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5月10日下午,“破产与民事强制执行立法前沿”研讨会暨民事强制执行法系列研讨会(五)在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116会议室顺利举办。本次会议由上海市法学会破产法研究会、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和上海市张江公证处共同主办。
一、开幕致辞
会议开幕式由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朱晓喆教授主持。

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党委书记罗山鸿对各位参会嘉宾表示欢迎,并预祝本次会议圆满成功。罗书记指出此次会议聚焦于破产与民事强制执行立法的前沿问题,极具现实意义和理论价值。此次研讨会的举办,不仅是对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办学理念的一次生动实践,也是对破产与民事强制执行立法领域的一次深入探讨。

上海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会长季诺指出破产和民事强制执行作为保障债权债务关系实现的两种公权救济,是我国债务清偿法律框架的重要制度支柱,两者应各司其职、互动共生。但过去较长一段时间,我国的破产制度不完善、实施不到位,与民事强制执行法之间存在功能交叠。季会长呼吁通过此次研讨,助力债务清偿法律的完善。

二、主题发言
上海市法学会破产法研究会会长、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的韩长印教授以《<民事执行法草案>依职权执行转破产条款的检讨》为主题进行了发言。韩教授指出划分民事强制执行法和破产法的效力边界十分重要,比较法上依职权启动破产程序的立法例要么已被废除或将被废除,要么仅能够适用于特定场景。司法程序的结构设计包括程序的启动者、响应者和居中裁判者,执行难问题的应对要防止破坏司法权本身的属性。

复旦大学法学院季立刚教授进行了题为《金融机构破产制度的特殊性与制度构建》的发言。季教授强调修改破产法时应该特别注意金融机构的问题。季教授指出现行《企业破产法》第134条关于金融机构破产的规定过于原则。金融机构破产问题要分情况对待: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具有储蓄性和公共性,要进行特别立法;证券机构等不具有突出公共性的金融机构,可以适用普通破产法,但应针对结算等问题建立特殊规则。

三、圆桌讨论
圆桌讨论(上)围绕“破产法和执行法的联动修编”展开研讨,由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副院长郝振江教授主持。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胡婷老师就破产债权确认的程序问题进行了交流,指出现行《企业破产法》在债权确认程序上的诸多矛盾之处。上海大学法学院司法研究中心王梦飞主任从执转破、参与分配、管理人制度的完善等角度谈了对两法联动编修的看法。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马强伟老师以《破产法对查封债权人优先受偿地位的承认与限制》为题进行了交流,重点讨论了执行法的查封优先主义如何与破产法的规则相协调。




圆桌讨论(下)围绕“破产法修改中的其他问题”展开研讨,由上海市张江公证处张磊主任主持。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陈龙飞律师就融资租赁在破产案件中的处理及上市公司破产重整中的以股抵债问题进行了交流。上海法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李丽丽就执转破规则的适用困境、个人破产立法的必要性及涉刑执行等问题进行了交流。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何欢老师就我国债务清理法应采破产惩戒主义还是破产救济主义,应以严苛还是宽容的态度来看待破产现象进行了交流。




四、闭幕总结
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朱以林律师向与会者表达了诚挚的感谢,表示在这次交流中获益匪浅,并期待未来能有更多深入的合作与交流,推动各自的提高与进步。

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凯原特聘教授、上海市法学会破产法研究会会长韩长印教授向会议的主办各方表达了感谢,并结合专业视角,对与会嘉宾的发言进行了总结和点评。

最后,本次会议在热烈的掌声中圆满结束。
供稿 | 张雨佳 郑惠瑜
供图 | 汉盛律师事务所
审阅 | 朱晓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