场精彩的讲座。本次讲座由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环境法教研室主任胡苑教授主持,法学院吴春潇老师、陈志峰老师以及法学院众多学子参与了本次讲座。
讲座开始前,胡苑教授代表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对陈海嵩教授的本次来访表示欢迎,并对陈海嵩教授的个人履历进行了介绍。陈海嵩教授根据自身参与生态环境法典编撰的经历,就本次讲座的主题给大家做了一个简单的背景介绍,以有助于大家深入理解生态环境法典编撰的复杂性与深远意义。
接下来,陈海嵩教授从四个部分展开讲授,结合制度规定与典型案例,深度剖析了当前环境法律责任中存在的问题,并在此基础上,针对性地提出了完善建议。
首先,陈海嵩教授介绍了环境法律责任的范围。通过对所有环境立法中法律责任条款以及现行环境法律责任中违法行为的梳理归纳,陈海嵩教授向在座的师生们传授了宝贵的法条研究经验。陈海嵩教授强调,真正有价值的分析思路是,从法条规定的违法行为中抽象出其所针对的违法行为种类,并从法益保护的角度来深刻理解和阐释法条的具体规定。
其次,陈海嵩教授介绍了行政违法责任存在的问题。一是对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和行政处罚合理性的认识不一,导致实践中对违法行为过罚不当,存在滥用职权的风险,难以实现类案同判等问题;二是法律责任中的竞合问题。陈海嵩教授以《海洋环境保护法》法律责任中破坏珊瑚礁和非法填海行为的法条竞合为例,向法学院师生阐明了在法条竞合下执法的重要性。
再次,陈海嵩教授介绍了环境民事责任存在的问题。一是“一磋三诉”等多种生态环境损害救济方式并存造成的混乱和责任叠加问题,尤其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关系方面最为突出;二是民法典第1232条规定的惩罚性赔偿制度是否能够完全适用于生态环境领域的所有行为,存在较大争议;三是环境民事责任在各单行法中规定不一。
最后,陈海嵩教授针对环境法律责任的完善提出了相关建议。一是针对行政违法责任中的重点问题、按照区分主体、区分情形的思路加以完善;二是提升生态环境损害救济的系统性、融贯性。首先要明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的优先性,但是要强化信息公开和社会组织在磋商中的参与地位,其次要确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第一顺位,赔偿权利人不提出或不能完全救济生态环境损害的,其他主体(检察机关、社会组织)方能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胡苑教授对讲座进行了总结,至此,本次讲座在师生们的热烈掌声中圆满结束。

供稿 | 郑毓梅
供图 | 吴艺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