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1月16日中午,由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和上海财经大学案例研究中心共同举办的2021至2022年度第一学期“判解研究工作坊”第六期在法学院220会议室召开。法学院樊健老师以“论操纵证券市场民事责任中的损失与损失上因果关系:以‘阙某某案’为例”为题,与法学院师生进行了交流。本期工作坊由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院长助理吴文芳老师主持,法学院夏戴乐老师和上海金融法院许晓骁法官参与会谈。

首先,樊健老师对操纵证券市场行为以及相关民事责任追究的现状作了主要概括,提出了由于相关法律条文以及司法解释的缺失,导致对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提起民事诉讼实操难度很高,因而真正提起诉讼的数量也很少。樊健老师继而对“王永强与北京首放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汪建中操纵证券交易市场赔偿纠纷案”和“阙文彬等与杨绍辉操纵证券市场民事责任纠纷上诉案”两则案例进行了简要分析,提出对于类似的用虚假信息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不同法院的法律适用、裁判理由和裁判结果均不同。以上问题引发了对如何认定损失与损失上因果关系的思考。

其次,樊健老师为大家介绍了操纵证券市场行为中投资者损失的计算方法,其中计算的难点在于证券真实价格的确定。计算证券真实价格的方法主要包括三种,即事前方法、事中方法与事后方法,樊健老师分别对这三种方法的具体内容作了详细的解释,并提出了各种方法的优缺点。随后,樊健老师又为大家介绍了在计算损失数额的问题中,投资人的损益相抵问题和与有过失问题,并且提出了自己独到的见解。
再次,樊健老师讲述了损失上因果关系证明主体的确定问题。在操纵市场行为的案件中,我国的原告多为自然人投资者,要求其该证明责任过于严苛。因而在司法实践中的通常做法是,只要投资者能够证明其因操纵证券市场行为遭受了损失,即推定被告的行为与投资者的损失有因果关系,除非被告能够举证证明该损失是由于其他因素造成的。另外,樊健老师结合司法实践给同学们就损害计算中可以扣除的其他因素作了详细的解释,主要包括证券的系统风险、行业风险和发行者的自身经营风险等。
最后,在与谈环节,许晓骁法官和夏戴乐老师分别针对樊健老师的本次讲述和他的论文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和建议。在提问环节,同学们提出了关于“中国的特别代表人诉讼与美国集团诉讼的本质区别”的问题。樊老师、许法官和夏老师对此进行了详细的解答,并就特别代表人诉讼中涉及到的律师费问题进行了讨论。
在老师、同学们的热烈掌声和意犹未尽的回味中,本次工作坊圆满结束!




供稿人 | 赵汝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