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4月9日下午,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和上海财经大学案例研究中心共同举办的 2023-2024 学年第二学期“判解研究工作坊”第二期在法学院 220 会议室召开。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周心童老师以《公司改组中的异议股东回购请求——基于比较案例的分析》为题,与法学院师生进行了交流,此次工作坊由法学院何欢老师参与会谈。

周心童老师围绕异议股东的回购请求权这一话题,基于现有案例进行了全面的梳理,通过比较案例和对立法的分析,提出了理解现行法的相关法律文本的思路。在讲座的开始,周心童老师介绍了异议股东回购的概念,然后周老师以法律条文为蓝本,以2005、2018、2023年公司法的三次修订为分界点,讨论异议股东回购权的不同发展阶段。周老师认为,在最早期的阶段中,异议股东请求权仅是一个被动的工具,而在2005年的修订中,公司法加入了异议股东回购制度,这导致回购这一制度变得更加多样化,其中的法律文本也包括今天所讨论的重点——改组的情形。
在带领同学们了解了法律文本之后,周老师进一步将话题深入到异议股东请求权的适用范围以及法律效果的分析上。首先周老师向同学们提出问题:回购权的适用范围是否只能限于《公司法》所明示列举的条件?通过观察司法裁判的历史并将不同阶段的典型案例进行对比,周老师认为,司法经历了三个阶段的变化——严格否定、肯定章程自治、有条件支持。接着,周老师将问题聚焦到改组情形下,并着重对比了中国与德国的司法裁判。周老师分析了2023 年广东中山市中院的案例,他提到:“这个案例中法院针对公司退市情形类推适用了公司法上对于合并、分立情形下的异议股东回购的保护制度。”因此,针对公司改组案型,回购权也不宜局限于《公司法》所明示的情形。接下来,周老师将类似的三个德国司法案件予以对比,提出了“整体式的类推”的裁判思路。
接下来,周老师与同学们探讨了回购权的定位问题。周心童老师通过判决来引导同学们理解相关的司法见解。他提到:“司法判决一直以来非常确定法定的回购权和意定的回购协议之间是明显不一样的,法定的异议股东回购是公司的一项义务,而意定的回购是公司的一项权利,或至少需要其承诺而不会自动成立回购义务。”接着,周老师通过体系解释、比较法解释的角度提出他的见解。最后,周心童老师提出了通过裁判填补法律漏洞的一些情形,包括对于适格股东范围的确认、合理价格的确认等问题。

与谈人何欢老师针对当前公司法具体法律条文进行了探讨,何老师认为,关于股份回购的问题,法律文本进行了较大的变动,并且同时其争议又一直非常多,这种争议从各个角度都被加以讨论。当前的立法仍然略显粗糙,公司法在一定意义上有非常强的试验法的特征。随后,何老师进一步谈到了公司法的立法技术性问题。
最后,两位老师与同学们进行了热烈讨论。至此,本次判解研究工作坊活动圆满结束。
供稿丨郭文静
供图丨郭文静
审阅丨黄泽敏

