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研究中心2021-2022学年第一学期“判解研究工作坊”第三期顺利举行

发布者:管理员发布时间:2021-10-22浏览次数:813

2021年10月19日中午,2021-2022学年第一学期“判解研究工作坊”第三期在法学院116会议室举行,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徐键老师以“行政协议单方变更解除的规则”为题,与大家进行了精彩的交流讨论。讲座由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院长助理吴文芳老师主持,上海师范大学哲学与法政学院副院长、副教授韩思阳老师与谈,法学院徐继强教授也参与本次沙龙的研讨。

吴文芳老师表示:徐键教授作为优秀青年教师的代表,每次带来的议题既有学术意义又很有新意。同时非常荣幸能够邀请到上师大青年才俊,现担任上海师范大学哲学与法政学院副院长的韩思阳老师参加与谈。


讲座的第一部分,徐键老师以《民法典》中合同的效力以及变更解除的情形展开论述。合法成立的合同,当事人双方均应受其拘束,除两造同意或有变更解除原因发生外,不容任意一方片面变更解除。合同的变更和解除从《民法典》上看有两种:约定解除、法定解除。约定解除是在合同中表明如某种条件成就的时候任何一方都可以解除合同或者合同成立后双方合意解除。法定解除也分为两种,一是由《民法典》第563条规定的作为一种形成权的解除权,二是《民法典》533条规定的情势变更。前者是形成权,仅需单方意思表示生效即可使合同关系消灭,后者是请求权,必须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提出。有名合同中也有特殊的解除制度,但今天我们只关注一般的解除变更规则。

行政协议是晚近引入公共行政的概念。它不同于民事合同,民事合同强调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意思自治,而行政协议一方是行政机关另一方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旨在实现行政管理目标或提供公共服务。例如,一家公司被处罚款500万,但一时无法筹集全部资金,故向行政机关提出分期缴纳罚款请求。双方经协商签订了分三期付清500万的协议。这就是一个典型的行政协议。行政协议中意思自由受到很大程度限制,因为需要追求某种公共利益的实现,还需要满足很多法定条件,如公平竞争的权利、公共财政支出的标准等。所以行政协议和民事合同最大区别就是不能有那么宽泛的意思自治。当行政协议因某种客观条件需要变更或解除时,如果行政法中没有相应规则,可以准用民法典的变更解除规则,但此时会产生几个问题:

(1)变更解除权是民事权利还是行政权力?

(2)变更解除权是请求权还是形成权?

(3)基于行政优益权变更解除时,行使条件是什么?和情势变更条款的关系?

(4)基于其他事由变更解除时,意思表示瑕疵?其他违法?显失公平?

徐键老师在此请大家稍加思考,并在接下来的讲解中予以解答。

讲座的第二部分,徐键老师基于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制度上的指示,带领我们解读了几项行政协议的司法解释,并对照案例加以分析,指出虽然中国没有关于行政优益权的规定,但是从最高法院的裁判案例中,可以归纳出行政优益权的行使标准,这给同学们带来了很多启发。

讲座的第三部分,徐键老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典型案例梳理出了以下三类规则,并讲解了司法见解和变更解除权的性质。

(1)准用民法典的变更解除权,属于民事权利。

(2)基于行政优益权的变更解除权行使条件:a·行政协议合法成立;b·法律政策或者协议订立基础事实发生重大变化;c·继续履行将会对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带来重大损失。

(3)非基于行政优益权的变更解除情形:a·因行政相对人的原因致使意思表示瑕疵(相对人存在欺诈、胁迫等不当行为),此时与民法典中合同的撤销规则形成了两套完全不同的逻辑;b·权利义务存在极度无正当理由的显失公平而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c·因违法致使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

讲座的第四部分,徐键老师提出了一些学理上的思考。他认为行政协议是公法的法律形式,其本质不是合同:是行使行政职权的一种形式;是采取谈判交涉的一种行政;是在与私人利益的动态对抗与合作过程中,行政权力得以行使;是以合同的形式公共行政的推进中发挥工具性的作用。变更解除权,是公法权力(利),就行政机关而言,变更解除权是行政权力;就行政相对人而言,变更解除权是一种源自其在国家中的成员地位的公法权力,且是请求权。

在与谈环节,韩思阳老师认为规范分析是法科学生应当具备的能力。具体到本议题上,文意解释是基本的解释方法。但能否从法条中解读出行政机关的变更解除行为是行政行为,他持不同意见。当然,韩老师认可变更解除行为是行政行为这一结论。他分别从行政协议的两种类型出发展开了具体的分析,认为行政协议的本质特征是一定要涉及行政权、公权力的行使。

讲座的最后,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徐继强老师也参与了交流讨论,并解答了同学提出的相关问题,引起了师生们深入的学术共鸣。本次徐键老师的讲座内容丰富充实,案例生动易懂,凭借深厚的学术底蕴,从专业严谨的视角发现了行政法中的新晋问题,并以活灵活现的典型案例和生动简练的语言讲述他的独到见解,实在是引人深思,受益匪浅。在热烈的掌声中,本次讲座圆满结束。

供稿人 | 赵信淳

供图人 | 叶柯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