讲座回顾 | 第五届“红枫叶”金融法律论坛——新《公司法》与资本市场法治发展

发布者:管理员发布时间:2024-05-30浏览次数:70

525日,由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共同主办的第五届“红枫叶”金融法律论坛在上海财经大学行政大楼报告厅顺利举行。本次论坛以“新《公司法》与资本市场法治发展”为主题,探讨这一领域社会各界共同关注的法律规定和实践适用,共同促进学术和实务的交流合作。


开幕式

论坛开幕式由臧欣律师主持,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院长宋晓燕教授、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张利国律师分别致辞,对与会学者和嘉宾表示诚挚的欢迎。



本次论坛分为三个单元,学者们围绕新《公司法》下上市公司治理、股东权利以及证券诉讼等议题,展开发言与讨论。


第一单元

第一单元以“新《公司法》与上市公司治理”为主题,由臧欣律师主持。

郑彧教授认为中国实质董事规制应注意到任意穿透的危害,董事责任首先保持对形式董事勤勉履职的追责,不应将实质董事义务穿透作为普遍适用的归责原则。马哲律师探讨挽救上市公司退市的可行方案和上市公司退市的简易合并制度。张艳副研究员通过比较法视角,分析了余股挤出制度的正当性基础、触发条件及对价确定方式,由此提出在中国构建余股挤出制度作为私有化退市有效方案的建议。袁晓东律师认为董事履行职责的边界、董事对第三人赔偿责任的边界等问题,仍有待厘清,期待司法解释或司法裁判予以回应。

在与谈环节,田佳敏老师感谢并总结各位嘉宾的精彩发言,介绍了异议股东回购制度在美国法律规定中的动态变化。董一平律师分享了他对四位发言嘉宾选题的理解,并分享了其对董事权力扩张应然层面的思考,认为股东会剩余权力应当归属于董事会。










第二单元

第二单元以“新《公司法》与股东权利”为主题,由苏盼副教授主持。

范黎红副教授分析了新《公司法》下股东提案权的修订要点,并结合数据分析了股东提案的新趋势,指出了董事会审核临时提案的潜在争议点并探讨了针对性的解决方案。李诗鸿副教授对比分析了域外提案权之规定,认为我国应当区分提名权与提案权,促使股东积极参与公司治理。夏戴乐老师指出新《公司法》中的数个条款存在与现实脱轨、滞后的情况。王真真老师分析了新《公司法》下异议股东回购权的情形、性质、异议股东资格、回购价格等问题,并指出异议股东回购可能与侵权损害赔偿同时适用。与谈人杨婕律师总结了各位嘉宾的发言,进一步指出提案权是对中小股东权利的有效保护,而异议股东回购是实务中频发的难题。







第三单元

第三单元以“新《公司法》与证券诉讼”为主题,由黄泽敏副教授主持。

刘倩律师分享了新《公司法》下与私募基金相关的几类争议解决,包括股东失权制度及董事会催缴制度、董事对未出资股东的责任、双重代表诉讼制度、股份回购请求权等。樊健副教授以虚假陈述的三个典型案例作为切入点,探讨了特殊投资者诉讼、价格影响标准的广泛使用与争议、交易因果关系与损失因果关系的推翻的拓展等问题。刘华英律师介绍了《公司法》与《刑法》在董事责任方面的联动修订,着重分析了董监高的刑事风险。何海峰律师介绍了“双控人”在我国《公司法》下定义的变迁,及法律上认定实控人的模式,并呼吁要避免对双控人的过度抑制。与谈人缪因知教授指出,通过几位发言嘉宾的分享可以看出证券诉讼的规定趋于严苛化,但也要考虑一味严苛的制度可能会对市场造成一定的影响。与谈人梁振东律师总结并分享了虚假陈述案例,认为实务中如何判断“重大性”很值得探讨。







闭幕式



在完成各项议题后,进入到闭幕环节。主持人黄泽敏副教授表示本次会议促进了交流,并对明年的第六届会议进行了展望。最后,由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上海)执行合伙人朱黎庭律师进行闭幕式致辞。朱黎庭律师认为“红枫叶”论坛定位于学术与实务的碰撞。对主办单位及参会嘉宾表示感谢,希望以本次会议为契机,在未来进一步交流。期待下次论坛的举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