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师范大学李爱年教授讲座“我国流域环境污染纠纷解决机制的优化”顺利举行

发布者:管理员发布时间:2024-05-14浏览次数:58

2024511日晚,上海财经大学环境法前沿问题系列讲座第2讲在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211会议室顺利举行。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湖南省专业特色智库“生态环境保护法治研究中心”首席专家李爱年教授以《我国流域环境污染纠纷解决机制的优化》为题,与师生进行交流。



讲座开始前,胡苑教授代表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对李爱年教授的本次来访表示欢迎,并对李爱年教授的个人履历进行了介绍。

讲座伊始,李爱年教授回顾了自己的学术研究经历。她提到,学术研究不仅要紧跟前沿,也要有一条属于自己的“主线”,并一直深耕下去。



接下来,李爱年教授分四个部分,在简单介绍流域环境污染纠纷相关概念的基础上,详细分析了流域环境污染纠纷解决机制的特征、现存问题及发展进路。首先,李爱年教授介绍了流域环境污染纠纷的相关概念。李爱年教授先从自然意义与法律意义两个层面对流域的概念进行了界定,并强调了流域的独立性、整体性、空间性及公共利益属性。她特别提到,流域环境污染纠纷是指因污染流域环境导致流域环境公共利益本身遭受损害所引发的矛盾或冲突。其次,李爱年教授指明了当前流域环境污染纠纷解决机制的特征。李爱年教授先结合制度规定与典型案例,对流域环境污染纠纷解决机制的现状进行了分析。随后,她指出,当前的流域环境污染纠纷解决机制呈现为“以两大‘公益类’诉讼为中心的诉讼解纷机制”与“以‘磋商+商调+检察建议’为主导的非诉解纷机制”。再次,李爱年教授对流域环境污染纠纷解决机制现存的问题进行了分析。李爱年教授以流域环境污染纠纷的相关典型案例为切入点,揭示了流域环境污染纠纷解决机制的现存问题。她指出,在当前的流域环境污染纠纷解决机制下,以“公益类”诉讼为中心的二元诉讼格局未完全理顺,以“磋商+商调+检察建议”为主导的非诉体系效能未充分激发,以“磋商前置+诉前检察建议”等程序为支撑的“诉非”衔接机制未彻底畅通。最后,李爱年教授针对流域环境污染纠纷解决机制的完善提出了相关建议。李爱年教授指出,对于流域环境污染纠纷解决机制的发展进路,一是要以遵循流域自然特性为逻辑起点,树立“流域处理”纠纷解决理念;二是要以厘界“两诉”适用关系为动力契机,优化流域环境污染纠纷诉讼解纷格局;三是要以优化磋商+商调+检察建议为突破口重塑流域环境污染纠纷非诉解纷体系;四是要以确立“非诉前置”为切入点,畅通流域环境污染纠纷“诉非”衔接机制。

李爱年教授主题内容讲述结束后,陈志峰老师与胡苑老师提出了相关问题,与李爱年教授进行了讨论。



最后,胡苑教授对讲座进行了总结,讲座在师生们的掌声中圆满结束。


供稿 | 徐小芹

供图 | 姜静 徐小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