讲座回顾 | 新加坡管理大学法学院长聘副教授、杨邦孝法学院副院长张巍老师讲座《控股股东的信义义务》成功举办

发布者:管理员发布时间:2024-05-15浏览次数:65

202459日晚,由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主办的海外法律论坛第19讲顺利举行。新加坡管理大学法学院长聘副教授、杨邦孝法学院副院长张巍老师以《控股股东的信义义务——新<公司法>相关条文简评》为题,为法学院学子们带来了一场精彩纷呈的知识盛宴。本次讲座由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副院长朱晓喆老师主持。



张巍教授首先阐述了控股股东的双重身份,即作为“股东”自利为本和对公司(及其他股东)负责,如何协调双重身份带来的矛盾主要有美国和英国两种模式。由此,张巍教授提出了两个问题,一个是什么情况会引发控股股东的信义义务,另一个是以何种标准判断股东是否尽到信义义务。

首先,从美国模式——控股股东信义义务的传统规则来看,美国模式最注重的是忠实义务,而这必须发生在控股股东能够影响到董事会的场景之下,需要满足交易决策经过董事会批准、交易带给控股股东超出其持股比例的利益这两个条件。在其他情况下,行使股东表决权不会触发信义义务,行使股份转让权时应禁止卖给“劫掠者”。美国法院在最新的案件中梳理出了如何判断控股股东是否尽到信义义务的标准,控股股东的行动主要有经由董事会的行动(经营管理)和行使股东权利(转让、表决)的行动。经由董事会的行动适用原有的“避免/洗净利益冲突规则”,而行使股东权利的行动主要有维持现状和改变现状两种情形,维持现状的行动不触发信义义务,改变现状的行动从行为标准和审查标准两个角度考量。

随后,张巍教授介绍了英国模式——“影子董事”,“影子董事”与“事实董事”的区分体现在“影子董事”不以董事名义行事,却有董事的实权,“事实董事”自称董事,公司也默许,但他却无法律上的董事身份,两者之间的界分逐渐被模糊化。

从美英模式的相同点来看,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第一,均课以董事之义务——忠实义务和谨慎义务;第二,均以控制董事会决策为核心,不局限控股股东;第三,义务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第四,只需对部分公司事务的决策有影响力。从其不同点来看,美英模式主要在义务之范围、义务之相对权利人、义务之内容、影响的持续性以及董事的顺从性五个方面存在差别。回归到新《公司法》相关条文,张巍教授简要评析了第180条第3款、第192条以及第21条,并提出了一些有启发性思考意义的问题。第180条第3款形似英国的“影子董事”,第192条形似包含美国的“一次性控股股东”,而第21条则涉及股东行使权利的一些情况。

与谈环节,李宇教授、陈克法官、朱晓喆教授、沈小军副教授、何欢老师、夏戴乐老师分别结合讲座内容阐发了感受和见解,并对张巍教授的精彩演讲表示感谢。至此,讲座在师生们的热烈掌声中圆满结束。




供稿 |徐佳敏

供图 |陶   璐

审阅 |刘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