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研究中心2021-2022学年第一学期“判解研究工作坊”第四期顺利举行

发布者:管理员发布时间:2021-11-05浏览次数:519

2021年11月2日中午,由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和上海财经大学案例研究中心共同举办的2021至2022年度第一学期“判解研究工作坊”第四期在法学院220会议室召开。本期工作坊由法学院院长助理吴文芳老师主持,法学院叶名怡教授以《从一则案例看不当得利法的适用》为题与法学院师生进行交流,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何建法官参与会谈。

讲座以主持人简短介绍主讲及与谈嘉宾开始。叶老师随即开宗明义地提出,判断一个人民法水平的高低,就来谈谈不当得利法,尤其是多人关系的不当得利。在中国,不当得利案件并不少见,法官也喜欢不当得利,因为它是个大杂烩,可以解决很多问题。尽管《民法典》只有4个条文,但它已然呈现了不当得利法的核心——得利丧失抗辩。

不当得利涉及的问题很多,叶老师主要围绕不当得利作为一种请求权或责任与民法上其他请求权或责任的关系展开,即主要谈不当得利制度在民法中的体系位置,并以最高院的一个再审裁定——中材公司诉中钢公司不当得利纠纷再审案——为切入点。介绍了基本案情后,叶老师提到,德国法上的不当得利采取的是“非统一说”,将不当得利分为给付型和非给付型,前者以“给付”为核心,后者包括权益侵害型、费用支出型和求偿型。从形式上看,《民法典》似乎采取了“统一说”,但国内关于不当得利的解释大多采用“非统一说”。

随后,叶老师提出了两个案型:一是承租人预付租金,但租赁合同不成立或不生效;二是租赁合同期满后,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关于上述案型能否适用不当得利的问题,叶老师赞成最高院的观点,认为适用(给付型)不当得利应以不存在合同关系为前提,此乃合同制度的优先性、不当得利制度的补充性。合同不成立、无效等适用《民法典》第157条,合同解除适用《民法典》第566条。而在侵害精神性人格权的损害赔偿问题上,《民法典》第1182条发挥着(权益侵害型)不当得利的功能。叶老师还认为,费用支出型不当得利——如“误养他人之猫”“误将油漆刷在他人之墙”——属于强迫得利,是不真正无因管理的问题。关于求偿型不当得利,中国法上只存在“有正当利益的代偿”和“无正当利益的代偿(不法管理)”问题。

因此,叶老师认为,我国的不当得利法应当大幅度瘦身。他还特别提及,一个好的法律制度,它的边界应当相对清晰,要减少请求权竞合。最后,叶老师结合罗森贝克的证明责任论和我国的审判实践谈及了不当得利中的举证责任分配问题。

与谈人何法官认为,研究判例是非常好的学习方式,正如王泽鉴教授所言——读案例是法律人的日课。何法官结合本案二审判决以及自身的审判实践,就不当得利法与一事不再理原则展开讨论,如民间借贷败诉后起诉不当得利,或反之,何者违反一事不再理?对不当得利法的体系化研究对审判实践大有裨益。

在答疑环节,有同学提出了“不法原因给付”的问题,叶老师和何法官分别从理论和实践角度耐心细致地予以解答。

最后,吴老师对本次沙龙作了简单小结,她认为,叶老师结合案例,演示了在双重体系,即民法制度的体系与民法理论与适用匹配之体系中解读不当得利制度,非常有助于同学们对不当得利制度的价值、历史根源进行深入的理解。当然一次讲座无法解决制度适用中所有的问题,何建法官所提出的诸多实践与理论相衔接的问题有待今后进一步研讨。本次工作坊在热烈的掌声中圆满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