讲座回顾|2023-2024年度第二学期“判解研究工作坊”第七期顺利举行

发布者:管理员发布时间:2024-06-03浏览次数:69

2024528日下午,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和上海财经大学案例研究中心共同举办的2023-2024年度第二学期“判解研究工作坊”第七期在法学院220会议室召开。上海财经大学何欢讲师以《破产程序中债权成立时间的教义学认定》为题,与法学院师生进行了交流,此次工作坊由上海交通大学博士研究生张旭东与谈。



会谈伊始,何欢老师以千姿公司与文普华案例为索引,提出了债权成立时间对破产法具有重要意义。一方面,债权成立时间可能会对债权的清偿和确定产生影响,如破产程序启动对债权的冻结效力、撤销效力等。另一方面,债权成立时间可能会对债权性质的认定产生影响,如果成立于破产程序启动之前,原则上按照破产债权对待;而成立于破产程序启动后的债权,则大概率会按照破产费用和共益债权对待,获得优先且随时的清偿。随后,何欢老师结合最高人民法院第214号指导性案例和同学们具体阐明了《企业破产法》第42条所列共益债务的情形。

接着,何欢老师提出破产债权的成立时间判定,需要遵循民法上关于债权成立原因的规定,但破产法也对实体法上的债权成立问题做出了一定改变,比如一些供电、供热、供水合同等。虽然其债权成立于破产前,但实践中一般将其作为“准共益债务”优先清偿,其意在使相对人债权获得优势地位,以便配合破产程序的最终完成。



最后,张旭东老师对何欢老师破产程序中债权成立时间的研究给予了高度评价,并就“债的同一性作为债权关系变化的判断标准”的问题进行补充讨论。债权的性质不因债权人身份、给付内容变化而产生根本变化。如破产程序启动前后的购房合同解除问题、跨时担保问题等,这些都需要借助债的同一性标准来对债权成立时间做出判断。至此,本次判解研究工作坊活动在热烈的掌声中圆满结束。



供稿丨刘   淳

供图丨刘   淳

审阅丨黄泽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