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5月7日下午,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和上海财经大学案例研究中心共同举办的2023-2024年度第二学期“判解研究工作坊”第四期在法学院220会议室召开。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陈禹彦律师以《财产险受益人之概念辨析与实践》为题,与法学院师生进行了交流,此次工作坊由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沈小军老师主持和与谈。

会谈伊始,沈小军老师向同学们介绍了陈禹彦律师,提出希望将法学院教学工作与实务工作更好地有机结合起来,并鼓励同学们学习陈律师在工作之余能够不辍笔耕,坚持学术研究和理论总结的职业态度。
接着,陈禹彦律师以某抵押船舶保险索赔案为引入,开始讲座。首先,陈律师以诙谐幽默的语言对案件进行了基本的介绍和梳理,让同学们对财产保险合同纠纷内容有了大致了解,接着展示了法院裁判观点,即原告作为被保险人具有诉讼主体资格,银行作为保单第一受益人有权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与诉讼,银行对保单保险金享有优先受偿权。

其后,陈律师从法理分析角度对“第一受益人”概念进行剖析,提出在财产保险合同中“第一受益人”条款的四种表现形式及其背后的现实考量。在实践分析中,财产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存在着“正反之争”,肯定说支持尊重商事主体创设“受益人”概念的意思自治,否定说则认为设立财产险“受益人”有违立法本意。实践中,司法机关的主流观点认为,不应以法律规定空白而否定财产保险受益人主张权利,应尊重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自治,保障财产保险受益人合法权益。同时,对于“第一受益人”概念的法律效力,应当谨慎认定。各法院虽有分歧,但基本在实质层面支持“财产保险受益人”主张保险金请求权。
对于上述问题与争议,陈律师给出了三条结论与建议。第一,严格遵循“否定说”立场即财产保险合同不存在受益人。第二,“财产保险受益人”约定理解为对保险金的优先受偿更为恰当。第三,将“第一受益人”约定转为“共同被保险人”约定更为适宜。
最后,沈小军老师就本次的分享内容给予了高度评价并作出点评。实务中往往有大量案例存在法律尚无明确规定的情况,保险法虽尚无规定“第一受益人”概念,但实务中仍然可以由法官根据合同约定等具体情况进行个案判断。沈老师还以德国商法典中关于海商保险的内容为例,说明了法律规定的发展也应当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与时俱进。至此,本次判解研究工作坊活动在热烈的掌声中圆满结束。
供稿丨许弘毅
供图丨许弘毅
审阅丨黄泽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