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4年5月10日下午,上海财经大学海外法律论坛第20讲在法学院220会议室举行,弗莱堡大学法学系教授Jan Felix Hoffmann莅临,并以《债权让与冲突》为题演讲。本次讲座由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刘洋主持,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周心童老师承担主要翻译工作。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李宇教授、南京大学法学院冯洁语副教授参与讨论。

Hoffmann教授从债权冲突的概念展开,指明本次研讨的债权分配冲突问题限于一般财产法范畴,典型案例包括二重买卖或双重出租,以及出租和出卖中多个债权人之间的竞争。与破产法中的债权冲突相比,前者中的债务人在其他方面仍有实质偿付能力,债权人至少可以根据损害赔偿法获得金钱补偿,即这一冲突应理解为债务人被限定的部分责任财产破产下的债权冲突。
债权人如何通过绝对性的法律地位获得优先顺位,比较法上处理方式各异。Hoffmann教授通过比较法国、德国及我国相关买受人取得物权性法律地位的法律制度,归纳出物权化解决路径。如果债权人之一已经取得物权性法律地位,则不会产生相应的债权冲突。以动产为例,德国法中的物权化以“让渡原则(Traditionsprinzip)”为准,通过交付这种控制行为实现,最先受领标的物的买受人的债权优先(在第二买受人悖俗的情况下设有纠正机制);中国法与德国法类似,所有权移转同样需要进行交付;而法国法“合意原则”下不会出现债权冲突,因为第一买受人在与出卖人达成合意时立即取得所有权,根据合同订立的顺序来决定债权顺位(除非第二买受人善意且先受领标的物)。
那么如果债权人中没有任何一方能够获得绝对的法律地位,如何解决这种真正的债权冲突?例如,在践行实际交付原则的法律制度中,交付之前就存在债权冲突;遵循合意原则的法律制度下,涉及种类物时也承认债权冲突。Hoffmann教授以“甜菜案”为例,提出债权性解决方案。认为应当根据债权人平等对待原则按比例分配,如果责任财产不能按比例分割,则应按比例给予债权人共有权益。尽管德国大多数文献主张根据处分法中的优先性原则来解决冲突,但这种通过债务人自愿或被强制执行而做出的处分的方式,并不具有分配正义的内容)。而中国法相关司法解释对此提出了按照支付价款和签订合同的顺序决定优先性的解决方案。Hoffmann教授认为这种方式未必现实可行,一是已付款但尚未获得所有权的买受人获得的只是一种被削弱的物权性权利,仍然面临其他买受人通过受领标的物获得真正所有权而与之对抗的风险;二是合同成立时点的可操纵性似乎与中国法确立交付原则以防止出卖人操纵合同相矛盾,未能保证交付理论的一致性。

与谈环节,李宇教授就中国法按照付款和合同订立顺序决定债权顺位的制度予以补充,认为“先付先得”的理念下,先付少量款的债权人优于后付多数款的债权人清偿有失妥当,Hoffmann教授提出的按照比例“多付多得”更符合自然正义的思想;若按照合同订立时间判断,既不能防范隐蔽让与,更使得勤勉的受让人无法保护自身权利,既不公平也无效率。但就当前执行法上统一采用优先原则而言,这是否会削弱实体法上的平等原则,还有待考量。

冯洁语教授在与谈中提出疑问,若要将破产法中的债权人平等原则在实体法中得以贯彻,那么是否意味着所有的担保物权都破坏了这一原则?Hoffmann教授认为,这种情形下的债权冲突非前述真正的债权冲突,而根据物权优先于债权的思路处理,并且当事人意思自治设定担保,意味着赋予了债务人新的责任财产,排除了新的债权人参与分配,当然法政策上也可以认为一切的担保是无效的。
最后,Hoffmann教授耐心回答了几位博士生的提问,就债权让与中“通知”要件的合理性、债权善意取得等问题进行详细交流。本次讲座圆满结束。
供稿 | 陈美帆
供图 | 陈美帆
审阅 | 刘 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