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5月18日下午,2024(春)浦江民事诉讼法论坛“民事司法程序现代化的回顾与展望”在上海财经大学行政楼一楼报告厅顺利举办。本次会议由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主办,来自北京大学、复旦大学、上海交通大学、浙江大学、同济大学、华东师范大学、上海财经大学、苏州大学、南京师范大学、湘潭大学、上海大学、华东政法大学、上海师范大学、上海对外经贸大学、上海政法学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等单位的近七十多位学者、实务专家以及硕博士研究生参加了此次论坛。
开场及主旨演讲

上海财经大学郝振江教授进行了开场致辞。他对参加论坛的各位专家学者们表示了诚挚欢迎。首先,他指出,浦江民诉法论坛源于浦江民诉法沙龙,目前已经成为上海乃至于长三角地区民诉法学者之间学术交流的重要平台。随后,他谈及了为什么要以”民事司法程序现代化的回顾与展望”作为论坛的主题。郝教授认为,在中国式现代化背景下,民事司法程序同样面临现代化的问题。诉源治理、线上审判等这些新型问题已对传统民事司法程序理论提出了重大挑战,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分歧也在愈加扩大。因此,回顾与展望我国民事司法程序现代化的进程有助于正本清源。

主旨演讲由上海交通大学王福华教授和复旦大学段厚省教授分别进行。
王福华教授以《民事司法程序现代化的回顾》为题,结合司法现代化指标体系、民事司法理念、诉讼程序及司法辅助技术四个侧面回顾了我国民事司法程序现代化的进程。他特别强调在中国特色的现代化指标体系中评估司法现代化的重要性,并分享了他对民事司法理念转变的深刻见解,例如从审判法到诉讼法、从客观真实到法律真实的观念演进。此外,王教授还以马锡五审判方式和人民内部矛盾思想对个人自治和审判独立等的影响为例,指出民事司法程序现代化不仅是要应对内部挑战,还要面对外部秩序的冲击。最后,他认为,随着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司法辅助技术已经取得显著进步,也为民事诉讼程序现代化提供了重要支持。
段厚省教授则以《民事司法程序现代化的展望》为题,从微观视角提出了民事司法程序现代化推进中所面临的一些问题。他指出,关于如何处理民事诉讼法与民事实体法的关系。作为程序法学者,应当重申诉讼法程序的主体性;关于民事诉讼法典化,目前民事诉讼法存在着解构的趋势,有必要厘清民事诉讼法法典化的必要及可能性;关于新科技对民事司法程序的挑战,他认为在当前技术系统和法律系统的互动不断推动民事诉讼法信息化的趋势下,不能本末倒置,需要关注在此过程中产生的程序法难题,保障当事人的辩论权和程序正当性。此外,他还就程序空转、诉源治理的实践乱象、案多人少的假象陈述了自己的看法。
话题一:民事司法程序现代化的理念与路径

本单元由华东政法大学洪冬英教授主持。报告人有华东政法大学胡学军教授、复旦大学杨严炎教授、南京师范大学马丁教授和上海政法学院刘英明副教授。

胡学军教授报告的题目是《民事诉讼理论的现代化与中国化》。他指出,现代化不是一个新议题,而是一个持续进行的理念研究和发展过程。虽然西方国家常被作为中国现代化的参考模型,但需要避免简单模仿或直接采纳西方观念。“中国化”应指向本土化,即根植于中国本土司法实践的民事诉讼理论和制度。传统的中国式理论与国际主流理论存在沟通障碍,导致发生通用性与本土性之间的冲突。民事诉讼理论的现代化是解决这一矛盾的关键,民事诉讼理论应当现代化、理性化并体系化,以便更好地解决实际问题,并确保理论服务于实践。
杨严炎教授报告的题目是《民事司法程序现代化的主线与路径选择》。她认为,现代化的核心在于司法公正,而实现司法公正需要先进的庭审方式。接着,她从以下四个侧面就如何构建现代化的庭审制度谈了自己的看法:第一,加强庭审方式现代化制度的研究。我国的速裁程序、辩论准备程序、以及先行程序等尚不完善,已经构建了成熟司法程序制度的德国仍然是我们应当重点学习的对象。第二,加强对新型庭审理论和技术的系统研究,以大幅提升庭审的效率、质量、透明度和当事人的接受度。第三,针对我国的研究成果特别薄弱的问题,需要做到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在实践中研究司法现代化所面临的重点和难点。第四,改革现行的法律人才培养机制,培养高素质的法律人才。


马丁教授报告的题目是《社会变迁与民事司法程序现代化》。他对社会变迁同民事司法程序现代化的关系进行了深入探讨。他认为,我国的民事司法现代化的历程和国外民事司法现代化的历程既有相似性也有区别。更为可取的方法是对我国民事司法现代化的沿革进行梳理,细致考察这种区别和共性,切记不可生搬硬套域外的做法。他强调,民事司法现代化是和我国市场经济紧密相连的,在经济蓬勃发展的同时不能忽视法治的现代化,法治的现代化也可以促进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刘英明副教授报告的题目是《民事司法观念的现代化》。首先,他从罗荣渠、孙立平、秦晓、韦森等学者对现代化的定义作为分析的起点,深入分析了“现代化”这一核心概念。然后,他探讨了中国现代化进程中司法价值观和制度的转变,应从外部环境、内部宏观和内部微观三个视角审视民事司法程序观念的现代化。他指出变革的难度从外部到内部微观在逐步增加。此外,他还强调我国民事程序现代化需要创造性地提炼中国传统思想,批判性地继承外来的先进思想实现本土化。
本单元有四位与谈人,分别为北京大学曹志勋长聘副教授、上海政法学院张进德教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叶佳法官和华东政法学院邓继好副教授。

曹志勋副教授的与谈有四点内容:第一,司法程序的现代化研究需要从中国的实践中进行总结,然后和外国的民事诉讼程序做对比,通过比较法的研究实现真实的司法实践。第二,研究外国法律规定的重要性,并通过和中国关注的问题进行隔空对话,促进我国学者进一步地参与到国际司法程序的研究中。第三,进行理论研究和新技术的结合,分析两者相结合所产生的积极作用以及消极作用。最后,针对民事司法程序研究的外扩,特别是司法成本、诉讼费用等问题,以及在和民法呼应等问题上进行再突破。
张进德教授从近年来民事诉讼法的修改入手,讨论了当前立法对于推动民事司法现代化所面临的问题。他以2021年《民事诉讼法》修改中独任制的扩张和在线诉讼为例,认为改革本质上仍然是在为法官审理案件提供便利,这种以法院为主导的立法对民事诉讼程序的现代化产生了巨大的冲击。虽然当前世界各地民事诉讼法的改革方向都侧重诉讼效率的提高,但追求效率的同时,公正价值仍然应当得到坚守。

叶佳法官与谈的题目为《从实体走向程序:如何以程序扩容推动实质纠纷》。首先,他以产生五个诉讼案件的“走丢的一百万借款”案为切入点,指出单纯依赖形式审查和程序处理难以有效解决争端,过度程序化操作会导致效率底下的问题。其次,他讨论了诉讼过程中前诉与后诉不同的功能价值,以及如何实现审判中质量和效率之间的平衡,提出了一次性解决纠纷的“卡门线”和重复起诉的判断标准。最后,他指出合理的程序扩容是提升审判效率和有效解决纠纷的关键。
邓继好副教授认为,民事诉讼程序的现代化实质上是人的现代化。不论在学术研究还是日常生活中,人都是起决定性的作用。在实务界,有的法官程序法思维比较薄弱,认为审理对象不是当事人诉讼请求,而是解决纠纷,这种思维方式便是人才培养中现代化缺失的体现。但是,人的现代化归根到底还是法学教育的现代化,他从教师、教材与教学培养方案三个方面对如何实现民事司法程序教育的现代化进行了阐述。
话题二:民事司法程序现代化的技术实现

本单元由华东政法大学邵军副教授主持。报告人有苏州大学吴俊副教授、上海政法学院陈洪杰教授、上海对外经贸大学张婷副教授。

吴俊副教授报告的题目是《民事诉讼中法律适用的结构》。他从邹碧华法官提出的“要件审判九步法”的第一步“固定诉讼请求”入手,对当事人是否能够独立确定诉讼请求进行了讨论。接着,结合典型案例的分析,指出如果由法官行使释明的职权,将更有助于纠纷的一次性解决。因此,不应当让当事人完全负担“固定诉讼请求”的义务,提起诉讼的人无须阐释法律问题,只要说明权利所根据的事实就足够了,由法官负责对事实的法律评价。
陈洪杰教授报告的题目是《审判合法性的把关机制和兜底责任》。他重点探讨了审判合法性的两大关键组成部分:审判责任和兜底责任。审判责任强调审判人员对其裁决的个人责任,而兜底责任则侧重于确保整个审判过程的合法性。接着,他讨论了司法责任制的演变,从行政责任制过渡到发包责任制,这一转变反映了行政组织中权力的重新分配。尽管司法责任制有其理想目标,但在实际执行中仍面临挑战。特别是在现行制度下,行政长官的全面阅核责任受到多种因素的限制。

张婷副教授报告的题目是《论外国民商事判决在我国的承认与执行》。她通过对2016-2023年美国、德国、法国、日本、韩国以及港澳台地区的民商事判决中的数据进行研究,整合出内地对涉外民事判决的司法实践现状:数量不多,且多是离婚案件;多为判决的承认但是不要求执行;并且我国绝大多数予以承认和执行的,极少驳回。综合来看,我国法院对外国民商事判决是积极承认的态度。在此基础上,张老师提出了我国涉外民商事判决目前值得思考的三个问题:其一、从未援引过欺诈抗辩条款;其二、缺少对“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损害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这一规定的具体解释;其三、是实体审查还是程序审查。最后,张老师主张,在未来发展过程中,我国民事诉讼的区域化和国际化应先于相应的实体法。
本单元有五位与谈人,分别为上海师范大学董昊霖讲师、华东师范大学徐文海副教授、湘潭大学段明副教授、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的李乾律师和上海交通大学赵秀举副教授。

董昊霖老师分享了自己关于民事诉讼结构化的思考。他将民事诉讼比喻为金字塔结构,认为请求权位于顶尖,下层依次是法律关系和要件事实等。此外,程序保障在整个结构中贯穿始终,尤其是如何在法律关系中实现程序保障。这涉及到辩论主义与释明权的协调问题。他强调,民事诉讼的结构化不仅有助于深化理解诉讼法的各个层面,也将显著地促进民事诉讼法的学习与研究。
徐文海副教授探讨了法院应当采取当事人主义还是职权主义的问题,并强调研究方法现代化的重要性。他提倡在不同理论中寻求共识与互补,而司法价值的现代化应超越诉讼本身,融入到整个纠纷解决机制。

段明老师副教授首先指出,不仅要司法程序现代化,其他纠纷解决也要现代化。达到“各美其美,美人之美,美美与共,天下大同”的效果。接着,他对陈洪杰教授的报告进行讨论,认为基于我国社会治理司法治理的现实情况,阅核制的存在是法院在目前中国司法体系下无奈的选择。然后针对张婷副教授的报告,他认为我国应该更为自信地接受法院之外的其他纠纷解决机制。
李乾律师依据自己处理案件的经验,强调“司法意识现代化的重要性”。他指出,尽管我国在司法现代化方面取得了进展,但仍面临诸多挑战,特别是一些司法人员在观念上显现出与现代司法意识的脱节。他认为,技术进步仅是民事司法现代化的一部分,制度更新也不完全等同于司法意识的现代化,最重要的是在司法过程中应更多地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推动人的意识现代化,将是一个更加深刻和持久的议题。

赵秀举副教授在就各个报告人的主题进行归纳梳理后,阐述了民事司法程序改革的核心理念——“中学为体,西学为用”。其目的在于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司法体系。他特别强调,改革应明确现代化的具体层面,包括教义、立法和司法实践。
圆桌讨论:现代化视角下民事司法程序的诸问题

本单元由上海师范大学李峰教授主持。发言人有华东政法大学博士后赵贝贝、上海财经大学博士生周青松、华东政法大学博士生徐寅啸及复旦大学博士生屠琳舒。

赵贝贝博士以《线上与线下双重视角下信息共同处理者的诉讼形态》为题深入探讨了信息共同处理者及其诉讼形态。基于信息共同处理者的概念,她提出信息共同处理者应参与的诉讼类型的疑问,即它究竟是必要共同诉讼、普通共同诉讼还是类似必要共同诉讼。她分析了诉讼形态多样化的原因,认为信息侵权的主要争议源于信息损害的界定。最后,她讨论了适用于信息共同处理者的类似必要共同诉讼的法律形态,并认为将其界定为类似必要共同诉讼不仅提升了法律效率,也促进了公正的责任分配。
周青松同学以《股权执行和强制执行制度的现代化》为题分享了自己的见解。他认为,由于执行规则因执行财产的类型不同而不同以及执行措施具有浓厚的实物性色彩,股权这种特殊的财产将对传统执行规则带来冲击,具体而言,有必要在股权的冻结规则和换价方法这两方面进行变革。一方面,在股权冻结规则的变革中,需要基于股权实体特征制定更精细的规则,如股权冻结是否限制公司增资扩股以及股东的表决权问题都是需要加以进一步研究的对象;另一方面,在换价方法的变革中,除了传统的拍卖、变卖等换价方法外,还可以创新其他方法,如股权回购。

徐寅啸同学以《文义存在瑕疵的司法解释如何分配证明责任》为题进行分享。他以《食药惩罚性赔偿解释》第2条为例,探讨了在司法解释文本存在缺陷时,如何合理界定“合理消费范围”这一要件事实的证明责任。他主张,司法解释应在规范类型上与国家法律保持一致,并在分配证明责任时考虑要件事实理论。证明责任的分配应确保司法解释中的要件类型和判断方法与国家法律规范中相应要件的处理保持一致。
屠琳舒同学以《在线诉讼背景下地域管辖的现代化变革》为题展开分享。她指出在线诉讼形式的出现虽然对地域管辖制度造成了巨大冲击,但是同时也带来了变革的机遇。她提出在线诉讼的转化切断了地域性而引出两个问题:在线诉讼还需要地域管辖制度吗?在线法院中,地域管辖是当事人无需前往实体法院,法院无需实地调查,那么管辖制度还与当事人存在关系吗?针对第一个问题,她的观点是在线诉讼还是需要地域管辖制度的。在线诉讼下的地域管辖的存在,让管辖回归本身——进行案件分流。第二个问题中,她认为管辖制度与当事人之间没有了关系,就是说取消管辖制度作为起诉要件。总的来说,在线诉讼对地域管辖的启动提供了非常好的机会,而地域管辖也对在线诉讼进行了规制。屠琳舒同学认为,利用在线诉讼对地域管辖进行变革的核心原则是“当事人原则”。为当事人提供更多的便利性,这才是现代化的民事诉讼司法程序最核心的内容。
圆桌讨论的讨论环节有五位与谈人,分别是浙江大学李辉特聘副研究员、上海大学赵清讲师、同济大学罗恬漩副教授、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李洪灯律师和上海政法学院郑金玉教授。

李辉副研究员将上述发言人的报告分为两类:一是应当如何应对民事司法现代化进程中出现的新问题新纠纷,二是文义存在瑕疵的司法解释如何分配证明责任的问题。就如何应对新问题和新纠纷的问题,她阐述了自己的研究经验,这些新问题和新纠纷可能仅存在于实体法的意义上,需要认真考察它们进入民事诉讼程序的视角后还是不是一个新问题。民事诉讼规范是普世性规范,不可能对所有问题进行规定。如果这些新问题和新纠纷在民事诉讼程序的视角下不会对现有民事诉讼体系产生冲击,就不能算是“新问题”。
赵清老师首先指出,类似必要共同诉讼制度的实施需要依赖既判力制度的体系化。接着,对新的股权执行方式在复杂现实情况下的挑战进行了分析。随后,她进一步讨论了证明责任的解释方法是否能一般化。最后,对于地域管辖和在线诉讼的问题,她提出了去地域化,建立“中心化”的线上诉讼中心构想。她强调,在研究现代化问题时,不应忘记规范化。现代化不仅是司法体系内部的问题,更需要社会各方面的协同合作。

罗恬漩副教授在与谈中提出了关于人工智能与民事诉讼的三点思考。首先,她指出人工智能的发展对司法产生了深远影响,必须思考司法如何应对这种冲击。其次,她讨论了技术对民事诉讼法学理论的影响,强调不能简单将科技视为工具,而应为智能司法设立明确的界限。最后,她强调,在技术和法律的交汇处,解决技术与法律知识分野的难题至关重要。罗老师还特别指出,保障当事人的程序性权利,包括知情权和选择权,无论是在线上还是线下,应成为学界关注的重点。
李洪灯律师从实务视角对周青松同学提及的股权执行问题发表了自己的看法。他认为,一方面,当前有关股权执行的司法解释还存在着争议,例如司法解释中“股权冻结公示发生效力”的规定无法约束非上市有限责任公司。由于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于非上市有限责任公司的了解程度有限,实务中股权冻结也面临着很多执行异议。同时,股权评估费用收费标准的不合理性和股权评估的科学性也是股权执行过程中面临的问题。

上海政法学院郑金玉教授认为本环节所讨论的现代化视角下的民事司法程序的各类具体问题颇有意义。他认为在民事司法现代化研究、社会改良的宏观进程中,微观的制度运行层面的推进和积累同样不可忽视。当程序正当化运用于司法实践时,具体层面的诉讼制度理论研究极为必要。
致 谢

在论坛的最后,郝振江教授再次向各位学者和专家表示感谢。他指出,在这场持续五个小时的头脑风暴中,通过四代民诉学者共同对中国民事司法程序的现代化问题进行回顾与展望。这一方面说明中国民事司法程序现代化任重而道远,同时也意味着一种学术传承,说明这项工作尚需多代人的努力。

供稿 |王鹤然 张梓涵 张佳怡
供图 |会务组
审阅 |郝振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