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财法学院与虹口区检察院共同举办新《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法律适用研讨会

发布者:管理员发布时间:2021-08-17浏览次数:444

修订后的《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对于保障和规范人民检察院依法履行民事检察职责,提升诉讼监督的质效意义重大,为进一步做强民事检察工作,更好地理解好、适用好、落实好修订后的《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8月13日下午,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与虹口区检察院共同举办了新《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法律适用研讨会。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六检察部主任陈子龙、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院长宋晓燕、虹口区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崔晓丽,以及上海财经大学、上海交通大学、华东师范大学、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虹口法院、长宁法院、普陀法院、徐汇法院等单位专家学者参加研讨,虹口区检察院第五检察部、第六检察部、第一检察部等十余名干警旁听研讨,会议由虹口区检察院副检察长、上财法学院教授朱晓喆主持。

致辞

会议首先由崔晓丽副检察长和宋晓燕院长致辞,崔晓丽副检察长指出,修订后的监督规则坚持以人民为中心,适应当前依法治国形势的发展需要,进一步明确和完善了民事诉讼检察监督程序、案件范围、办案机制等,为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民事检察职能提供操作规范和指引。虹口区检察院与上财法学院共同举办研讨会,对我们司法实践中如何更好地适用新规则非常及时必要,期待通过研讨为司法办案提供指引。

宋晓燕院长充分肯定了近年来上财法学院与虹口区检察院多领域、多层次、多角度的检校合作工作成果,此次研讨会可以说是检校合作又一重要成果,希望与会专家学者能畅所欲言,共同为司法工作的进一步创新发展建言献策。

研讨

在研讨环节,与会专家学者围绕六项议题展开,分别是新民事诉讼监督规则在当事人权利保障方面的具体体现,受理环节的修订变化对今后民事检察工作的影响,新民事诉讼监督规则对检察机关做好精准监督、跟进监督的指导意义,在新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背景下如何进一步完善虚假诉讼监督机制,在做强民事检察的要求下如何进一步强化检察监督手段,新时代民事检察工作如何平衡权力监督与权利救济的关系,实现双赢、多赢、共赢的监督效果。通过专家学者的热烈研讨,取得了丰硕的研讨成果。


吴泽勇

华东师范大学

法学院常务副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


王福华

上海交通大学

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郝振江

上海财经大学

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周  

市检察院第二分院

第五检察部主任


姜  

市检察院第一分院

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


董  

长宁区法院

审监庭三级高级法官


朱  

普陀区法院

审监庭负责人


张玉标

徐汇区法院

刑庭副庭长


陈  

虹口区法院

审监庭副庭长


马强伟

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

讲师


议题

议题一

新《监督规则》在当事人权利保障方面的具体体现

修订后的监督规则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在司法为民、司法便民方面采取了相应措施,进一步保障当事人申请监督权利。主要体现为:明确“同级受理”原则,增加“一次性告知”原则,修订送达程序,对不予受理监督申请案件开放救济途径,增加对生效裁判、调解书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的复查机制等。

专家说

执行是司法实务界的难点、痛点,对于民事检察同级监督工作,检法两家要进一步明确执行复议裁定、决定的范围,做好工作衔接;新增的复查机制明确了受理标准,同时作为当事人诉讼权利保障机制,其时间效力与民法典适用的时间效力应保持一致,适用于新规则生效前已经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但尚未满一年的案件。


议题二

受理环节的修订变化对今后民事检察工作的影响

修订后的监督规则有助于督促当事人及时行使民事权利,维护法律关系和社会关系的稳定,在受理章节的修订变化包括:增加了两年申请监督的期限,放宽和限缩了一定的受理条件,扩大了依职权受理范围。

专家说

适度扩大依职权受理范围,明确规定对于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存在虚假诉讼等妨害司法秩序的案件可依职权进行监督,体现了民事检察监督由被动监督向主动监督的转化。


议题三

新《监督规则》对检察机关做好精准监督、

跟进监督的指导意义

近年来,最高检对民事检察工作提出了“精准监督”的工作要求。此次修订在坚持民事诉讼法第200条的法定性标准前提下,进一步规范各环节民事诉讼监督程序,积极构建精准监督、跟进监督的工作机制。

专家说

修订后的监督规则完善了类案监督制度,有利于更好地开展精准监督,促进司法理念、法律政策的统一,人民法院也更愿意接受类案监督的检察建议;同时,检察权也应保持一定的谦抑性,不能代替审判权,跟进监督工作要考虑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


议题四

在新《监督规则》背景下,

如何进一步完善虚假诉讼监督机制

虚假诉讼是检察机关的一个监督重点。《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要加大对虚假诉讼、恶意诉讼、无理缠诉的惩治力度。此次修订明确了检察机关对虚假调解书的监督形式,将虚假诉讼纳入依职权监督范围,通过履行民事非诉执行监督职责,实现对虚假仲裁、公证债权文书的监督。

专家说

修订后的监督规则扩大了检察监督范围,特别是对虚假诉讼的监督,将是未来民事检察工作的重点方向。检察机关需要加强研究应对,对虚假诉讼行为识别得越精准,监督得越有效,虚假诉讼的发生概率可能就会越小。


议题五

在做强民事检察的要求下,如何进一步强化检察监督手段

修订后的监督规则一定程度上强化了民事监督手段,具体体现在:明确可以调取审判副卷,延展了调查核实范围、明确了检察机关调取证据的效力。

专家说

新增调阅法院诉讼卷宗正、副卷的规定,需要通过检法双方的沟通及时解决具体操作的问题;对于引入检察技术人员对鉴定意见的审查机制,为检察机关审查民事案件中的鉴定意见提供了技术和制度的保障,但检察机关对于相关单位拒不协助调查核实的,目前还缺乏约束机制。


议题六

新时代民事检察工作如何平衡权力监督与权利救济的关系,

实现双赢、多赢、共赢的监督效果

民事检察监督的核心是对公权力的监督,即对法院行使审判权和执行权是否合法的监督。但从业务属性来讲,民事检察仍是以民事法律事实判断和民事法律规定适用为基础来开展监督工作,这必然涉及到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问题。

专家说

民事检察的行使,一方面作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体现了公权力对私人诉讼的介入,并且是以公权力为中心的活动,这是民事检察的基本定位和职责所在;另一方面,检察机关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过程中切实起到了对当事人权利救济的职能作用,当事人在再审申请被法院驳回或者法院再审判决有明显错误时,就可能会向检察机关申请权利救济。

最后,陈子龙主任指出,修订后的监督规则对民事检察工作必将产生深远的影响,我们要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为契机,加强修订后的监督规则的理解适用,积极落实权力监督与权利救济相结合的监督理念,在精准监督、类案监督、跟进监督、一体化监督等方面有新作为新突破,为做强民事检察工作、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贡献智慧和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