讲座回顾 | 中国人民大学陈景辉教授讲座《数字法学与部门法划分:一个旧题新问?》顺利举行

发布者:管理员发布时间:2024-05-30浏览次数:211

2024524日上午,由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主办的《数字法学与部门法划分:一个旧题新问?》学术讲座在法学院116会议室成功举办,主讲人为中国人民大学陈景辉教授。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范进学教授、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秦策教授与谈,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黄泽敏副教授主持讲座。

本次讲座,陈景辉教授聚焦于数字法学与部门法划分问题,结合自身多年研究成果,从“数字法学的兴起与挑战”“数字法学是否可能是理论法学”和“数字法学与部门法的关系”三个方面切入并展开论述。



陈景辉教授首先从数字法学的兴起与挑战这一话题讲起。他指出数字法学与部门法的关系并不是一个全新的话题。无论数字法学是被称为计算法学、数据法学、网络法学或者是人工智能法学,其都是在挑战法学的学科划分。而学科划分的基础是部门法划分,因此数字法学最终一定会挑战传统上公私法两分的境地。之所以副标题为旧题新问,也正是因为经济法学、环境法学、社会法学等领域也曾对公私法的两分进行过挑战。

随后陈景辉教授探讨了数字法学是否是理论法学这一问题,并在批判和回应数字法学主张者的论点基础之上,认为数字法学只能属于应用法学。而由于应用法学是由部门法学组成,因而数字法学要么是特定部门法学的组成部分,要么是一个全新的部门法学。前种观点无法体现数字法学之重要性而被抛弃。后种观点存在两种理解:一是在现有部门法划分框架下,数字法学作为部门法学存在。二是修正现有的部门法划分框架后,数字法学作为部门法学存在。对此,陈景辉教授认为,部门法划分的传统理论(标准是调整对象+调整方法)是对存在多种部门法的“既存事实”的事后说明。“既存事实”的出现是划分的关键点,它是事实理论的核心主张。该理论主张部门法划分基本上只是个法律传统或社会事实,其判断标准是:能否成为一个部门法,只取决于法律复合体是否相互承认特定部门法的存在这一“既存事实”。

最后,陈景辉教授主张一种复合型的部分划分标准:一方面公法私法的划分并不是社会事实,而是一种规范性要求;另一方面,将公法内部划分成什么样的部门法是一个理由与事实参半的事情。陈景辉教授总结道:在他这种复合型的部门法划分理论下,数字法学应当是公法学下行政法的再部门法化,但仍需等待被承认这一“既存事实”。数字法学现在唯一可以做的就是等待被法律复合体的承认。


在与谈环节,各位老师分享了自己的观点和体会。范进学教授首先回顾了陈景辉教授的讲座内容和逻辑体系,并高度赞同和支持陈景辉教授的观点。随后,范进学教授详细介绍了数字法学概念的流变,认为数字法学发展的历史时间很短,理论范畴还较为空洞,因而对数字法学支持者所主张的“法学从古典法学到近现代法学再到数字法学”的这一“代际转换”说法提出了质疑。范进学教授认为,数字法学可能成为一个新的交叉学科,但是必须先创造出真正的数字法律关系、行为、法律责任等这些属于数字法学的概念,否则数字法学将难以获得学术界的承认。



秦策教授对陈景辉教授在报告中极具智慧的开放性结论给予了高度的赞赏,并提出了自己的见解:当前的数字法学研究大多集中于数字法理学,少有对数字法学的独特、独立制度与具体内容的钻研,而数字法学要独立,可能恰恰需要研究其独特的调整对象和范畴。秦策教授还指出,部门法学中反对数字法学独立的保守力量可能是被低估的,将注意力转向方法论层面的思考可能是有所助益的,从现实来看,数字化发展存在渗透性,这使得它与法体系密不可分,从这一点来看,将数字法学有机地融入现有的法体系可能会是更好的选择。



陈景辉教授对两位与谈教授的观点作了回应,其指出,数字法学只是一个话题,而他的关注重点是落在公私法的划分问题之上。同时,他分享了自己对数字法学的看法,陈景辉教授认为,当下科技确实带来挑战,但把精力放在数字法学这一热点上实则是一种精力的虚置,而忽略了更严峻的真正挑战,如基因编辑等动摇法律给定条件的因素,共同生活样态的改变,以及算法统治等我们过去未曾考虑过的新危险。而在生活剧烈改变的当下,我们尤应对法体系应对种种挑战的能力与坚韧抱持更大的信心,从而坦然地走向未来。

在最后本次学术讲座的提问交流环节中,陈景辉教授与各位老师和同学积极交流。华东师范大学的雷槟硕老师、上海师范大学的骆意中老师,上海财经大学的张途老师提出了自己的疑问,在场同学们也对此次讲座提问踊跃,陈景辉教授均给出了详尽的回答,师生展开了热烈的学术互动交流。至此,本次讲座在大家的热烈掌声中圆满结束。


供稿|陈科羽

供图|司慧旻

审阅|黄泽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